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勝訴如何取回裁判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茂榮所指導 王筆毅的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執行業務與董事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以公司法之相關規定為中心 (2003),提出民事勝訴如何取回裁判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法、董事會、董事、損害賠償責任、股東代表訴訟、業務執行。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事勝訴如何取回裁判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執行業務與董事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以公司法之相關規定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事勝訴如何取回裁判費的問題,作者王筆毅 這樣論述:

本文第一章為緒論,主要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範圍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此外亦就本文之架構提出一般性的說明。第二章為董事作為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執行機關之構成員,欲瞭解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如何執行,必須先對業務執行機關構成員之董事加以研究,故第二章首先就與董事相關之重要問題與學說爭議加以檢討,包括董事之選任與解任及董事之類型。第三章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執行業務,探討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於現行法下如何執行,包括董事會作為業務執行機關,業務執行之意義、限制,逾越業務執行權限時的法律狀態,董事會執行業務之流程及常務董事會的功能與定位。第四章為董事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若董事執行業務使他人發生損害時,董事依相關規

定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主要以損害所在之相對人、機關或侵權及一般性或特殊性構成要件等為標準,嘗試就現行公司法上董事損害責任之規定加以整理,並就相關學說、實務見解加以檢討。第五章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發動機制,亦即少數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相關問題。在相關制度應朝美制改革的國內共識的背景之下,本文由德國法相關制度之比較,提出另一種不同制度設計的可能性,並參考德國法規定與美國法相關制度所產生的問題,指出未來若欲引進美制時或許可能可以稍作調整的部分。第六章為結論與展望。說明研究過程的發現與對將來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