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公告期限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決標公告期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台大醫院總務室團隊寫的 《解碼政府採購系列》開審決大白話 和謝哲勝,李金松的 政府採購法實用(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須於決標日起30日內確實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也說明:主旨:重申各單位辦理採購案件,須於決標日起30日內確實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 標公告期限政府採購公告決標公告上傳期限決標公告上傳採購流程公開招標流程決標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白象文化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高銘志所指導 顧典晉的 國際再生能源發電競標機制之研究-台灣從躉購費率制度轉型為競標機制之啟示 (2021),提出決標公告期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再生能源、離岸風電、太陽光電、躉購制度、競標機制。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林家祺、黃啟禎所指導 范思媛的 政府採購法單數或複數停權事由之評價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不良廠商停權制度、政府採購法、行政罰法、停權事由競合的重點而找出了 決標公告期限的解答。

最後網站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則補充:於部分服務類別明定以最有利標為原則外,其他採購案之決標方式係由主辦 ... 三)履約期限較短。 ... 雜者),得個案採選擇性招標,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決標公告期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解碼政府採購系列》開審決大白話

為了解決決標公告期限的問題,作者台大醫院總務室團隊 這樣論述:

  神救援!開標現場一本通!   地表最強採購實務名師梁靜媛教你採購!     採購人寫採購事     在開標現場任何的採購狀況發生、開標主持人的採購決定,面臨重大異常關聯、廠商現場的質疑與事後異議、申訴的處理,對機關與採購人員,都是一種壓力!「師父領進門,修行在個人」,採購人員取得證照後,面對上述採購實務充滿無法言語描述的迷惘、未能及時尋得最適法規的煎熬,心中感到「書到用時方恨少」的宭境,殷切期盼能有一盞明燈,成為採購人員腳前的燈、路上的光,引導採購人員平安、穩妥的完成每一次採購案。     沒有高深的採購策略,只有紮實的採購技術     本書由專業又具備豐富實務經驗的臺大醫院梁靜媛主任

帶領總務室編緝團隊透過採購過程有關「開標」、「審標」、「決標」及「爭議處理」等篇章,編彙實務上常見問題及參考解析、相關函釋,殷盼透過本書縮短讀者適用法規投石問路的過程,期盼培養更多採購專業人員。

國際再生能源發電競標機制之研究-台灣從躉購費率制度轉型為競標機制之啟示

為了解決決標公告期限的問題,作者顧典晉 這樣論述:

  我們的生活,從飲食、農業、交通到科技的發展,無處不與能源無關。然而,自20世紀末以來,為因應石油危機、溫室效應和氣候變遷等接連傳統化石燃料所衍生之問題,國際間開始加速再生能源的發展,希望能藉以取代傳統的化石燃料。但是,由於再生能源之成本遠高於傳統化石燃料,為能順利推動再生能源,各國皆需推出相關之優惠獎勵措施,也逐漸發展成不同的促進再生能源政策工具。而國際間最常被使用的即為躉購制度(FIT)、再生能源配額制度(RPS)和競標機制。其中,又以競標機制為近年國際所採行政策工具之趨勢。  我國不僅同樣面臨國際所遭遇之困境,又因能源自主性不足、非核家園而更亟需發展再生能源以完成能源轉型。但我國卻於

200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始正式採用躉購制度。僅管,在短短十年內,就接連於2011年和2018年分別對太陽光電和離岸風電採行了競標機制,但兩者卻都爭議不斷,並於施行上面臨重重困難,甚至有走向回頭路的態勢,似乎與國際之發展趨勢有所差異。而本文透過整理分析德國、法國、丹麥和日本的太陽光電和離岸風電競標機制,以瞭解國際競標機制的設計方式,並藉此檢視我國制度上的不足。同時,也發現無論是「法源依據」、「權責分配」或「制度設計」,我國皆明顯與國際有不小之差距。因此,於文末即參考國際成功的經驗,對於我國競標機制的實施上,提出了各個面向的建議,希望能對於我國在躉購制度轉型的過程中,提供一個具體且有效

的方向。

政府採購法實用(三版)

為了解決決標公告期限的問題,作者謝哲勝,李金松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指機關為了從事日常的政務活動或滿足公共服務的目的,利用公款交易工程、財物和服務的行為,政府採購的效率與品質與政府施政的品質息息相關,可見其重要性。   政府採購如此重要,採購人員因而責任重大,必須遵循政府採購法等法令, 知法才能循法,本書名為政府採購法實用,即希望可以作為採購人員和廠商的工具書,認真研讀當可避免觸法的風險,並有助於形成廉能政府。

政府採購法單數或複數停權事由之評價研究

為了解決決標公告期限的問題,作者范思媛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廣泛,包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與接受機關辦理採購,符合一定條件之法人或團體、受機關委託之法人或團體等,每年適用採購法之採購市值粗估達一兆九千億,金額十分驚人,廠商為求鉅額商機,可能在投標或履約過程產生不當行為,如以不實文件投標增加得標機率,或是得標後卻為求牟利擅自減省工料,造成公共利益受損等情事,故而對有類此違法或違約行為之廠商,採購法定有將不良廠商停權之規定,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並利於建立廠商間之良性競爭環境。然而實務上常發生廠商同時構成採購法第101條多款停權事由,產生停權事由的競合時,機關究竟應以何款公告停權的問題,蓋依廠商構成的款次不同,有不同的停權期限,

在108年修法前為一年及三年,修法後則分為三年及以停權次數逐次加重,最長為一年。此問題於採購法並無明定,解決方法目前亦無定論,有機關係擇一處罰較重之條款為停權,亦有將所有構成之條款併罰,甚或一款停權事由之期限屆滿再停下一款者,各機關各自為政,法院見解不一,如此漫無標準對廠商權益影響甚鉅,實有釐清之必要。是以本文主要研究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各款間之競合關係及其法律適用,以及探討如何認定廠商之行為數,蓋廠商若以數行為構成數停權事由,自應併罰,而無競合問題。另因現行政府採購法停權事由有15款,各款間互相搭配可多達上百種組合,故將先統計出實務上最常見之廠商被停權事由,並針對這幾款停權事由與其他各款間之

競合關係做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