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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碩士班 陳龍昇所指導 林宏耀的 著作科技保護措施規避行為責任之研究 (2015),提出破解 防拷 CD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科技保護措施、防盜拷措施、數位千禧年法案、合理使用。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葉德輝所指導 林靜君的 論科技保護措施立法對著作權法公共領域之衝擊 (2007),提出因為有 防盜拷措施、公共領域、鄰近公共領域、科技保護措施、著作權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破解 防拷 CD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破解 防拷 CD,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DVD玩碟攻略—燒、轉、破、拷完全制霸

為了解決破解 防拷 CD的問題,作者PCuSER研究室 這樣論述:

  DVD光碟挾以大容量的優勢,迅速取代了CD光碟,成為資料儲存與燒錄的霸主,本書內容主要就是介紹DVD光碟的製作、燒錄、轉檔、破解、複製等技法,不管是文書、影片、音樂、遊戲…等,各種資料與DVD光碟的轉換,或是破除DVD光碟防拷限制,甚至完整備份各類多媒體的DVD光碟……等各式玩碟攻略,要讓你完全制霸DVD!

著作科技保護措施規避行為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破解 防拷 CD的問題,作者林宏耀 這樣論述: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通過「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後,引起各國對「科技保護措施」的重視,紛紛開始立法,禁止對科技保護措施的規避行為。在上述條約通過後,美國很快的制定「數位千禧年法案」,修訂著作權法第1201條以下規定,屬於最早制定科技保護措施相關規定的國家之一,也是我國在2004年修訂著作權法,增訂防盜拷措施相關規定的學習對象。而自1983年日本公司Nintendo生產的主機NES首次遭到破解以來,對各式遊戲主機的「破解」、「改機」行為屢見不鮮,所有人為了增加遊戲主機的功能(多半是為了執行盜版遊戲),想盡辦法規避科技保護措施。而在蘋果公司生產的iP

hone上市後,行動電腦設備很快的成為大眾生活不可或缺的工具,隨之而來的各種功能要求,在原廠不願提供之下,使得破解行為越發不可收拾,也賦予破解除了助長盜版以外的新意義,最後更使美國在2010年與2015年分別將智慧型手機以及平板等移動式電腦裝置,納為免除規避科技保護措施責任的特定著作類型之一。與美國相比,我國智慧型手機的使用人數已達1600萬,對破解行為至今卻仍無實質的法律修正。因此本文將以美國法為主要比較對象,在使讀者了解科技保護措施的組成要件以及古今破解行為的方式及目的後,再介紹美國現行科技保護措施相關規定以及配套的行政措施,透過介紹科技保護措施相關判決,分析實務上發生的問題以及相關規定對

原本著作權體系帶來的衝擊。最後則將介紹我國現行防盜拷措施相關規定,並藉著觀察美國法現存問題與相關學說意見,試圖對我國現行法不足之處提出修法意見。

論科技保護措施立法對著作權法公共領域之衝擊

為了解決破解 防拷 CD的問題,作者林靜君 這樣論述:

由於數位科技的成長與革新,例如數位資訊、電腦及網路等已逐漸成為人類生活的一部份,並改善我們目前的生活,對於著作權環境也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一方面使得資訊的流通更為便利,公眾更容易接觸資訊;另一方面也使得盜版橫生,為免於盜版所造成的損害,著作權人加強利用科技保護措施,以達到控制接觸著作的效果,另外並進向立法機關遊說修法通過科技保護措施立法,以鞏固其著作權。 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鑑於現行法律不足以應變數位環境的變化,因此通過著作權條約及表演與錄音物條約,要求各會員國提供著作權人所採之科技保護措施相當的法律保護及救濟方法,各國紛紛將此規範納入其本國著作權法中,以美國為例,美國於1998年通過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制訂相當縝密且嚴格的反規避條款,而在2004年9月我國也以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為藍本,於著作權法內增訂「防盜拷措施」之規範。 科技保護措施本身具有控制公眾接觸及利用著作的功能,無論是美國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或我國的防盜拷措施修法,都缺少考量對於公眾利益維護的問題,同時還波及對於公共領域資源利用的限制。本文透過探討著作權法公共領域正在被逐漸被私有化的狀況下,並特別強調在科技保護措施立法後,將導致公共領域被私有化的問題更為嚴重,期望各界能夠重視著作權政策的制訂,本文並提出對於公共領域的期待與出路,期望其能在透過許多人的努力後,在未來更能發揮其價值以及更為茁壯,繼續促

進人類文化創作活動的提升,作為創作最佳創意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