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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南大學 法律學系 莊錦秀所指導 鄭美英的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聘任制度及 委員定位之研究 (2017),提出新 莊 區公所 民政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調解委員會、遴選制度、楊梅區平鎮區、定位、實證分析。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邵靖惠所指導 王雅靜的 從法實證研究的觀點論台灣社會的「繼承」圖像:以女性繼承權的「規範」與「實踐」為中心 (2017),提出因為有 法實證研究、性別平等、女兒的繼承權、財產繼承、祭祀(宗祧)繼承、祭祀公業的派下員資格、祭祀與繼承、照顧與繼承、扶養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 莊 區公所 民政課的解答。

最後網站組織架構- 臺南市仁德區公所全球資訊網則補充:民政課. 掌理自治行政、選舉、里行政、區里民活動中心經營管理、區政諮詢委員相關業務、原住民與客家事務行政、兵役行政、宗教禮俗、民防、災害防救、地政、三七五減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 莊 區公所 民政課,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聘任制度及 委員定位之研究

為了解決新 莊 區公所 民政課的問題,作者鄭美英 這樣論述: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為我國人民間紛爭解決途徑之一,然此制度功能目的倘若要落實,除了程序面運作須符合法定程序要件外,其核心在本制度內委員本身於調解中是否能扮演好調解者角色適法合理運作,從而,本論文研究主要是針對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制度及定位探討。 本文論述先以調解委員會調解與現行法制內相類似法律概念做釐清後,接續介紹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制度、遴聘委員及定位歷年來演變歸納整理,以描繪出有關委員遴聘制度歷年變動軌跡。 再從實證分析角度,以桃園市楊梅區及平鎮區調解委員會為觀察探討範圍,分析其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數量、調解成功率高低與個別委員個別性做歸納整理,藉以觀察了解調解委員的個別性

、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及行業別與調解制度落實及調解成功率的關聯性,以做為日後調解委員遴選及派任相關制度建議。

從法實證研究的觀點論台灣社會的「繼承」圖像:以女性繼承權的「規範」與「實踐」為中心

為了解決新 莊 區公所 民政課的問題,作者王雅靜 這樣論述:

有別於傳統的「法釋義學」研究途徑,本文嘗試從「法實證研究」的觀點切入,探討「女兒的繼承權」在「規範」與「實踐」兩個層面是否有所落差。綜覽目前的研究成果,在「女兒的繼承權」這個議題上,絕大多數的目光,其實均是放在現行民法的「財產繼承」,常常忽略隱藏於「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背後的「祭祀(宗祧)繼承」。因此,本文首先將進行「繼承制度」與「祭祀公業制度」的法律史考察,了解兩者在法律規範上的形成過程,接著再透過「深度訪談」與「問卷調查」的方式,觀察人們在日常生活的實踐情形是否與現行的法律規範大致相符。 在「深度訪談」方面,本文發現,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的制定,似乎有改正「傳統」的效果,亦即在本條例出

現以前,祭祀公業通常遵循「傳統習慣」,派下員傳男不傳女,由於這明顯與性別平等的理念不符,於是本條例第5條便明定,本條例施行以後,發生繼承事實時,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賦予「女兒」同樣具有成為派下員的權利。可惜的是,本條例第4條對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發生繼承事實者」,卻另有不同的規定,以致在這種情況裡的女性,仍然有權利遭受侵害的可能。 至於在「問卷調查」方面,本文發現,與「祭祀」相比,人們似乎更傾向於將「照顧」與「繼承」互相連結,亦即將「照顧」視為「繼承」的正當性基礎。然而,問卷調查的結果同時也顯示,在照顧責任上,人們對於「兒子」與「女兒」有不同程度的期待,前者不因結婚與否而影響其對

於父母的照顧責任,後者在結婚後儘管對於父母的照顧責任被認為有一定程度的減輕,不過取而代之的卻是,其往往被要求負起照顧「公婆」的責任。這樣的社會現實便與法律規範產生不一致,亦即以「照顧」與「繼承」具有某程度關聯性的認知作為前提,再加上「女兒」結婚後一般被要求照顧「公婆」而非父母,於是不難想見,固然法律規定女兒與兒子對於「父母」具有相同的繼承權,但是在實踐上不免可能會遭遇一些困境。如何改善這種對於女兒不利的情況,則是接下來必須面對的課題。本文建議,在法制層面也許可以引進外國的「貢獻分制度」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