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民事起訴狀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寫的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和李永然的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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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英欣所指導 吳念真的 再探股東提案權制度及其救濟途徑——以我國公開發行公司為中心 (2019),提出民事起訴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治理、股東民主、股東提案權、股東提案權之救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楊宏暉所指導 吳雅真的 論我國食品安全事件中業者之民事責任 (2015),提出因為有 食品安全、不完全給付、物之瑕疵擔保、商品製造人責任、商品責任、廣告不實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事起訴狀的解答。

最後網站整個民事起訴狀的「精點」之處就在於如何提出「訴訟請求」則補充: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整個民事起訴狀的「精點」之處就在於如何提出「訴訟請求」,訴訟請求的內容是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事起訴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為了解決民事起訴狀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 這樣論述:

  遺產,是先人留給在世者的最後一份禮物,但要如何安排,才能合乎法律規定,而又不致成為遺族為錢反目的導火線?是每個有資產者或繼承人不可避談的事。   本書從繼承的意義、誰有繼承權、何謂應繼分、特留分、遺贈的效力、可否抛棄繼承、如何預立遺囑、誰可擔任遺囑見證人、誰來執行遺囑,到如何計算遺產價值、分割遺產、如何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等一系列繼承權益問題,加上近幾年常見的財產規劃方式,包括:家族傳承、借名登記、信託、家族辦公室等皆有深入淺出的解析,是您未雨綢繆的最佳智庫。

民事起訴狀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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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探股東提案權制度及其救濟途徑——以我國公開發行公司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事起訴狀的問題,作者吳念真 這樣論述:

基於我國股東向公司行使提案權之案例於近期屢見不鮮,然學說上對於股東提案權制度仍有眾多疑義未有定見,本文遂以我國股東提案權制度為研究主題,試圖對其進行全面釐清與改善。本文首先觀察我國近幾年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提案行使情形,主要發現為我國現行法之股東提案門檻過高,且部分提案內容並無實益而有叨擾股東會之嫌;至於現行提案範圍之界定方式則大致能為董事會所遵守,惟仍有非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被列入,抑或屬股東會得決議之應列入事項卻未遭列入之狀況發生,此時董事會應如何處理或股東應如何尋求救濟,即有檢討之必要。於梳理我國股東提案行使情形後,本文續而以美國法制作為比較法之參酌對象,分別從實體上之規範制度與程序上之

救濟途徑兩大方面對我國法制加以檢討。就規範制度部分,本文基於股東提案權得以增進股東與公司間之溝通、並在一定程度上促進股東民主,故主張對股東提案門檻應適度放寬、對提案範圍亦應採較寬容之解釋;相權衡之下,對於提案之形式限制、其資訊揭露方式及提案股東之出席義務則可較嚴格要求之;此外,本文亦主張可依據我國實情,增訂公司得排除之其他事由。而在救濟途徑部分,本文統整我國現行法下之行政機關介入權限與司法實務審理情形,並指出現有救濟方式不盡理想之處,尤其,於董事會違法不列入股東提案時,我國現行法除欠缺有效之事前救濟管道外,司法實務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審理亦有疑義。而參酌美國法上之事前救濟手段後,本文進而主張,

應責成金管會以行政指導方式行使事前之提案審查權,作為第一層次之救濟;本文亦認為,法院於審理與股東提案權有關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時,應以本案勝訴可能性為審查重點,以增進審理效率。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

為了解決民事起訴狀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利益衝突,尤其步入工商業社會,不僅糾葛之事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更見五花八門。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固然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萬一這些方法盡皆破局,告上法院打一場民事官司,似乎也是不得不然的終極選擇。      既要訟爭,則必求勝;求勝第一訣,必以熟知民事官司進行程序為要務。本書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論我國食品安全事件中業者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民事起訴狀的問題,作者吳雅真 這樣論述:

「民以食為天」,在人類的生活中,不論是為了維持基本生理需求,或僅是為了滿足口腹之慾,食物都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人類食用之物進入體內,直接影響著身體的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安危。而在現代工商發達之社會中,已少有完全自給自足之生活型態存在,人類所食用之食物多透過消費行為中獲得。於理想情況下,食品安全事件業者所追求之利益,與實際消費或食用食品者之需求,應維持平衡之關係,惟隨著社會整體之進步,經濟亦發展快速,輔以製造技術與科技之不斷精進,此二者之地位逐漸產生不對等之失衡現象。而相較於食品安全事件業者,實際消費或食用食品者於二者之關係中,不論是資訊之掌握,或是經濟之力量,通常處於較為弱勢之一方,

故關於其之權利保障即更具重要性存在。 本文擬以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及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相關規定為基礎,包括不完全給付、物之瑕疵擔保、商品製造人責任、商品責任、廣告責任、廣告不實等,就各該規範之體系、要件、效果先為論述,並採文獻分析法,針對學術理論上的相關爭點與見解加以討論與比較,此外,亦採案例分析法,希望透過諸多案例的輔助,從各個不同的角度觀察,進而檢討各該規範於實際運作上可能存在的問題點,希望針對食品安全事件中,業者可能面臨受害者主張之法律責任,進行全面性地探討,發現相關爭議,進而分析學說及實務界所持各該見解之優點與缺失,並提出懸而未決之問題點,企圖尋求解

決途徑,以俾使食品安全事件中之受害民眾能獲得最佳的法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