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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立法院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也說明:108/4/30. 立法院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內容以立法院議事錄為準). 三. 讀. 通. 過. 條. 文. 現. 行. 法.

國立臺灣大學法教分處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鏘所指導 郭芳婷的 公共工程契約之研究_以締結書面契約前之程序為中心 (2002),提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正對照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府採購、公共工程、圍標、招標、決標、審標、申訴、異議。

最後網站「財物採購契約範本」修正條文對照表則補充:…… 1. 第1 款第9 目之(1),配合本會. 108 年11 月8 日工程企字第. 1080100956 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 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刪除第. 111 條規定,並參考該條原內容. 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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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正對照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法【適用鐵路特考、台電、中油、中鋼、中華電信、台菸、台水、漢翔、捷運、郵政、銀行招考】

為了解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正對照表的問題,作者高名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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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措,導致學習的效率不佳。如何掌握其中的考試關鍵呢?目前坊間的相關考試用書不是內容太過繁雜、厚重,就是論述太過精簡,只論述政府採購法本法,對莘莘學子在短時間準備此科的助益不大,很難找得到一本真正適合考生使用的應考用書。本書即是為有心提升學習效率的考生所撰寫一本精簡、扼要但又不失完整的政府採購法重點筆記,並搭配適量的題庫,輔助練習或複習,是一本適合考生短期間強化政府採購法的輔考教材。   本書重點整理部分條理分明,同學們可以本書內容重點整理詳細研讀,並搭配本書每章節前面的架構及重點整理旁的提析補充,融會貫通。本書並在每一章最後加入模擬考試題目及答案,供讀者實戰練習,提升實力,適合國營事業等國家

就業考、司法特考、調查局特考等國家考試之實戰演練用書。本書有以下特色,可以幫助考生完成夢想:   1. 本書內容段落分明,分析清楚,由淺入深,初次閱讀者也能夠掌握重點突飛猛進。   2. 本書累積了各主要教科書及考試用書重點內容,內容去蕪存菁,與坊間其他考試參考用書有所不同。   3. 本書收集歷屆國家考試及政府採購法班題目,於重點整理後讓讀者實戰演練及觀摩,並附上答案解題策略,供讀者練習與提升實力。   4. 本書也附錄了未來修法之重點供考生們參考。   ◎最新年度命題趨勢分析◎   分析109 年的採購法考題中,可以發現第一章總則至第三章決標的命題數量比重偏多,仍然是採購法考科的重要

章節所在,而從今年考題中可以很明顯的發現另外一個重點即針對實務上作法的題目,明顯增加許多,針對這樣的趨勢改變,考生在準備過程中除了加強法條的觀念外,也應加強相關案例的研讀以增加廣度。   綜合而言,今年題目考題偏向實務概念及民法觀念的考題,讀者除需讀熟課文,並勤做題目外,有空閒的時間可上工程會的網站就其公佈的一些採購法實務面臨的疑義及申訴案件進行了解。本書為讓讀者更能快速焦距本科的重點,特別於每章後附重點整理部分條理分明,同學們可以本書內容重點整理詳細研讀,並搭配本書每章節前面的架構及每重點整理旁的提析補充,融會貫通,句句精華,絕對是您考前的複習利器。   而政府採購法涉及子法範圍雖廣泛,

但縱觀歷屆試題,大部份的題目,仍係出自重點。因此,對重點掌握是很重要的,尤其在歷屆試題中,經常考的部分即考古題一定要熟讀,再甫以本書新增重點加強,必可過輕易的過關斬將,獲取高分。   相關法規QR Code 104 - 107年歷屆試題QR Code ◎第一部分 政府採購法高分準備策略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說明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第二部分 各章重點整理 第一章 總則 重點一 立法目的與適用客體   重點二 適用主體ˋ機關補助之採購   重點三 委託代辦採購及機關辦理採購應有之原則   重點四 名詞解釋及設立採購資訊中心   重點五 監辦

  重點六 分批採購及採購應迴避事項   重點七 請託關說及外國廠商參與採購適用原則 第二章 招標 重點一 招標方式及公開招標之原則   重點二 選擇性招標 重點三 限制性招標及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   重點四 統包及共同投標   重點五 招標規格訂定及招標公告   重點六 押標金及保證金 重點七 投標文件的遞送及保密原則 重點八 替代方案及資格標   重點九 利益衝突迴避、專案管理及代辦採購 重點十 對招標文件請求釋疑、分段開標及特惠   第三章 決標 重點一 公開開標原則及底價之訂定   重點二 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   重點三 公告金額以下採購及審查結果通知   重點四 決標原則   重

點五 減價程序   重點六 協商與最有利標決標程序   重點七 標價不合理之處理及契約價 第四章 履約管理 重點一 契約要項及政策變更   重點二 轉包、分包及品質管理 第五章 驗收 重點一 驗收期限及驗收應注意事項   重點二 驗收不合格之處理及結算驗收證明書 第六章 爭議處理 重點一 異議   重點二 申訴   重點三 調解 第七章 罰則 重點一 圍標及綁標之處罰   重點二 洩密、強制行為及法人之處 第八章 附則 重點一 共同供應契約及採購電子化 重點二 評選委員會及採購環保產品   重點三 扶助措施   重點四 開放民間投資興辦及財物之讓與 重點五 不良廠商之處理及例外採購

  重點六 巨額採購之查核、採購倫理及其他 ◎第三部分 相關法規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招標期限標準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近年最新考古題解析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108 年新進職員甄試試題   108 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   108 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二次新進人員甄

試試題    108 年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試題    108 年公務人員特考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108 年公務人員佐級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109 年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試題    109 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    109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109 年公務人員特考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109 年公務人員員級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109 年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新進從業人員甄試試題    109 年台灣電力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試題 109 年公務人員佐級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公共工程契約之研究_以締結書面契約前之程序為中心

為了解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正對照表的問題,作者郭芳婷 這樣論述:

於政府採購法制建立後,確立公共工程契約之訂定流程須依循該法規定之原則,各機關辦理工程或勞務採購之過程較以往為公開透明,然而部份條文經過實務運作發現有窒礙難行或應補充規定之處,且為了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及迎合電子商務趨勢發展之目的,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之修正條文。此次修正內容之重點在於,配合行政程序法而增列授權訂定相關規定之範圍,改善採購作業合理性及公平性,增加採購作業彈性及提升效能,增列防弊機制及處罰規定,調整採購爭議處理制度之條文內容、適用範圍、期日計算方式及運用機制等。 雖然政府採購法制經過一次修正,釐清如審議判斷之法律性質等爭議,然而實務

上仍有許多興辦公共工程之招標機關,對政府採購法令無深入之研究,其於修正前即存在對於該法規定應遵守之程序不甚了解之情形,在修正後是否能夠立刻對該修正之條文有徹底完整之了解,並不再作成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採購行為,則有待觀察。若招標機關不能嫻熟地應用政府採購法制,不但會造成招標程序有瑕疵而引人非議,對於欲參與興辦公共工程之廠商之權益,亦將有所損害。故本文將以修正後之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作出發點,探討政府採購法制於招標、決標至締結書面契約時之程序規定是否合法或合其目的性。 另一方面,本文欲釐清公共工程契約可能之雙方當事人---招標機關與廠商間之法律關係,及在招標、決標至締結契約程

序中所可能發生之爭議及該爭議之解決途徑。在公共工程契約訂定流程中,由於招標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有權選擇得參與投標程序之廠商,故當事人間首先會發生爭議者,即為廠商資格訂定之問題,因此探討政府採購法關於拒絕往來廠商之規定是否妥當即有必要。另外,龐大之公共工程於興辦時,必定有多數之廠商參與方能完工,此時參與之當事人數目及相互間之關係相當複雜,若機關於興辦同一公共工程時,綜合運用不同之招標程序及締約方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即有不同之情況,本文就該等不同之情形予以分析,冀使當事人對於救濟途徑之採擇能有更明確之方向。 本文所欲探討之主要標的,為興辦公共工程時至締結書面契約前所生之廣義招標

爭議及相關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故有必要先釐清何謂公共工程,由於向來之文獻學說均未就公共工程概念作一明確之界定,因此於第二章首先探討公共工程之概念,並說明其類型及特性。 公共工程與一般工程相異之處,即在於其締結契約時,採購機關須依據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為之,其中包含締結契約之流程應遵守平等待遇原則,締結契約時必須遵守公平合理契約原則及公益原則,採購人員必須遵守相關採購倫理、利益迴避及申報財產之規定,機關接受請託關說時須作成書面紀錄,須受上級機關、主管機關、採購稽核小組、審計機關之監督及內部主(會)計單位之監辦,若有違法情事並有代位訴訟制度以保障採購機關之利益。最後與一般工程契

約最大不同之處在於,於興辦公共工程時為圍標、綁標之行為時,將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刑事特別法規定而負刑法規定以外之特別刑事責任。 其次,公共工程之興辦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所依據者,即為所謂之公共工程契約,政府採購法所有就工程及勞務採購特別規定之流程均係為締結公共工程契約而設計,故其定義、類型及其法律性質亦有說明之必要。其中公共工程契約究應定性為私法契約或行政契約,存有相當大之爭議,現行法制及實務雖將其定性為私法契約,然其法律性質仍有探討之空間。 最後公共工程契約當事人概念之釐清,則與本文後段所探討之雙方法律關係有密切之關係,故亦提出說明。 於釐清公共

工程契約之相關重要概念之後,本文即於第三章之部分探討締結公共工程契約之程序及該程序易生之爭議。首先予以說明者,為締結公共工程契約時有可能涉及之法律,並以興辦公共工程之原則性法律---政府採購法制作為說明之主軸,闡述其制定沿革、法令內容、與其他法律之關係、及跨政府採購法制實施前後之公共工程案件究應如何適用法律。其次說明實務就公共工程契約之法律性質認定為私法契約,而對其究屬民法上何種有名契約,或屬無名契約、混合契約並無明確之定性,造成多數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混亂,於提起救濟後承審法官適用法律無明確方向之情形。本文嘗試將各該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釐清,並將其間之契約明確定性。文中將就因機關採擇各種不同招標

方式所致締約型態之不同,及其當事人間所應適用之權利義務關係與以說明。如因採擇工程採購與勞務採購分別締約,所進行之設計後施工之招標方式,此種招標方式亦可能因單一契約或因施工進度而分別簽訂契約。若採擇統包之招標方式,則亦可能以分別簽約之方式締約;因採擇專案管理之招標方式,則機關與專案管理公司及監工公司係分別訂約。若採擇共同投標方式所為之聯合承攬,及採擇分別辦理所為分標發包之招標方式,則締約方式及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亦有所不同。 締結公共工程契約之招標程序,先就招標程序諸多重要概念,如資訊公開、招標文件、擔保品及興辦公共工程可能之採購方式作說明。由於公共工程之興辦可能適用之原

則性採購程序,有工程採購及勞務採購兩種,故接下來即就各該程序規定探討之。除了此二種標準程序外,政府採購法尚規定有統包、共同投標及專案管理之招標方式,可供機關於興辦公共工程時作為招標方式選擇之參考。招標程序之後,須以決標程序決定締結契約之對象,該程序中重要之概念,有訂定底價、審標、決標條件、決標方式及程序、協商措施、替代方案等,本文亦將深入探討之。最後本文將政府採購法未明文規定之締約程序獨立成為一節,係因雖於實務操作上均以制式之招標文件直接作為雙方締結書面契約之內容,然而招標文件之規定可能有不合理之處,若於締約程序能訂定出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之條款,則將大幅減少廣義履約爭議之發生,有助於公共工程契

約之履行,故本文亦有論述。 於說明締結公共工程契約之流程中易生之爭議後,爭議解決之程序即有探討之必要。政府採購法規定有異議及申訴制度,其存在是否有必要,其相關規定是否有不合理之處,或各該規定是否能夠符合有效保障當事人依據憲法所賦予之訴訟權,本文均有分析。於異議及申訴制度請求救濟而仍不服者,是否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程序,於第四章第四節中亦依據各該採購行為法律性質之定性,一一分析其是否符合特定行政訴訟之要件。 向來一般學說就公共工程契約之法律性質爭議頗大,本文除就該爭議予以說明分析外,並希望能夠以實定法之角度探討於實務運作上應採取之見解,若該實務見解有法理或運作

上不妥當之處,另探討未來是否有修法可能之相關問題。 其次本文欲處理締結公共工程契約程序中易發生之爭議,該爭議之來源可能係由於法條規定之妥當性有疑問,亦可能係由於招標機關未遵守政府採購法規定致使侵害廠商之權益者。若為前者,本文意圖分析其條文之妥當性及可能修正之方向,若為後者,則一方面以釐清該相關規定之方式,使招標機關不再對該條文有所誤解或忽略,另一方面以權利保護之觀點,企圖架構更合理之救濟途徑,致使受到權益侵害之廠商,不至於被排除於憲法所賦予之訴訟權保障制度之外。 一般論者討論締結公共工程契約程序中易發生之爭議,亦即廣義之招標爭議時,均以抽象之採購行為作分

析說明,然本文認為應以特定之採購行為分別探討其法律性質,較為精確,亦不至造成廠商於提起救濟時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