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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 弘鼎法律事務所也說明:公平交易法 與消費者保護法 · 公平交易法案件之檢舉或答覆 · 專業結合之文件審閱、檢查、協商、諮詢暨申請 · 消費爭議案件及集體訴訟.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亞際文化研究國際碩士學位學程(臺灣聯合大學系統) 林建廷所指導 呂季儒的 菸的跨國現代性:重思菸「害」與戰後臺灣的發展想像 (2020),提出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冷戰反美、反菸運動、中美菸酒協議、殖民性、現代性、治理。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顏廷棟所指導 蔡福情的 金融商品交易說明義務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金融體系、金融市場、資訊不對稱、說明義務、說明方式、締約上過失、侵權行為、適合性原則、錄音、簽名免責、實質審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從實務案例淺談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相關規定(陳亮之法律所 ...則補充:為了降低因廣告內容而產生的各類糾紛,主管機關亦訂立許多規範針對不實廣告加以處罰,其中包括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藥事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最新法規+題庫詳解】2021不動產經紀人(專業科目四合一):強登速成總整理

為了解決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的問題,作者強登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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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11009年代觀景變觀墳周董告建商廣告不實
影片網址→http://youtu.be/475ZFAwB9Ck

豪宅鄰墳場 周董怒告建商2011年 10月09日【綜合報導】藝人周杰倫(周董)擁有7億元房產,他的母親葉惠美3年前幫他在新北市淡水區「台北灣」添購一間96坪、要價2756萬元的景觀豪宅預售屋,不料今年3月她登上21樓新屋觀景,竟發現豪宅面臨亂葬崗,觀景變成「觀墳」,她認為建商隱瞞實情,要求解約退款,建商反要求付違約金,周媽媽和周董怒告對方「廣告不實」,要求退還已付的826萬元,並付10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全案前天開庭,周杰倫與母親都未出庭,委由律師林信和處理。林昨強調:「周家打官司是要討公道,並給建商必要教訓。」周杰倫目前人在新加坡,他所屬的杰威爾音樂昨說:「杰倫支持母親採取法律行動。」

在地面看不到墓
周杰倫買的「台北灣」位於淡海新市鎮,主打海景造鎮社區,已開發1.5萬坪,興建1693戶,當時面高爾夫球場第1排戶每坪開出18萬至26萬元當地新天價,吸引不少台北市置產族,今年4、5月開始交屋。

周家律師林信和昨表示,當初周媽媽去看預售屋時,工地與展示中心不在同一地方,看到的預售屋立體圖旁邊都是茂密的林木,且該建案廣告強調「球場第一排......由大屯山系、觀音山嵐、淡水河景,與球場譜成的如茵極美之境。」都在描述景觀之美,從沒提到會俯瞰到一旁的亂葬崗墳墓區。他說,周媽媽簽約現場是工地,亂葬崗被山坡前排樹木擋住,站在地面根本看不到亂葬崗,若知道有墓地,周媽媽一定不會買。

墳墓已陸續遷移
林信和說,周媽媽今年3月發現觀景變成觀墳後,認為建商隱瞞實情且廣告不實,立刻要求解約及退回已付款項826萬8千元,建商態度強硬表示若要解約,就得付購屋價2756萬元的15%當違約金,金額約413.4萬元。周媽媽不滿表示:「我又不是違約,是你騙我。」認為建商「寶路開發建設」形同詐欺,因此在7月提告建商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並向公平會檢舉。

「台北灣」專案經理陳慶龍昨說,當時寶路開發委託甲山林廣告銷售,已要求現場展示新北市墳墓遷移公文,會出現糾紛,可能是當時銷售人員說明不夠完整。他說,社區旁那塊有墓地的土地因為屬於森林保護區,地上不能有建物,已陸續遷移,近千坪土地由寶路開發負責綠化,該棟其他住戶都未退屋,葉惠美提告,讓他們感到「很悶」。

甲山林廣告昨則回應,承接建案前並不曉得旁邊有墓地,銷售一半才發現有,即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遷移,沒有所謂「未告知」的疏失。

「移屍還是凶宅」
《蘋果》記者昨至現場勘查,發現墓地已遷移,現場已整地完畢。現場陰廟萬善堂廟方人員表示,原址確實都是墳墓。新北市民政局表示,墓地已遷移完畢。不過周家律師林信和強調:「這就像是凶宅,你把屍體移走了,還是凶宅啊!」

對於這起糾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發言人孫立群說,本案在到要交屋階段才發現社區旁有墓地,若建商當初以窗外綠帶景觀為廣告,違背有墳墓之實,就可能觸法。依《公平交易法》相關罰則,廣告虛偽不實最高可罰2500萬元。

下月傳喚周媽媽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張佑齊表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要求銷售人員有義務告知周邊環境瑕疵,如墓地、高壓電塔等嫌惡設施,依據《民法》92條「不作為詐欺」,也就是事實未告知或刻意隱瞞,消費者除可退戶,也能要求減少價金,或進入法律程序,由法院判決。

由於前天開庭時周家律師和建商各說各話,法官為釐清真相,定下月1日傳喚周媽媽葉惠美出庭說明。

周杰倫檔案及房產投資
◎職業:歌手、演員、導演
◎年齡:32歲
◎身高/體重:
175公分/63公斤
◎學歷:淡江中學畢
◎身家:估計40億元
◎酬勞:廣告:3000~4000萬元 電影:5000萬元
◎投資房產(共約7億元):
元大欽品(北市牯嶺街):1戶、12樓、76坪,市價4000萬元
元大一品苑(北市博愛特區):2戶、各150坪及80坪,外加10個車位,市價3.8億元
荷蘭灣(新北市淡海新市鎮):3戶、各100坪,市價共5400萬元
台北灣(新北市淡海新市鎮):1戶、96坪、市價2756萬元
比佛利山莊(美國洛杉磯):傳斥資2億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新聞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25819/IssueID/20111009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3024520

菸的跨國現代性:重思菸「害」與戰後臺灣的發展想像

為了解決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的問題,作者呂季儒 這樣論述:

「菸」的健康風險使得菸成為一個令人敏感的物質,並且隨著臺灣菸害防制法規越來越加嚴苛,吸菸行為的「去正常化」使得吸菸者在社會中被標的,並形成「吸菸」和「反菸」兩者之間的強烈對立。但因菸害的健康風險事實,吸菸者無可辯解往往陷入沉默之中。然而在 2017 年的「吸菸救長照」爭議中,本文發現菸的失語可能不僅來自於它的健康風險,而是當代依著「菸害科學」知識為中心而建立的「反菸害」認知形式,使得菸之於冷戰軍事主義、殖民主義和國家經濟發展慾望等特殊意義被遮蔽或難以被討論。並且依循著「菸」和「反菸」的對立邏輯,開啟了各種關於個人、健康和人權的價值辯論。然而本文透過回頭追溯臺灣的「菸」歷史,嘗試跨越菸和反菸之

間的對立藩籬,好看到「菸」的變革歷史如何坐落在台灣後殖民發展和冷戰全球秩序重組的雙重脈絡之中。特別在 1980 年代臺灣反菸運動和 1985 年中美菸酒談判展開後,臺灣社會開啟了對「菸」價值的重新評估和革新,當中也反映出臺灣現代性發展路徑上關於個人、身體、家庭、社會和國家的轉型辯論、想像和認知。此文的目的便是在於重新回顧臺灣反菸運動的初始,也就是「菸」的各種意義被詰問、翻新、重述或推翻之際,透過探索反菸運動和 1985年中美菸酒談判交錯下所激起的國族主義身體危機意識,嘗試理解舊殖民結構和美國冷戰脈絡如何影響後殖民情境下的現代國家發展想像的關鍵問題。

最新法規+題庫詳解 2020不動產經紀人(專業科目四合一):強登速成總整理

為了解決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的問題,作者強登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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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交易說明義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的問題,作者蔡福情 這樣論述:

良好金融體系可節省供需雙方之時間並降低交易成本,在國家經濟之推動上扮演關鍵性角色。近年來隨著科技之發展金融商品日趨複雜,且為因應國際環境之變遷,政府積極整併金融服務業及推動金融自由化。我國金融體制歷經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等法案,金融機構之規模漸漸壯大,金融商品種類繁多,金融操作方式亦日新月異,因金融商品具有其獨特性,若非持續涉獵大量財經資料,恐無法跟上這資訊爆發的時代。金融服務業對於金融商品之內容說明是否完善?金融消費者是否能瞭解該說明?當發生糾紛時實務上如何認定銀行是否已盡說明義務?金融消費者是否能輕易舉證?相關法規是否足以保護金融消費者?均非無疑義。本文第一章說

明研究之機動,第二章介紹我國金融體系及金融服務業產值對國內生產毛額之貢獻度,並探討目前金融服務業所面臨之問題。第三章分析資訊請求之法理基礎、資訊不對稱與說明義務相關之民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及相關之金融法規。「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至第12-1條係規範金融消費者之保護,而同法第9條與第10條分別規定有關商品之適合度及說明義務,上開條文部分具抽象不確定性,致社會大眾及業者無所適從,是以應如何解決至關重要。另日本學者亦提出對說明義務及適合度之判斷評估,對此提出可供我國借鏡之處。本文第四章係評析司法案例,目前金融服務業之商品說明書及風險告知等文件均為定型化契約,非對金融消費

者量身訂作,若金融消費於相關文件上簽名,實務上如何認為金融服務業是否盡說明義務?第五章進行結論並建議未來修正之方向,以加強對金融消費者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