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漏國家機密罪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洩漏國家機密罪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廖亦武寫的 子彈鴉片:天安門大屠殺的生死故事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國家安全人人有責:淺談「國安五法」也說明:「國安五法」係指立法院於108 年度通過國家安全相關修法,主要 ... 《國家機密保護法》,重新定義共諜罪適用範圍、限制退將赴中、提 ... 亦不得洩漏、刺.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薛智仁所指導 王建等的 對公務洩密罪之適用及修正建議 (2014),提出洩漏國家機密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務洩密罪、公務員、公務秘密、守密義務、公共利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邱榮舉所指導 徐念慈的 公務員揭弊行為與洩密罪責之衝突與調和―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案例分析 (2010),提出因為有 公益揭發、機密、弊案、揭發弊端、揭弊者、檢舉、報復、除罪化、洩密的重點而找出了 洩漏國家機密罪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家機密保護法則補充:事項。 三、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第五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洩漏國家機密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子彈鴉片:天安門大屠殺的生死故事

為了解決洩漏國家機密罪的問題,作者廖亦武 這樣論述:

  震動歐美文壇,德國邵爾兄妹獎得主,最重要的中國作家代表-廖亦武,繼《地震瘋人院》、《六四.我的證詞》後的嘔心瀝血鉅作。   1989年中國發生舉世震驚的「天安門事件」,歷經二十餘年之後,中國官方還是沒有完整說出發生天安門事件的鎮壓始末,對傷殘死難者的家屬來說,唯一能填補官方紀錄闕如的,只有藉由集體證詞紀錄並悼念一個時代以及那個時代遽爾消失的菁英……。殤者已渺,加害者無,「二二八」與「六四」屬於中國式的白色恐怖,仍巨大如魔咒。 作者簡介 廖亦武   1958年生於中國四川鹽寧,詩人,作家,民間藝人,獨立中文作家筆會理事,中國地下文學雜誌的編輯與出版者。   1989年六四凌晨製作長詩《大

屠殺》配樂錄音帶,1990年3月組織拍攝詩歌電影《安魂》,旋即入獄四年;1994年1月因英國首相梅傑和國際特赦組織的不懈努力,提前43天獲釋。   歷經20年,而有《活下去》、《中國底層訪談錄》、《中國冤案錄》、《中國上訪村》、《最後的地主》數卷,約五百多萬字,成為當今最具代表性的底層作家。   1995年和2003年,兩度獲得美國赫爾曼/哈米特寫作獎;2002年獲《傾向》文學獎。2007年獲獨立中文筆會之自由寫作獎。2009年因《地震瘋人院-四川大地震記事》而獲澳洲之推動中國進步獎。其作品已翻譯成英,法、日、德等多種文字出版,特別是《底層》英譯本《THE  CORPSE  WALKER》由藍

燈出版並暢銷,以及美國權威文學雜誌《巴黎評論》連續4次推出專輯,使他逐步進入西方主流文學界。   所著《底層》、《沈淪的聖殿》等書數度被大陸當局查禁,並因違禁創作和在公共場所的活動,多次被逮捕和抄家。曾居無定所,到處流浪賣藝,也曾長期被限制出國。他同時創作了大量的詩歌、隨筆;曾地下出版音樂CD《漢奴》、《叫魂》、《簫吟》、《情獸》、《不死的流亡者》、《南行記》等,其即興的簫法和嘯法有深沉獨絕的音樂況味。   2011年,國際筆會美國中心於紐約舉辦「世界之聲」文學節,擔任主席的1981年布克文學獎得主魯西迪爵士邀請廖亦武為出席開幕式的嘉賓之一。然續遭中國限制出境,2011年7月從國境經越南輾轉赴

德國,同步出版中文與德文版傳記,《六四.我的證詞》舉世注目。2011年9月,《上帝是紅色的》,由美國兩大出版社之一的哈潑柯林斯出版。

洩漏國家機密罪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歡迎來到【歷史上的今天】,我將每天花一點點的時間,帶你回顧一則有趣的歷史故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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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帶你回到1960年5月1日,60年前的今天,一架由美國飛行員 法蘭西斯鮑爾斯所駕駛的U2偵察機,在飛經蘇聯領空執行情蒐任務時遭擊落,後續引發了一連串美蘇兩國的外交緊張關係。

1960年5月1日,法蘭西斯鮑爾斯駕駛U2高空偵察機,從巴基斯坦的美軍基地起飛,預計往鹹海方向轉北,沿途拍攝蘇聯的洲際導彈飛彈等軍事基地;不料在途經哈薩克領空時被蘇聯所監控。鮑爾斯的座機在蘇聯領空被擊落後,慌亂之下來不及銷毀機上的機敏設備而在高空冒險跳傘求生;抵達地面後因為不會說俄語,遭到蘇聯軍方扣押。

就在鮑爾斯與美方失聯後的四天,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罕見主動發布了一則有關U2偵察機在土耳其北邊蒐集氣象資訊時失聯的新聞,失聯原因為「氧氣供應系統」故障,甚至還公布了機身塗有NASA字樣的「氣象專用的U2偵察機」。實際上,這則新聞是CIA和NASA雙方為了掩蓋軍事情報任務而製造的假消息,但蘇聯則在暗自竊笑。

就在NASA公布假新聞後,蘇聯故意發布了一則他們擊落U2間諜機的消息,當時的蘇聯領導人赫魯雪夫還故意不提鮑爾斯的下落,讓美方錯估鮑爾斯以殉職,讓美方繼續說著「氧氣供應系統」故障的謊。直到擊墜事件發生後的第六天,蘇聯公布了鮑爾斯被逮捕的照片,以及多張U2偵察機殘骸的影像,這才讓美國驚覺自己跳入了蘇聯花的坑,顏面盡失。

赫魯雪夫:我一定要告訴大家一個天大的祕密,我在第一次對外公開報告的時候故意不說飛行員是否生還,就是要讓大家看看美國人說了多少蠢話。

美蘇雙方在聯合國上互槓,互相指控對方的海外間諜行動危害到各自的國安權益;事實上,在U2擊墜事件的三年前,有「蘇聯當代王牌間諜」之稱的蘇聯間諜 - 魯道夫阿貝爾,在美國紐約被FBI逮捕,並依間諜、洩漏國家機密罪等罪名,被判處45年有期徒刑。

經過美蘇雙方來來回回的談派之下,U2擊墜事件後的2年,美蘇兩國最終決定在1962年2月10日,於德國柏林的格利尼克大橋互相交換人質,才讓整起事件告一段落。

這是冷戰美蘇雙方關係最惡劣的時刻,美蘇兩國也為了此事而加速了太空衛星的發展,開啟了後續太空競賽的時代。

大家想要更了解這起事件的發生始末,可以參考2015年上映的《間諜橋》這部電影,由史蒂芬史匹柏執導,湯姆漢克斯、馬克勞倫斯主演。電影是從飾演蘇聯間諜阿貝爾的馬克勞倫斯在美國被捕開始說起,湯姆漢克斯則飾演當時為阿貝爾辯護的美國律師唐納文。他在為阿貝爾辯護的期間遭受到美國社會歧視,但他為了司法正義,堅持為這個「賣國賊」辯護。最後他也在1962年,成功幫助了美蘇,甚至東德政府進行人質交換的斡旋談判。電影裡也針對這起U2擊墜事件,有非常詳細的呈現,非常推薦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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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電影 #解說

對公務洩密罪之適用及修正建議

為了解決洩漏國家機密罪的問題,作者王建等 這樣論述:

當公務員洩漏不得對外告知的公務秘密時,依照刑法第132 條應論以公務洩密罪。實務認為,本罪的保護法益是「國家利益」,也就是說,如果公務員洩漏了公務秘密,由於可能會「使國家事務難以順利進行」,因此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此,文獻上也存在著不同意見,有認為公務洩密罪應該是在保護「國家安全」,只有當洩密行為會侵害國家安全時,才可以論以本罪;也有認為公務洩密罪是在保護「對國家或公務員的信賴」,只要洩漏行政法規上所規定不得對外通知的資訊,就可以論以本罪。以上的各個說法,會很重大的影響公務洩密罪的適用範圍,因此,本文將逐一檢視各個看法所產生的現象與問題,再進一步的思考「國家利益」是否應作為本罪的保護法

益。對此,本文將從公務洩密罪的立法沿革,以及台灣行政環境的轉型狀況來加以說明。當我們可以認同本罪的保護法益後,進而就要解釋第132 條的要件,特別是「洩漏」及「應秘密客體」,這二項要件的解釋會影響許多具爭議性的具體個案,例如議長選舉時的亮票行為、違反偵查不公開、基於揭弊而洩漏秘密等等,然而,我國文獻對此的論述較少,本文將藉由德國文獻對於公務洩密罪(德國刑法第353b 條)的討論,進而分析我國上述要件的可能解釋方向。除了可以藉由「實體要件」來限縮公務洩密罪的適用範圍,德國法也透過「程序要件」再加以限縮,也就是將本罪規定為「告訴(請求)乃論之罪」,只有當具有請求追訴洩密權限者在請求追訴犯罪後,司法

機關才可以追訴或審理涉案公務員的洩密刑責,對此,也可以作為未來我國立法上的參考。

公務員揭弊行為與洩密罪責之衝突與調和―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案例分析

為了解決洩漏國家機密罪的問題,作者徐念慈 這樣論述:

揭發弊端乃係組織成員對其內部違法、違反道德規範或不正當情事,向有能力採取有效作為之人或組織加以公開。月暈而風,礎潤則雨,弊端之發生代表著個人犯罪,象徵著組織的失靈,往往只有組織內部人員最清楚,諸如美國水門案的Wark Felt、美國恩隆案的Sherron Watkins、新海瓦斯行的林子文揭弊案。揭弊者揭露不法情事之後,對於機密事項符合洩密罪之構成要件而遭起訴,組織內部人事處分必先於法院判決而形成,造成揭弊者遭起訴並去職之雙重不利益,身陷兩難困境,為求國家重大利益,避免不法貪瀆行為虧損國庫預算,立意良善,然若勇於蒐得證物、公諸於世,將受到難以承受之人事解職、起訴等報復。本文研究對於立法委員或

媒體進行揭發之行為是否構成洩密罪,依次進行國家機密核定權責、積極與消極要件之判斷研究;太空中心揭弊案之管道乃向上級行政長官揭弊未果,進而向立法委員及媒體揭發之阻卻違法性探究,引證大法官解釋對於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行政特權等領域均不得進行調查之見解,並以我國實務見解逐一解析各項要件之該當與否。阻卻違法事由則就義務衝突、期待可能性及構成要件錯誤中的客體錯誤分析太空中心洩漏國家機密案之成立、競合與衝突。制定揭發弊端保護制之正當性界限在於僅得保障依法報備者或經檢調許可者,且不保障私人違法取證。經由比較英國、美國與紐西蘭等民主先進國家之制度後,建構我國揭弊保護機制以調和二者衝突,使揭弊者免於洩密

罪責,以合理確信標準認定弊案之性質,進行揭弊與報復之關連性判斷,解析我國乃因無明文曉諭揭弊者應循之管道,致不黯司法審判程序之揭弊者,選擇以向媒體與立法委員爆料取得立即見效之管道進行揭發。同時亦因揭弊管道不明,導致義務衝突及他項阻卻違法事由亦甚難主張。本文肯認就揭弊者對於立法委員或媒體揭弊所生之衝突應有制訂保護機制予以除罪化之正當性及必要性。強化肅清貪瀆機制之公正與獨立,將可提升政府之廉潔度與效能,亦合於國家倡廉反貪政策之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