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保密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招標文件保密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台大醫院總務室團隊寫的 《解碼政府採購系列》開審決大白話 和楊智傑的 個人資料保護法論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白象文化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萬能科技大學 電資研究所 李勝楠所指導 陳彥合的 警政資訊系統之研究-以網路購案安全機制為例 (2021),提出招標文件保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資訊安全、盲簽章、驗證機構、警政資訊系統、採購案。

而第二篇論文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承宗所指導 張文恭的 藝文採購之研究:以政府採購法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政府採購法、藝文採購、限制性招標、專業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招標文件保密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招標文件保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解碼政府採購系列》開審決大白話

為了解決招標文件保密的問題,作者台大醫院總務室團隊 這樣論述:

  神救援!開標現場一本通!   地表最強採購實務名師梁靜媛教你採購!     採購人寫採購事     在開標現場任何的採購狀況發生、開標主持人的採購決定,面臨重大異常關聯、廠商現場的質疑與事後異議、申訴的處理,對機關與採購人員,都是一種壓力!「師父領進門,修行在個人」,採購人員取得證照後,面對上述採購實務充滿無法言語描述的迷惘、未能及時尋得最適法規的煎熬,心中感到「書到用時方恨少」的宭境,殷切期盼能有一盞明燈,成為採購人員腳前的燈、路上的光,引導採購人員平安、穩妥的完成每一次採購案。     沒有高深的採購策略,只有紮實的採購技術     本書由專業又具備豐富實務經驗的臺大醫院梁靜媛主任

帶領總務室編緝團隊透過採購過程有關「開標」、「審標」、「決標」及「爭議處理」等篇章,編彙實務上常見問題及參考解析、相關函釋,殷盼透過本書縮短讀者適用法規投石問路的過程,期盼培養更多採購專業人員。

招標文件保密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國防軍事設施影響地方禁限建以及噪音問題,進而衍生地方稅收短收問題,應積極與主計總處會商國家補償措施,並提出處理進度時程。
部長:已與主計總處反映意見,目前尚未有確切結論。
▶募兵制暫行條例相關辦法制定,有關志願役退除軍人法人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勞務採購,本席認為限定資格及優先承包權,涉及違反WTO規範下公平競爭,尤其資格之限定,恐衍生利益分配不均、私相授受之弊。同時,要如何確保勞務發包可以替國家省錢又保障退伍軍人就業權益?以退輔會為例,常以只擁有轄下瓦斯公司部分經營權為推拖之詞,無視國會要求控制天然氣價格。同理未來國防勞務採售辦法如何約束勞務承包對象?尤其營區事務保密責任之規範縝密,單憑個案採購文件的約束力恐不足,且國會亦無法有效監督。
國防採購司代理主任:草案版本有八條文,近期預告後送行政院。發包會按照政府採購法辦理,有關後續處理方式條文內都有明定。而招標資格與條件,會在招標文件中明示,草案只有原則規範,招標細節會依個案處理。
部長:承諾11/30發布以前送立法院備查。

警政資訊系統之研究-以網路購案安全機制為例

為了解決招標文件保密的問題,作者陳彥合 這樣論述:

吾人深知,網際網路具有開放與多元化等之特質,普遍存在著非法入侵行為之可能。因此,如何運用有效且便捷之資訊安全技術,以確保資訊於網路傳輸時之安全性、迅速性與真確性,進而達到資訊安全零瑕疵服務要求,用以確保個人隱私與行動通訊安全是值得吾人深思與重視之議題。警政資訊系統藉由網際網路實施購案招標作業,旨在提供一個公開招標資訊給予各個競標廠商,各廠商經由網路領取且/或投遞標單,完成購案之投開標作業,節省奔波往返之時間、精力及金錢耗費;另一方面,警政承辦單位藉由網際網路實施公開招標作業,可精實相關作業所需之人力。經採購實務觀點,應用密碼學技術,於(不)需要第三者協助之狀況下,達競標者身分保密與公正投開標

之訴求。藉由公開金鑰密碼系統,設計多重(群體、失敗停止、盲)數位簽章與職務代理人機制;以解離散對數與因數分解問題之雙重難度,嘗試進行網路競標安全系統之研究,利用多個變數之相互作用,達成資訊安全隱藏身分及秘密傳輸之功能。

個人資料保護法論

為了解決招標文件保密的問題,作者楊智傑 這樣論述:

  本書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內容,區分各章節單元,輔以實務案例,進行詳細討論。為呈現《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採取比較法的方式,主要比較歐盟2016年《通用個資保護規章》(GDPR)此一全新世代的法制,以及歐盟重要案例,以清楚看出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色與問題所在。因此,此書可作為學習《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教科書,也可作為理解歐盟GDPR之教科書。此外,本書也在若干地方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美國《一九九六年健康保險可攜性和責任法》下之《隱私規則》與《資安規則》。

藝文採購之研究:以政府採購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招標文件保密的問題,作者張文恭 這樣論述:

為讓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能依循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法將工程、財物及勞務等三大類採購,均納入其規範的範疇。文化藝術係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屬專業服務,為勞務的一種,本身不若工程或財物可訂有明確規格,其具有強烈的個人主觀特性及難以量化的客觀評價,故而與工程、財物一體適用採購法,在執行上難免產生諸多窒礙難行之處。為增加藝文採購作業彈性,提升藝文採購效率與功能,採購法於2002 年修正公布增訂第22 條第1 項第14 款:「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得採限制性招標

,以利辦理文化、藝術採購。亦即,辦理藝文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邀請2 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1 家廠商議價。然該彈性作法並未獲得充分了解及運用,故而採購法於2019 年修正第22 條第1 項第14 款,增列文化創意服務,以獎勵文化藝術採購採取限制性招標,以利評選合適之優良廠商提供優質文化藝術服務。並修正第4 條增列第2 項,放寬受補助對象辦理藝文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以促進藝文環境發展,惟仍應受該機關之監督。然藝文採購仍「藝文」與「採購」之結合,故而欲辦好藝文採購案,理應兼具「藝文專業」與「採購專業」。惟在現實環境中,不論是政府機關或藝文團體,兼具該兩專業知識者屬鳳毛麟角。因此,一味的從法令面

放寛限制,是否真能達到促進藝文環境之發展?實屬可議。爰本文透過文獻蒐集與相關法令探討,試圖剖析箇中緣由,從法令面與執行面對藝文採購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