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6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消防法第6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盧守謙寫的 圖解消防安全設備認可基準與測試方法暨判定要領 和盧守謙的 圖解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建築系建築與都市設計碩士班 彭光輝、宋立垚所指導 黃煒的 應用事件樹分析方法探討火災風險評估之研究—以臺北市為例 (2018),提出消防法第6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事件樹分析、火災風險評估、臺北市。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土木工程系 王裕仁所指導 莊昆翔的 幼兒園老師問卷評估防火防災宣導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多元教育課程、多元化學習、防火防災宣導、消防知識、Google表單的重點而找出了 消防法第6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消防法第6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解消防安全設備認可基準與測試方法暨判定要領

為了解決消防法第6條的問題,作者盧守謙 這樣論述:

  對於國內消防安全設備而言,能透澈了解除熟稔四大系統外,也需了解設備檢修作業基準、認可基準及測試報告書。因此,本書即針對後二者為主題,於編輯上分為五篇,於第一篇列出各國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之認可體系,給予讀者有全新國際觀。再者,為維護其預期功能,於第二篇列出中日二國檢修申報制度,作一比較。第三篇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認可基準,逐一列述。第四篇將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依外觀、性能及綜合試驗逐項說明。最後,附上消防設備師士國家考題。

消防法第6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疫苗公費接種對象
因為這個事情其實也是理事長的專業
就哪些人應該要接種哪些人的順序是什麼
這個我們等一下一條一條問理事長
你覺得這個排序對不對
如果你排你會不會這樣子排
那我先講一下
我們的法國線民提供一個法國疫苗受眾目標和時間表
2020年12月27日起
他施打的優先順序是長照機構中的中老年人
然後機構工作的員工
這個衛生部門消防隊員
這個家庭幫助人員
還有專門機構的殘障人士跟他們的工作人員
七十五歲住在家裡的人
然後非常高風險的弱勢患者要有主治醫生的醫療處方
然後2021年2月6號
就是所有的衛生社會醫療專業人員
跟弱勢群體打交道的社工消防員
2021年2月19號 唉呦我生日
疫苗接種對五十到六十四歲的人開放
3月2號這個七十五歲以上的人可以接種阿斯特捷利康
3月15號五十歲以上並有合併症
就是什麼糖尿病肥胖心臟病等等
可以在藥房接種疫苗
那有資格接種的不再需要醫師處方
可以去藥店施打疫苗
那3月25號開始七十歲以上所有人
可以接種預約接種Moderna和Pfizer的疫苗
那阿斯特捷利康呢
就可以去藥房或鎮上的醫生那邊接種
這個顯然是跟它保存的狀況有關
因為阿斯特捷利康反正就隨來隨打
但是Pfizer跟Moderna就是預約怕浪費
那4月12號開始五十五歲以上的人可以在任何地方
不管有沒有疾病
可以在藥房護士鎮上的醫師那邊接種阿斯特捷利康
4月16號六十到六十九歲的以上的人
可以接種輝瑞跟Moderna
但是要在疫苗接種中心
5月1號開始十八到四十九歲的合併患者
就是肥胖糖尿病心血管疾病
可以在輝瑞跟Moderna的疫苗接種中心接種疫苗
那只要拿合併症證明就好不需要出示醫療處方
那5月10號開始五十歲以上的人
就你有注意到他這個是波段式的開放
就是到五十歲以上的人只要你忍到5月10號
不管有沒有健康問題
都可以在輝瑞跟Moderna的接種中心接種疫苗
5月12號所有十八到四十九歲的人
都可以在疫苗接種中心預約接種
當天或第二天可以注射輝瑞或Moderna
5月27號任何人可以透過預約成年十八歲以上
都可以透過預約在疫苗接種中心注射
輝瑞或Moderna的疫苗
2021年6月15號起十二到十八歲的人將可以接種疫苗
好啦這個我還是
我們剛剛講的是法國的接種速度
顯然他的疫苗充足而且是一波一波
早打早享受晚打有輝瑞
那我國的這個公費接種對象
你覺得現在這樣子排序
有沒有什麼你特別有意見的地方
覺得可以做調配或是調度
我們現在要先瞭解一下
這個疫苗接種順序它為什麼要定
那它要如何定
我們知道現在講
我們知道這個新冠疫苗基本上是個全民疫苗
是全民疫苗
全民疫苗要決定什麼順序啊
全部都打啊
你要決定什麼順序
那現在是因為屬於非常時期
他的疫苗進貨量不夠嘛對不對
所以他要決定一下哪些最高風險的我們要先打
所以現在才會定出順序
不過記住喔這個順序喔是暫行的
我當初中央他們定下來的時候給他們的建議
是什麼東西咧
我說既然是全民疫苗
你這個接種的時候你要分到衛生所去
每個衛生所的公共衛生護士
他基本上他有一定的限額
就多少人他要管多少人的
這個是國家都有很好的制度
你交給他們去打不就一天就打完了嗎
你這樣一個族群一個族群的打
到時候有些交叉的族群你怎麼辦
那定先後順序的話
這個先後順序要怎麼定呢
依據兩個原則
第一個因為這個疫苗它的功能
第一個是防止你感染第二個是防止你死亡
所以哪個是最高感染族群
哪個是最高死亡族群
我們必須要把他定下來
定下來以後這個就優先打掉
我們知道最高感染的族群在哪裡
在現階段跟以前是不一樣的
我們大家定了這個東西
這是太平時期的看法
現在是戰時喔你不能這麼幹
太平時期的幹法
你即使到了我們當初在諾富特的時候
在華航那個事件的時候
我們那時候的最高風險是誰
最高風險不是醫療同仁
島內沒有病例啊對不對
最高風險在哪裡呢
最高風險在關口
所以機師如果打掉的話
你3+11你0+14都沒有關係我告訴你
所以這個東西基本上你看最高風險在這裡
所以這個最高風險你沒有去覆蓋
就會造成後面這個結果
那現在我們島內已經出現疫情了
我們的最高感染風險在誰
醫護同仁沒有問題了對不對
第二個在哪裡咧
我們的熱區民眾啊
我們的萬華
萬華在疫區的人不是最高感染風險嗎
怎麼會是防疫人員
怎麼會是高接觸風險的工作者對不對
這個不是這個東西
他就是在熱區的民眾
所以兩個最高感染風險
一個是醫護同仁
一個是熱區民眾對不對
所以在萬華的時候
如果是在萬華整個篩查下去的話
整個給他打下去的話
那不就結了嗎對不對
那這是最高感染風險
再來一個就是最高的所謂的這個死亡風險
最高死亡風險在哪裡
就是六十五歲的老人有心肺疾病的人
胖子或者是孕婦
這是最高風險這些人必須要先打下去
但你講這邊我稍稍補充一下
因為我記得去年到今年年初的時候
在疫苗不普及的時候
有兩個爭議
就是一個國家注射疫苗的順序呢
到底是要以死亡機率為主
第一個考量
或者是要以病毒擴散的遏抑
跟讓社會恢復正常運作為第一考量
因為以死亡為第一個考量
就像剛剛理事長講的
我一定把那個老人院裡面通通打遍
打好打爆打滿
然後熱區民眾裡面呢
就七十五歲以上打好打爆打滿
那可是如果走另外一個角度呢
就是如果我要讓這些病毒不會趴趴走
那我就要打年輕人外送
這個基礎維生工作者
譬如說公車司機 計程車司機
然後UberEats foodpanda然後做小吃店的
我會做這一種
世界其他國家有一個例子
就是他們的做法就是先封鎖老人院
我那些高危險群的年長者
我不要讓他進出了
我就把他封在老人院裡面
不探病不能外出不能接觸可能的病原
那這些人先保住大概保三個月
其他人我趕快打疫苗打到一個程度之後
我再回來打
所以理事長這兩種模式呢
你個人比較支持哪一種
我跟你講齁這學理上很重要
學理上就是說你易感族群跟易死族群
兩個都要覆蓋
所以中國大陸那個政策就很好
他第一順位就排了這些人
把這些人排上去
第二順位就不用分了
直接就分給衛生局去打就好了
分給各個縣市去打就好了
你這個再分下去紛擾相當的多
你說這個外送的有風險
那老師有沒有風險
老師教課不就有風險嗎
補習班有沒有風險
什麼人都有風險只要跟人家有接觸就有風險
所以原則上來講你要去做這些細分下去
你自己自找麻煩何必咧
所以把最高風險弄出來以後
其他的就很簡單去交給地方衛生局去分配
他們自己知道地方哪個風險高
他們去打就好了
有一些國家的做法是先打老人
先打老人是保死亡率喔
讓死亡率能夠下降
是這個東西保醫療量能的這樣打
但是這個族群的話
如果放到跟感染族群一起打的話
就不要分 你這樣一分出來的話還是有問題的
所以我希望說是分就分兩級
第一級就是最高風險我們全部把他框進去
普遍的給他打下去打的速度要快
下一個就是說他的低風險族群
整個就用普打的方式打下去
理事長剛剛講的東西
西班牙義大利然後歐盟的一些國家
是從年齡層逆著往下打
也就是這個禮拜打九十五歲以上
然後禮拜三開始呢八十五歲以上
七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上
所以歐盟的確是以年紀為主要考量
可是如果今天在疫區就是熱區
加速而且快速的施打疫苗的話
會不會反而造成群聚
快速施打疫苗怎麼會造成群聚
我們施打疫苗的時候
我們現在施打疫苗的方法都是錯的
叫老百姓到地方去施打怎麼會對
這當然是群聚啊
所以打疫苗的最正確做法是什麼
到府
到戶籍去打這是最重要的
這就不會我拎著你去
每個公共衛生的護士他本來就管了三四百人
那你三四百個人你把他打掉
我問你要多少時間你告訴我多少時間
你兩個人一組去打都可以
兩個人一組的話也不過六七百個人
你六七百個人你打多少時間打掉
很快嘛對不對
這個才是快速打疫苗的方法
快速打疫苗不是把人給集中過來
這個是錯誤的做法

應用事件樹分析方法探討火災風險評估之研究—以臺北市為例

為了解決消防法第6條的問題,作者黃煒 這樣論述:

火災風險分析的目的是為了徹底了解火災相關風險,使得建築防火設計及訂定相關法規策略時能更加清楚。鑑於建築防火研究已發展多時且獲得許多成果,火災從早期十人以上之重大火災,經歷建築法規的修法及消防單位的轉型,已明顯減少,而現今之建築防火研究多朝向性能設計之研究,本人對於火災導致人員死亡之狀況仍存於現今社會中造成龐大威脅而感到疑惑,由於國內尚未發展出自己的火災風險評估系統,本研究因此選擇對火災風險評估作為研究人命安全分析是科學界的重點之一,透過使用各種不同方法和工具進行風險及可靠行評估,本研究藉由蒐集文獻回顧探索火災之特性及危害因子,進而研究各國評估火災風險方法或他人之研究,充分利用歷史數據,對火災

系統發生事故的危險進行定性或定量的分析,最後建構事件樹分析模型,據以分析火災風險因素與可能造成之後果,病應用事件樹分析方法評估臺北市民國106年建築火災中出現死亡之機率,過程中透過專家訪談及風險評估的重新檢視,希望透過整個系統環節通盤性的重新檢視,所得結論如下。1.從事件樹火災之情境模式分析發現,整體火災造成死亡最根本之原因為是否及時發現火災,若是沒有安裝消防設備之狀況下,一但發生火災的情況下,極有可能會出現死亡之機率。主要措施為安裝住宅警報器及火災警報設備。2.目前六至十層樓雖有室內消防栓之消防設施之規定,但是撒水設施及火災自動警報器須達到一定程度之規範才須設置,因此仍存在高度風險。3.透過

事件樹分析之研究可將各方面之研究對於整體火災之影響力呈現出來,讓後續之研究者發揮最大之效益作火災風險改善之研究。

圖解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3版)

為了解決消防法第6條的問題,作者盧守謙 這樣論述:

  1. 分類引導 輕鬆入門   本書分6章,以條文序列編排,並依法規名稱分總則、消防設計、消防安全設備、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附則之條文作圖解,最後將上揭之消防設備師(士)國家考題作解析。   2. 條文併解釋函 圖文解說   各章節內文與相關消防署解釋函予以整合,進行圖文解說,使讀者輕鬆上手,並於最後一章收錄消防設備師(士)國家考題;以供上課教材及考試用書,使準備應考讀者了解重點所在,於未來考場上能無往不利。   3. 納入日本 最新知識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法規源自日本,本書編輯上也將其原文資料大量納入,並詳細闡釋,使讀者併以得知國內與日本法規上之異同所在。

  4. 30年火場經驗 消防本職博士   累積30年火場經驗,以消防本職博士,來進行實務與法規理論之解析,消除學習盲點,並精心彙編相關圖表,以力求一本優質之消防書籍。   作者簡介 盧守謙   博士   學經歷:   吳鳳科技大學消防研究所助理教授   消防類全國考試命題委員   三等高考、消防設備師、外語領隊、四等榜首   中央警察大學入學消防榜首及第1名畢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士林/彰化地方法院-火災鑑定案主持人   公務人員簡任官等結訓   英國FSC/美國DWF/美國TCC 結訓認證   國際AOSFST期刊/ICSSMET研討會審稿委員   消防安全PCB廠/石化廠

輔導委員   林火類農委會審查委員   推薦序 自序 第1章 總則(第1條~第3條) 1-1 授權命令 1-2 未定國家標準 第2章 消防設計(第4條~第30條) 2-1 標準化用語(一) 2-2 標準化用語(二) 2-3 標準化用語(三) 2-4 另一場所(一) 2-5 另一場所(二) 2-6 單一場所 2-7 消防安全設備種類 2-8 滅火設備種類 2-9 避難逃生設備種類 2-10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種類 2-11 用途分類 2-12 甲類場所 2-13 乙類場所 2-14 丙丁類場所 2-15 戊己類場所 2-16 增改建或變更用途(一) 2-17 增改建或變

更用途(二) 2-18 應設置滅火器 2-19 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2-20 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2-21 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2-22 應設置移動式滅火設備 2-23 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24 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2-25 應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2-26 應設置標示設備 2-27 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2-28 應設避難器具及連結送水管場所 2-29 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及排煙設備場所 2-30 應設置緊急電源插座及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第3章 消防安全設計(第31條~第192條) 3-1 滅火器設置規定 3-2 室內消防栓配管及水箱 3-3 室內消防栓加壓試驗及選擇設置 3-

4 室內消防栓箱與水源容量 3-5 室內消防栓加壓送水裝置(一) 3-6 室內消防栓加壓送水裝置(二) 3-7 室內消防栓緊急電源 3-8 室外消防栓設備配管、試壓及設置規定 3-9 室外消防栓水源容量 3-10 室外消防栓加壓送水裝置 3-11 自動撒水設備型式及加壓試驗 3-12 撒水頭配置(一) 3-13 撒水頭配置(二) 3-14 撒水頭位置 3-15 密閉式撒水頭標示溫度與免裝撒水頭處所 3-16 免裝撒水頭處所(一) 3-17 免裝撒水頭處所(二) 3-18 撒水頭放水量與流水檢知裝置 3-19 開放式自動及手動啟動裝置 3-20 放水區域及密閉乾式或預動式撒水 3-21 查驗閥及

水源容量 3-22 撒水設備水源容量 3-23 撒水設備加壓送水裝置 3-24 撒水送水口、電源及水霧噴頭 3-25 自動撒水設備之補充 3-26 水霧放射區域及水源容量 3-27 水霧加壓送水裝置 3-28 水霧室內停車空間及泡沫放射方式 3-29 泡沫膨脹比 3-30 泡沫頭放射量及高發泡 3-31 高發泡放出口 3-32 泡沫放射區域 3-33 泡沫加壓送水裝置與原液儲存量 3-34 泡沫濃度、移動式泡沫及原液儲槽 3-35 二氧化碳放射方式 3-36 二氧化碳滅火藥劑量 3-37 全區局部及通風換氣 3-38 全區開口部 3-39 滅火藥劑儲存容器 3-40 氣體啟動及配管 3-41

選擇閥及啟動裝置 3-42 音響警報、安全裝置及排放裝置 3-43 緊急電源及移動式放射 3-44 乾粉滅火準用二化碳及藥劑量 3-45 乾粉藥劑量 3-46 滅火藥劑儲存容器 3-47 加壓蓄壓用氣體容器 3-48 乾粉配管及閥類 3-49 壓力調整、定壓動作及氣體啟動 3-50 移動式放射及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3-51 火警分區 3-52 鳴動方式及探測器高度 3-53 探測器裝置規定 3-54 免設探測器處所 3-55 偵煙式、熱煙複合式侷限型不得設置處所 3-56 偵煙式、熱煙複合式或火焰式選設及探測區域 3-57 差動式、補償式及定溫式侷限型探測器設置規定 3-58 差動式分布型設置規

定(一) 3-59 差動式分布型設置規定(二) 3-60 偵煙式探測器裝置規定 3-61 光電式分離型及火焰式設置規定 3-62 火警受信總機裝置 3-63 火警受信總機位置配線及電源 3-64 緊急電源、火警發信機及火警警鈴 3-65 火警發信機及火警警鈴 3-66 火警發信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裝置 3-67 緊急廣播設備裝置(一) 3-68 緊急廣播設備裝置(二) 3-69 廣播分區 3-70 擴音機及操作裝置 3-71 緊急廣播設備配線 3-72 警報分區及瓦斯漏氣檢知器 3-73 瓦斯漏氣受信總機及警報裝置 3-74 瓦斯漏氣警報設備配線及緊急電源 3-75 瓦斯漏氣警報設備配線及緊急

電源 3-76 免設處所 3-77 標示面等級及有效範圍 3-78 出口標示燈裝設位置 3-79 出口標示燈等裝設及音聲引導 3-80 觀眾席引導燈及出口標示燈等減光消燈 3-81 避難指標等 3-82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電源 3-83 避難器具選擇設置 3-84 避難器具減設 3-85 避難器具免設 3-86 收容人員計算 3-87 避難器具裝設及開口面積 3-88 避難器具操作面積 3-89 避難器具下降空間 3-90 避難器具下降空間及標示 3-91 緩降機、滑臺及避難橋設置 3-92 救助袋及避難梯設置 3-93 滑杆、避難繩索、固定架及螺栓 3-94 緊急照明燈構造及配線

3-95 緊急照明燈電源、照度及免設 3-96 出水口及送水口 3-97 送水管配管及水帶箱 3-98 中繼幫浦 3-99 送水設計壓力 3-100 消防專用蓄水池設置 3-101 消防專用蓄水池機械引水 3-102 消防專用蓄水池標示 3-103 居室排煙設備(一) 3-104 居室排煙設備(二) 3-105 居室排煙設備(三) 3-106 居室排煙設備(四) 3-107 排煙室排煙(一) 3-108 排煙室排煙(二) 3-109 免設排煙設備(一) 3-110 免設排煙設備(二) 3-111 緊急電源插座 3-112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第4章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

(第193條~第233條) 4-1 適用場所(一) 4-2 適用場所(二) 4-3 製造或一般處理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4-4 室內儲存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4-5 室外儲存及儲槽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4-6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 4-7 其他滅火困難場所與滅火設備分類 4-8 選擇滅火設備 4-9 第五種滅火設備效能值 4-10 核算滅火效能值 4-11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滅火設備 4-12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滅火設備 4-13 其他滅火困難場所滅火設備 4-14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場所 4-15 加油站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 4-16 設置防護設備 4-17 室內消防栓設備規定 4-18 室外消防栓設備規定 4-

19 自動撒水設備規定 4-20 水霧滅火設備規定 4-21 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 4-22 補助泡沫消防栓及連結送液口 4-23 泡沫射水槍滅火設備 4-24 冷卻撒水設備(一) 4-25 冷卻撒水設備(二) 4-26 泡沫噴頭規定 4-27 泡沫滅火設備規定 4-28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 4-29 泡沫滅火設備水源容量 4-30 加壓送水裝置 4-31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4-32 乾粉滅火設備 4-33 第4種滅火設備 4-34 第5種滅火設備 4-35 警報設備與標示設備設置 4-36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滅火器 4-37 冷卻撒水設備設置 4-38 防護面積計算 4-39 射水設備 4-4

0 射水設備位置數量 4-41 射水設備配管等規定 第5章 附則(第234條~第239條) 5-1 緊急供電系統配線 5-2 配線耐燃耐熱 5-3 緊急供電系統電源 5-4 防災中心 第6章 消防設備師(士)考題精選 6-1 106年消防設備師考題 6-2 106年消防設備士考題 6-3 105年消防設備師考題 6-4 105年消防設備士考題   序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自78年7月訂定發布,同年9月施行以來,隨著社會新興行業出現,各項災例發生,迄今歷經多次修正,期使法規更臻於完備。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場所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一種準則,當然無法涵蓋所有

場所,於特殊用途構造如高鐵車站或機場大廈等,或難以適用本標準之消防技術與工法,如無塵室場所等。於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上,概分為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設備及火災發生後消防人員到達現場實施搶救之必要設備。以系統而言,分為水系統、化學系統、警報系統及避難系統等四大體系。   於民國84年消防法大修改,其中納入日本防火管理,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設置防火管理人並製定消防防護計畫(消防法第13條),且場所為能自衛消防,至少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與避難班;此三個班別與四大系統之水/化學系統(滅火)、警報(通報)及避難系統是同樣宗旨的。亦即,火災應變行動應有上揭三項,且通報為優先之實施順位(如同

警報是帶動消防設備之火車頭一樣)。然而,揆之國內建築物火災重大案例,許多是歸究於火災發現人員,並沒有優先實施全面通報,導致內部人員仍不知情而葬生火窟。   本設置標準於民106年修正中,將集熱板修正為防護板,避免一些挑高空間再錯誤設計,因撒水頭啟動為天花板噴流之對流機制,非集熱之熱傳導。此外,令人欣慰引入日本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並增加人員使用便利之第二種室內消防栓保形水帶。筆者希望法規多要求水道連結型撒水設備裝置,而不是現今廣泛要求排煙設備,尤其是機械排煙之成本效益問題。   國內設置標準多參考自日本,於本書編輯上也大量參考原文資料來進行解析,並花相當時間於電腦繪圖上,無不希望以圖解式

使讀者從複雜條文中,來暢通法規脈胳及掌握條理之思路。倘若本書對教學與實務上有所此微貢獻,自甚感榮幸,這也是筆者孳孳不倦之動力來源。   盧守謙 吳鳳科技大學消防系 1-1 授權命令第1條本標準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解說】 消防法第六條如次: 第6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係依據消防法制定,在法律位階層次上,係屬第三位階之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必須基於法律直接授權依據,如右圖所示。所以在本辦法第1條須開宗明義講出,係

依消防法第6條第一項之法律授權來訂定。 基本上,「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皆屬「行政命令」,第四位階之行政規則以行政體系內部事項為內容,原則上無須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訂定習稱之「行政規定」,而第三位階法規命令需要法律明確授權,有規範上的拘束力,須於行政院發布後即送立法院備查。目前在消防體系上有法制化法律,有消防法、災害防救法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及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惟獨法制化之第二位階,始能訂定罰則,因罰則會嚴重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須送由人民選舉出之立法委員,進行三讀立法審查。因此,人民假使違反本標準第三法位階規定,只能引用消防法相關罰則進行處分。

幼兒園老師問卷評估防火防災宣導之研究

為了解決消防法第6條的問題,作者莊昆翔 這樣論述:

為了因應社會的快速變遷與發展趨勢,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本其教育理念,開發出多元教育課程。從台灣幼兒教育學術的發展史看來,幼兒教育的理念,已漸漸從坐在課堂上知識灌輸的教導,轉變為透過遊戲式的引導教學,讓幼兒能夠學習到人與人互助、主動對自身環境感到關心及有勇氣直接面對問題。由於多元化學習的發展,近年來幼兒園向消防機關申請防災教室參觀及消防駐地參訪等消防體驗的次數也越來越多,這表示防火防災向下紮根的觀念,已從小學進步到幼兒園的階段,已經不是在教導小孩「不准玩火」這種單單的片面宣導,而是教導幼童用火用電的安全事項,但是光靠消防機關的宣導對於消防知識的傳達,對於兒童的學習記憶可能有限,老師對於學童而言

是一位出色的領導者,學童在學校的學習及生活總是在老師的教導下順遂的進行;然而學童對於老師而言是一位最忠實的聽眾,老師在課堂上的授課,學童總是聽的津津有味,因此幼兒園老師對於幼童宣導防火防災知識占了很重要的地位。然而現今消防機關對於防火防災宣導績效並無以宣導對象的面向來評估,因此無法得知宣導對象對於消防知識的認知與需求。因此本研究嘗試以平時防火防災宣導內容,設計一份電子化的「Google表單」,問卷完成後利用QRcode掃描連結表單,受測的幼兒園老師只需花費2分鐘時間填答問卷,有效率的在短時間內就能藉由測驗結果得知幼兒園老師所缺乏的消防知識,並經由這個效能來調整日後幼兒園宣導的工作方針,在有限的

宣導時間裡強化重點宣導,將宣導效果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