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范光懿寫的 投標估價與數量計算(政府採購法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 長庚科技大學也說明:本文件為長庚學校財團法人長庚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院)校)招標、廠商投標及本(院)校決標後簽訂. 契約三用文件。招標時由本(院)校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 ...

世新大學 行政管理學研究所(含博、碩專班) 黃榮護所指導 蔡明晃的 公務員對於執行公共工程驗收程序認知與法訂程序之間落差問題之研究 (2019),提出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務員、公共工程、驗收、認知、落差。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研究所 葉錦鴻所指導 彭昕晟的 政府採購契約法制與實務之研究-以學校學生交通車採購契約之法律性質與履約爭議為核心 (2014),提出因為有 政府採購法、契約性質、勞務採購、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履約爭議、勞務承攬、採購級距的重點而找出了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政府採購法實用 - 第 353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二、廠商的投標及替代方案的內容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提出替代方案者, ... 三、替代方案不予採用的七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投標估價與數量計算(政府採購法版)

為了解決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的問題,作者范光懿 這樣論述:

    全套引用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資料及改版之政府採購法。本書內容純以營造從業人員的角度討論,並以簡單的假設案例虛擬實境,及以精算的方式討論營造業界的數量計算及如何投標估價,讓學校學生及初學者有入門之道。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120521台南市議會第一屆第三次定期大會市政總質詢(1/6)
洪玉鳳質詢--「質疑市政團隊出問題」

市議員洪玉鳳21日在市政總質詢質疑,以發包金額高達7213萬元的砲校遷建至關廟開發案中的專案管理PCM標,市府尚未與陸軍司令部簽訂代辦契約,也未與關廟居民就徵收金額及農保問題溝通,就急著發包,不僅連續二次變更招標內容,在金額不變之下,增添很多項目,且設限投標商的特殊資格門檻,讓人質疑該案是否為某廠商量身定做,尤其是包括在PCM工作項目內的水土保持標,竟在PCM喊卡未予決標的情況下,再另以1250萬公告預定月底發包,事涉一隻牛剝二層皮,讓外界繪聲繪影此案圖利某人,洪議員質疑到底市政團隊出了什麼問題呢?

21日的質詢,洪玉鳳議員特別要求不用列席的副市長林欽榮到市議會備詢,她表示,在砲校遷移的會議上,林副市長幾乎是主角,賴市長反成為配角,市府採用美式的PCM,以專業管理人方式,設計製作尋找建築師文件,並負責甄選建築師,審設計、監督施工品質,一反傳統工程設計由建築師負責的方法,審核之後再給市府高層定奪。洪議員質疑PCM團對好壞,影響工程成功與否,究竟誰才是市府高層?

洪玉鳳議員質疑何以金額高達7213萬元的砲校遷移至關廟招標案,在3月14日及23日連續二次變更設計內容,且內容增加很多,招標金額卻未增加,讓人質疑全案若非有廠商已先就內容做好投標準備,否則很難擠上班車。工務局為特殊廠商量身訂做的意味濃,有傷清廉形象。洪議員建議,本案應送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後市府應研商水土標暫緩辦理。

洪玉鳳議員還提到金額高達68億元的安南區鹽水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有固定10%的報酬率,得標廠商在得標後才成立新公司與市府簽約,且自有資金僅30%、融資70%,未來市府如何約束業者訂約後,以此合約向銀行換融資搬錢?尤其保證金僅1.5億元,萬一發生如海安路地下街的假保單,是否要安南區居民如中西區民眾一樣受苦海安路35年?

公務員對於執行公共工程驗收程序認知與法訂程序之間落差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的問題,作者蔡明晃 這樣論述:

公務員依政府採購法參與公共工程驗收,負責執行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查職務,因而對於機關驗收人員、營造廠商及監造廠商之法定公共工程驗收程序負有實地監視及書面審查之義務。公共工程經驗收通過後,公務員執行實地監視及書面審查職務後製作之驗收紀錄資料,將作為主辦機關結算工程款項予營造廠商之依據,因而發生法律因果關係。如公務員不瞭解公共工程之法定驗收程序,致未能確實依法針對機關驗收人員、營造廠商及監造廠商應踐行之法定程序進行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查,甚或便宜行事違背法定程序執行驗收工作,導致未發現公共工程品質不良,而發生公安事故時,易遭質疑有故意違背法定程序驗收放水圖利廠商之嫌疑,而被列為調查範圍。因此,公務員執行

公共工程驗收應瞭解之法定程序有哪些?目前公務員實務上執行公共工程之程序與法定程序間是否有落差?造成落差之原因為何?及應以何行政管理方法解決前開落差等問題,即是本研究之重點。也期等能藉本研究之「執行公共工程驗收應注意法令(或契約)程序參考表(監造廠商部分)」(表5-1)及「執行公共工程驗收應注意法令(或契約)程序參考表(承造廠商部分)」(表5-2)表格之內容,能作為集合現職公務員對於探索執行公共工程驗收程序心得大成之出發點,使更多新進公務員能迅速吸收公共工程驗收知識或經驗,順利協助機關執行驗收工作。

政府採購契約法制與實務之研究-以學校學生交通車採購契約之法律性質與履約爭議為核心

為了解決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的問題,作者彭昕晟 這樣論述:

摘 要 政府採購法的制定,除了解決過去採購行為源向審計稽查條例,無法釐清審計權與行政權之分際外,專屬政府採購行為法典的建立,更使政府採購行為有所依循。 雖然學校係以教育為目的,然而為支援教學需要,常必須透過採購行為獲取教學所需資源,因此,學校辦理採購行應恪遵採購程序之規範,以確保採購行為符合法令規定。學生上下學交通車採購契約性質,目前普遍皆認為屬於「勞務採購」,然而由於目前學校辦理學生上下學交通車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外,尚且將教育部訂頒「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部分規定,納入契約條文,因此契約內容,並非僅規定「工作完成」的單純勞務,尚且規定履約車輛年限、駕駛具備條件等,似非僅為單純

的勞務承攬性質。且政府採購法依採購標的不同,區分工程採購、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等三種,而採購標的之不同,涉及不同採購級距的認定,而影響後續採購方式的選擇、履約爭議救濟程序及驗收程序等。因此,釐清學生上下學交通車採購契約性質,即有其必要。本文嘗試從政府採購行為性質定性,透過民法契約類型、種類,剖析學生上下學交通車契約性質,使學校於訂定契約內容時,能更臻完善。再者,分析目前實務普遍存在之履約爭議類型及處理模式,期能在積極面杜絕爭議外,在消極面部份,能加速爭議之解決。最後提出本文建議,期能提供學校辦理學生上下學交通車採購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