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檔案保存年限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會計檔案保存年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寫的 稅務會計(11版) 和陳妙香,李娟菁的 稅務會計(9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七、檔案保存年限及清理基準-教育類也說明:文藻外語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檔案史料保存年限基準適用於本校所有行政、 ... -3, 專利申請之費用核銷等相關文件, 10年, 依規定程序銷毀, 保存至相關會計憑證銷毀.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營建工程系 陳維東所指導 馬明輝的 古蹟修復工程屋瓦材料之探討—以嘉義縣民雄日式招待所為例 (2021),提出會計檔案保存年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古蹟修復、歷史建築物、縮短工期、水泥瓦、抗折試驗。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 薛理桂所指導 陳慧娉的 我國政府機關檔案分類與編排描述規範發展歷程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檔案分類、檔案編排描述、控制層級、臺灣省政府、檔案目錄管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會計檔案保存年限的解答。

最後網站檔案管理局函 -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則補充:主旨:關於貴校請釋會計憑證應否適用檔案法及其如何辦理立. 案編目等作業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存年限區分表賦予分類號及保存年限,同一分類號下各案.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會計檔案保存年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會計(11版)

為了解決會計檔案保存年限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20、41、43、44、48-1   1.    第20條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    第41條   (1)    將刑事處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稅捐

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3.    第43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    第44條   以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總額之固定比例為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俾符罪責相當。   5.    第48-1條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有關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1月1日」。   二、所得稅相關   1.    111年2月21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鑑於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災害類型呈現多樣性,修正有關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   2.    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三、111年2月18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113年

12月31日止。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110年12月22日公布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1.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

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3.    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上限。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   4.    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5年。   五、110年12月30日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年開始實施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

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

古蹟修復工程屋瓦材料之探討—以嘉義縣民雄日式招待所為例

為了解決會計檔案保存年限的問題,作者馬明輝 這樣論述:

台灣地理位置處於北緯23.5度,環太平地震帶,是個四季分明的海島型國家,房屋結構不僅須承受春夏秋冬自然氣候,更須對抗不定期的大小地震。在強烈的環境衝擊下,熱漲冷縮加速房屋建材嚴重損害,導致屋頂及牆面常有漏水的情況。明清兩時期以閩南式建築為多數,屋頂材料皆以仰合瓦為主。日治時期因水泥開始被大量使用,水泥瓦逐漸成為屋頂的主要建材。儘管水泥瓦及牆面屬須常態性保養維護的建材,當時的使用年限為50年回歸期設計,通常水泥瓦都是使用到房屋漏水或屋架損壞,才會進行修繕。文資法規規範以修舊如舊凍結式的修復過程中,經常遭遇到應當修繕、亦或是經費不足、調研及規劃階段趕工、設計不夠精密、行政作業流程冗長和與實務面執

行出現落差等窘境。本研究希望透過水泥瓦抗折及吸水試驗進行分析探討,期望獲致明確的數據,做為水泥瓦是否更換的判斷依據。本研究收集各年代水泥瓦新品及使用過舊水泥瓦共有18戶,收集範圍在嘉義以南,有民宅、宿舍、車站、廳舍、賓館,歷經二十年,水泥開始出現中性化現象。抗折試驗發現約使用80年後會有明顯弱化現象,以致未達抗折試驗標準部分瓦片,經匠師目視判定,折斷斷面出現母材拌合不均現象,應是主要的破壞因素。本研究成果可應用在古蹟修復工程或使用水泥瓦的房頂,日後對於是否更換水泥瓦的問題,能以明確的分析數據供作參考比較,避免浪費材料或工期延宕,以減少變更縮短工期,達成最大效益。

稅務會計(9版)

為了解決會計檔案保存年限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租稅法令與會計準則之更動,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並令讀者得完整掌握企業帳務與稅務處理之要旨,修正重點如下:   一、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   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財政部109.05.04台財稅字第10904558730號令   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會計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107年

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分配之金額,得列該年度盈餘減除項目。   三、財政部109.05.22發布台財稅字第10904546810號令   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自108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者,除下列事項外,應依該準則規定認列相關成本費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一)使用權資產之成本中屬於拆卸、移除或復原之估計成本部分,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俟實際發生時以費用列支。   (二)使用權資產依該準則規定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三)依國際

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損」及第40號「投資性不動產」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屬未實現損益,應於結算申報書調整減列。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我國政府機關檔案分類與編排描述規範發展歷程之研究

為了解決會計檔案保存年限的問題,作者陳慧娉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臺灣光復後,從政府法規的角度研究政府機關檔案分類與編目的相關規範與實務。在檔案法通過以前的時期,以歷史研究法調查與分析檔案分類與編目的相關法規與政策,並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臺灣省政府公報為主要研究資料來源,另一方面因臺灣省政府由行政院直接管轄,行政院所頒佈的《事務管理手冊》與大規模行政調查結果與建議,臺灣省政府均需配合辦理,因此亦納入本研究範圍。此外,由於民國37年國防部《檔案手冊》對臺灣省政府文書處理規則有極大影響,因此亦納入探討範圍。而檔案法通過後的資料來源,以檔案管理局頒訂的法規、作業手冊、指引等,以及檔案管理局出版的年報、相關作業年報、研究報告、網路資源等。另一方面,以

深度訪談法,調查分析檔案法通過後(民國88年至今)政府機關檔案分類與編目現況,由於研究人力與時間有限,而檔案管理局為檔案主管機關,因此訪談檔案管理局與檔案分類編目各環節業務的組別進行訪談,了解各機關在檔案分類與編目建檔、目錄彙送管考與目錄檢索系統管理等相關議題。由於檔案分類與編排整理的方式,與政府機關組織發展息息相關,而趙其文認為我國機關組織法的發展可分為務實期(37-67年)與法制期(67年以後)。本研究參照趙其文先生分析我國組織發展的方式,將檔案分類與編排描述,將檔案分類與編目描述作業分為四個時期來探討其歷程:第一時期為肇始時期(民國35年-民國47年)、第二為公文處理改進時期(民國48年

-民國60年)、第三個時期為檔案管理改進時期(民國61年-87年)、第四個時期為檔案法通過與檔案管理局成立後時期(民國88年至今)。根據研究發現,提出結論如下:一、檔案分類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發展演變、二、檔案編目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發展演變(民國35年-民國70年)、三、檔案法通過後,政府機關檔案編目發展與實務、四、檔案編目從管理檔案層面到資訊整合層面、五、機關檔案電腦化作業對檔案編目作業的限制、六、機關檔案人員異動頻仍,造成機關檔案編目作業品質低落、七、國家檔案描述著重於案卷層級、八、檔案目錄品質控管議題、九、檔案目錄查詢系統之優化。針對前述研究成果,提出六項建議:一、加強文書撰寫教育訓練、二

、加強機關檔案管理人員的編目教育訓練、三、區分機關檔案為臨時檔案、中心檔案與永久檔案、四、建立系列層級的編目作業、五、深化國家檔案編排描述內容、六、加強檔案目錄品質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