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維修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消保法維修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瑞珠寫的 圖解案例消費者保護法(實務案例增訂二版) 和游進發的 民法與特別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維修&換貨也說明:換貨流程/Returns & Exchanges 依照消保法規定,商品享有七天鑑賞期(含例假日),但鑑賞期並.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華夏科技大學 資產與物業管理系 謝百鈎所指導 林麗芬的 集合住宅專有部分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及問題探討 (2021),提出消保法維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服務品質、IPA分析、集合住宅、驗屋作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呂彥彬所指導 邱郁淳的 消費者無條件解除權合理例外事由之研究 -以歐盟消費者權利指令與德國民法為借鏡 (2020),提出因為有 合理例外事由、無條件解除權、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的重點而找出了 消保法維修的解答。

最後網站ce9947541關於我|找優質優惠商品首選網站則補充:現貨供應☆貨到付款☆台灣維修保固 · 針對消保法第十九條明文規定: ·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消保法維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解案例消費者保護法(實務案例增訂二版)

為了解決消保法維修的問題,作者林瑞珠 這樣論述:

  本書之撰寫,係以PPT 繪本書的形式,依消費者保護法之體系分為八個單元,設計引導案例以說明各章之規範重點,闡述法律規範與司法實務之發展趨勢;繼而提供個案之解析,使理論與實務相互印證。     另,有鑑於新冠肺炎肆虐,宅經濟蓬勃發展;攸關消費者權益的電子交易糾紛,亦屢見不鮮,如:標錯價,賣不賣?買錯了,退不退?是以,本書特搜錄近年來司法實務判決觀點,俾利讀者瞭解虛擬世界的法規調適議題。    本書特色     本書闡述法律規範與司法實務之發展趨勢,繼而提供個案之解析,使理論與實務相互印證。而「消保小學堂」的篇框,更滿足了讀者的多元需求,為理論與實用兼具的好書。

集合住宅專有部分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及問題探討

為了解決消保法維修的問題,作者林麗芬 這樣論述:

房市交易熱絡,建築物房屋型態多樣化在購屋交易及興建完成後,消費者對於房屋產權專有部分常存在期望然在交屋認知及資訊不對稱下,當在執行交屋作業時的各階段或驗屋項目容易造成糾紛,面對消費者導向時代,這乃是建設公司與營造廠急需掌握的關鍵。本研究運用問卷調查法針對建設公司(銷售代銷)、營造廠及消費者等三方等人員,進行集合住宅專有部分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問題關鍵探討。研究首先以雙北地區集合住宅之供需現況量與交屋驗屋作業現況進行整理,並就不動產買賣糾紛問題進行文獻探究。研究問卷經過專家審視修正後,共計有交屋文件準備、服務人員態度、驗收現場作業及代辦服務作業等四構面,30個題項。共回收238份有效問卷,運用多

變量統計方法與IPA分析進行集合住宅專有部分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問題討論,以及案例個案建築物新成屋共計102戶實際驗屋情形,作為案例個案探討。研究結論與發現如下五點:一、 建立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四大構面共計30項指標。二、 交屋作業中服務品質之重要程度指標構面依序為「服務人員態度」,其次為「驗收現場作業」、「交屋文件準備」及「代辦服務作業」。三、 在交屋作業中服務品質之滿意程度,依序為「代辦服務作業」、「交屋文件準備」、「服務人員態度」,最不滿意的為「驗收現場作業」構面。四、 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需積極改善前三指標為「交屋人員之專業能力,能提供顧客相關咨詢」、「交屋時會主動揭示顧客保固權

益」及「針對建築本體(例如:門窗、地磚、壁磚、粉刷、油漆、天花板)仔細檢測」等指標。五、 建設公司應建立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標準作業流程,消費者委託驗屋公司人員進行屋況檢驗所出具之報告書,需經由政府立案之第三方公証單位或由國家考試通過之相關技師簽証,較可預防房屋買賣交易消費糾紛的產生。

民法與特別法

為了解決消保法維修的問題,作者游進發 這樣論述:

  本書內容主要涉及特別民法,包括消費者保護法、醫療契約法、動產擔保交易法、勞動契約法與土地法。儘管大多特別民法並非大學法律系必修課程的內容,而是選科課程的內容,但在人民現實生活與法院裁判裡,特別民法因其是民法的特別法,故而常常是決定性的法源。因此不僅對相關法律工作者有參考價值,對大學法律系學生與研究生而言,亦有參考價值。

消費者無條件解除權合理例外事由之研究 -以歐盟消費者權利指令與德國民法為借鏡

為了解決消保法維修的問題,作者邱郁淳 這樣論述:

科技日新月異,於交易模式上亦受到重大影響,由傳統實體店面交易至透過通訊軟體或電子媒體等方式進行交易日漸盛行,消費者得不受時地限制便能悠遊穿梭於各種類型之無實體商鋪,隨心所欲進行交易。於企業經營者而言,不僅可以節省成本支出,更可操作多樣的行銷手法,增加營業收入。然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存有經濟上與資訊上之不平等,前者明顯占有交易上優勢。於此,我國於民國83年便制定消費者保護法,以達保護消費者之目的。其中,為免消費者因欠缺資訊或迫於心理壓力,於本法中第18條以下設有特種交易之規定,針對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為規範。應注意者係,於同法第19條第1項賦予特種交易消費者享有無條件解除權,即得不附理由及

負擔逕行脫免契約拘束,乃契約嚴守原則之例外。惟同項但書授權行政機關訂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臚列七項得排除消費者無條件解除權之事項,衡平企業經營者之利益,已達合理之交易風險分配,然衍生諸多適用爭議。本文將以歐盟消費者權利指令(2011/83/EU)與德國民法為中心,由整體規範形式至實質具體事由,進行全面性觀察與比較,希冀以比較法為借鏡,健全我國現行法律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