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cava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陳仲嶙所指導 許友容的 性騷擾防治法敵意環境性騷擾與言論自由 (2013),提出東森cava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性騷擾防治法、敵意環境性騷擾、言論自由、合憲性分析、一九六四年民權法第七章、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東森cava,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性騷擾防治法敵意環境性騷擾與言論自由

為了解決東森cava的問題,作者許友容 這樣論述:

性騷擾防治法是一部全面防治性騷擾的專法,相較於早先的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它不只擴大了對性騷擾的打擊範圍,也提高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此舉凸顯了其中敵意環境性騷擾的憲法問題。敵意環境性騷擾可以單純透過言論的方式完成,因此對敵意環境性騷擾的規範會限制他人的言論自由,而有從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角度加以檢視的必要。 本文參酌美國實務及學說上的經驗,擷取其對敵意工作/教育環境性騷擾與言論自由間的討論及處理方式,再加上已被建立的言論自由理論基礎與體系內涵,以此展開對性騷擾防治法敵意環境性騷擾的合憲性分析。 本文發現,性騷擾防治法對敵意環境言論性騷擾的規定不夠明確,尤其在對言論

限制的高標準要求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未盡相符;此外,系爭規定的立法目的不甚清楚,本文認為僅有「消除性別歧視」與「免於成為性言論的俘虜」屬於重大急迫的政府利益,而在這兩大目的之下,條文規定的構成要件中亦只有「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一項可說是為了消弭性別歧視所設計的最小侵害的手段,其餘則略顯寬泛。因此,系爭規定在形式上與實質上都有違憲的跡象;本文建議,立法者可以重新定位立法目的並調整法條文字與手段,或者另起爐灶制定騷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