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林區公所上班時間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南開科技大學 休閒事業管理研究所 林聰哲所指導 陳郁如的 國小教師壓力源與身心健康之研究 --以休閒緩衝壓力模式驗證 (2021),提出樹林區公所上班時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休閒調適信念、休閒調適策略、休閒調適資源、生活壓力。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黃程貫所指導 劉芷安的 延長工作時間與假日工作法制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假日工作、休息日工作、加班的重點而找出了 樹林區公所上班時間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樹林區公所上班時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國小教師壓力源與身心健康之研究 --以休閒緩衝壓力模式驗證

為了解決樹林區公所上班時間的問題,作者陳郁如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國小教師壓力源、休閒調適與身心健康之現況,並分析其認知差異相關及影響效果。以「南投縣國小教師壓力源、身心健康與休閒調適量表」為研究工具,採便利取樣方式抽取樣本,共回收459份問卷,所得資料經描述性統計,獨立樣本t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皮爾森積差相關、驗證性因素分析及結構方程模式進行資料分析,結果如下:(一)個人背景變項部分:以女性、41-50歲、已婚、擔任級任教師(未兼任行政工作)、21年以上服務年資及市區學校之教師居多數。(二)各研究變項之排序:南投縣國小教師具中低程度之壓力源,以「工作壓力」最大;休閒調適信念偏中高程度,以「休閒自主性」為主要信念;休閒調適策略偏中高程度,

以「情緒調節功能」為最佳調適策略;休閒調適資源偏中高程度,以「調適滿意度」為主要休閒效益;而在整體身心健康呈不佳狀態,尤其在「生理健康方面」。(三)不同背景變項與研究變項之差異分析:研究變項之壓力源與身心健康在性別、年齡、婚姻狀況、服務年資呈現顯著差異;休閒調適信念在性別、年齡、服務年資呈現顯著差異;休閒調適資源在年齡、服務年資呈現顯著差異;休閒調適策略則僅在在性別呈現顯著差異。(四)壓力源與休閒調適信念及休閒調適資源呈部分顯著負相關;壓力源與休閒調適策略呈部分顯著正相關;壓力源與身心健康皆呈顯著正相關;休閒調適信念與休閒調適策略及資源呈顯著正相關;休閒調適信念與身心健康呈顯著負相關;休閒調適

策略與身心健康呈部分顯著負相關;休閒調適資源與身心健康呈顯著負相關。(五)壓力源對休閒調適策略及身心健康皆具直接影響效果,休閒調適策略對身心健康亦具有直接影響效果,(六)壓力源透過休閒調適策略之中介效果,會產生緩衝的功能,降低壓力源對身心健康造成的負面影響,間接維繫身心健康。最後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實務策略及未來研究之建議。

延長工作時間與假日工作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樹林區公所上班時間的問題,作者劉芷安 這樣論述:

工作時間之長短,係對勞工重要的勞動條件之一,當工時過長時,影響勞工身心健康甚鉅,另方面也壓縮勞工原可享有從事個人活動之時間。勞工經常性地加班、工作總時數過高,乃至遭積欠加班費等均是我國時可聽聞的現象,為此政府藉由勞動政策推動與法律制定或修改之方式欲改善之。本文為對加班之議題能有較完整之理解,從歷年法規變動出發,整理現行法制下就加班之相關規範,並就實務上經常發生之爭議問題為研究。所謂之加班,非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上之正式用語,係該法中延長工作時間之俗稱,惟一般提及加班時,多會將勞工於假日(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工作之情形亦包含在內,是以本文採較廣義之理解,認為加班係指延長工作時間與在假日工

作之時間。另修法後新增之休息日工作亦屬延長工時情形,同為本文研究範圍。對此研究議題,本文於前半部分為「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假日(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工作」與「休息日工作」,以說明勞基法就加班所為之規定,並將三者均再區分為「一般情況」、「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特殊情況」之三種類型,依序論述各自適用之要件、時數限制與加成工資規範。綜觀延長工作時間與假日工作之法規範,由於後來立法者新增休息日工作制度,雖然被定義為延長工時之一種,惟實際上其有與假日工作相似之特性,故整理觀察後,本文認為現行規定似有些部分呈現矛盾或略為奇怪之處,日後或可考慮藉由更改勞動部現行解釋函令或是修法之方式,以調整或解決

。本文後半部則分別針對實務運作上遇見之爭議問題,分析學說、勞動部與司法實務之見解與歧異處,後再說明本文對各議題之看法。一為加班(費)換補休,勞動現場上勞工於加班後可能係以補休代替原先雇主之加班費給付義務,勞基法長久以來對此均無規範,至107年始明文化。二則為勞工自行加班與加班申請程序,雇主有主張其未指示或未有同意勞工加班,應無庸給付加班費及無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此際又常涉及加班申請程序,勞工自行加班之時段可否被認屬勞基法上工時,仍甚具爭議。三係加班之證明與舉證責任,於民事訴訟上,當勞工起訴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時常遇有舉證、證明上之困難,並此與勞工出勤紀錄相關聯,現已通過並施行勞動事件法以為因應

,惟爭議仍然存在,須繼續觀察法院判決發展。四則係意定加班費,指勞雇雙方間就加班費之計算方式或金額另為約定,於認定是否符合勞基法時,判斷標準有所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