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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指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建宇,林雪花寫的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釋論:高鐵BOT案浴火重生紀實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歡迎蒞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球資訊網也說明:重大政策. 育兒津貼及托育準公共化專區. 居家托育人員(保母)登記資訊專區. 脆弱家庭 ...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專區 · 社福與公彩補助專區 · 社會福利績效考核 · 全國性社會福利 ...

淡江大學 公共行政學系公共政策碩士在職專班 曾冠球所指導 何美玲的 我國BOT案件風險辨識與因應之研究 (2018),提出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指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私協力、風險管理、監察院糾正案。

而第二篇論文朝陽科技大學 營建工程系 周慧瑜所指導 顏邑珊的 BOT專案興建期間政府角色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BOT、興建期間、品質控管、政府角色的重點而找出了 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指引的解答。

最後網站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則補充: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得視個案特性,聘請具財務、工程、營運、法律等. 專業顧問或機構,協助辦理相關作業。 貳、公共建設之評估及規劃. 十、(民眾參與). 主辦機關辦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指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釋論:高鐵BOT案浴火重生紀實

為了解決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指引的問題,作者陳建宇,林雪花 這樣論述: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是一種公私部門合夥的治理模式,在西方先進國家行之有年,不乏成功案例。近年來,我們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亟需引進民間資本投資,透過BOT、ROT、OT、PFI等「合夥關係」模式,提高各項基礎建設效率和水準。   本書有三項重要的意義,一為完整、有系統的詳細介紹各項法律,例如《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使讀者能清楚瞭解法條之精髓;二為如前所述,台灣高鐵是台灣BOT案最重要的里程碑,本書鉅細靡遺詳敘台灣高鐵從規劃、招商、興建及營運的各個環節,是國內對於台灣高鐵之來龍去脈,最詳細剖析的

文章之一,無論企業欲參與政府BOT工程標案或學者從事學術論文之引用,均為重要之參據;三為比較英法海峽隧道的財改,英國政府為持續推動PPP案,提出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之民間參與方式,為使計畫財務可行,政府依計畫財務狀況給予適當財務協助。   本書的問世可以協助政府官員以及民間業者,更有能力與信心來執行PPP專案。  

我國BOT案件風險辨識與因應之研究

為了解決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指引的問題,作者何美玲 這樣論述:

近年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儼然已成為世界各國風潮,政府希望藉由促參委外模式推動公共建設,除了可以獲得民間企業資金挹注並可藉此汲取私人公司靈活企業經營能力,以達到擴張國內經濟景氣及創造工作機會目的。公私協力可以改善傳統公部門公共行政缺點,如機關單位組織膨脹與繁雜行政作風,將私人部門企業性公共管理精神融入公部門行政體系,藉以改造公部門行政更具效率與市場靈活性。因此政府民間夥伴關係(PPPs)成為各國政府極為重視的施政方向。促參法中之促參委外模式共有七種類型,依財政部促參司資料,我國歷年(2002-2016年)促參案件中以OT+ROT兩種促參委外模式之案件數占全數簽約案件近7成,但是若以整體促參委外金

額來作比較,可以發現以BOT方式簽約金額為最高,占全部委外金額比近五成。BOT促參專案自計畫構想形成、經過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對外說明招商過程、簽約、工程興建乃至營運至移轉等階段,促參計畫執行過程須經過一段漫長之期程。因此政府單位或是對於特許公司,當專案計畫之執行時間越長,所面臨之各週期階段風險也就越多、越高。採用BOT促參模式進行公共建設興建,民間私人單位需負擔龐大資金,且因為參與計畫中之主體眾多,有政府部門、民間投資者、融資機構及工程承包商等,涉及權利及義務關係相對複雜,如何預估及合理分配風險便成為促參計畫是否能夠成功關鍵。BOT計畫執行有賴政府機關和民間機構共同努力,基於公平合理及合

作夥伴之關係,並搭配妥適的政治、法律和經濟的環境,方能竟其功(Kumaraswamy & Zhang, 2001)。本篇論文首先藉由文獻回顧探討,初步建立適用於BOT促參案件生命週期之風險類別及風險因子清單,並將此風險清單進行彙整歸納出本案之促參風險編碼架構。再利用本研究之促參個案資料逐一檢視,依個案進行風險辨識、分析等風險處理模式。本研究藉由個案分析遭監察院糾正之12件BOT促參案件,了解採用BOT促參委外模式之專案生命週期階段之風險問題、風險辨識與因應處理。期能針對採用BOT促參委外模式之公私部門(政府與民間廠商)提出風險問題因應之可能建議與參考。

BOT專案興建期間政府角色之研究

為了解決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指引的問題,作者顏邑珊 這樣論述:

近年來為了促進社會大眾公共利益,政府積極地興建各項公共建設,由於投入公共建設需耗費龐大支出,於是政府推動不同類型之民間參與模式引入民間之資金及技術,而BOT模式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其中一種模式。以BOT精神,政府將專案交由民間機構自行興建並營運,民間機構可藉由營運階段回收興建投資成本,甚至可賺取利潤,因此其在專案興建階段也會顧及到專案品質,政府亦可藉此減輕主導及品管監控的行政負擔,讓民間機構發揮自主管理精神。不過,促參案件在實務上卻時常發生較嚴重的興建品質不良、服務水準不符需求、附屬事業規模反客為主等問題,引發諸多損害。公共利益的質疑,導致政府在專案監督上是否善盡職責,或者在監督強度上是否拿

捏得當,都成為需重新檢視的課題。本研究經彙整分析國內促參相關法令規範及契約範本後,發現興建階段常發生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可能不在現有法令規範及品質管控機制的訂定有何不當,而是來自執行面未能充分理解與善用既有監督管理機制的問題。本研究以能力、流程、約束力三項達成品質保證之成功關鍵軸向,進一步闡述各項現有監督管理機制應如何視主辦機關條件做適當的搭配,才能發揮實質效果,落實BOT模式下政府不過度干預又能有效督導建設品質的目標。關鍵詞:BOT、興建期間、品質控管、政府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