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文件 不合格標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投標文件 不合格標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Compton, Eden Francis寫的 Anti-Trust 和Godoroja, Lucy的 A Button a Day: All Buttons Great and Small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 和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李仁淼所指導 陳冠樺的 政府採購決標制度之研究—以審標時機關採用次低標之裁量空間為探討中心 (2012),提出投標文件 不合格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最低標、次低標、評選項目、裁量逾越、裁量濫用。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王服清所指導 李亞祝的 台灣設立公營臍帶血銀行可行模式之研究 (2007),提出因為有 臍帶血、政府採購、行政契約、臍帶血銀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幹細胞、臍帶血銀行、行政契約、政府採購、臍帶血、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幹細胞的重點而找出了 投標文件 不合格標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投標文件 不合格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Anti-Trust

為了解決投標文件 不合格標的問題,作者Compton, Eden Francis 這樣論述:

Inspired by one of America’s most astounding David and Goliath stories. In 1900, at a time when the richest man in the world was John D. Rockefeller, and his company, Standard Oil, controlled 90% of the world’s oil supply, Ida Tarbell, whose father was destroyed by Rockefeller, takes on Standard

Oil and wins, breaking up the world’s biggest monopoly and changing anti-trust laws forever.

投標文件 不合格標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上個月台中捷運發生土建工安意外,明日(5/9)柯市長要率捷運局至台中與林佳龍市長會談,但其實就我所知,台中捷運機電工程也有許多爭議點:

一、川崎重工最初提供的「技術建議書」有諸多技術、規格、承載量、緊急疏散等不符要求,捷運局內部高層索性說全部投標廠商的資料都不合格,讓川崎有重新投標的機會,審核程序出現瑕疵??

二、因川崎提出的車輛承載量無法達到規定,為求提高承載量,川崎決定將列車車門數從5門改成4門,卻恐有危害乘客安全問題,川崎誆稱是為配合號誌,直至被點名後才不敢造次修改,後續捷運局是否有因川崎違反車門數量提出懲處??

三、依捷運局規定,營運時運量需求應交付19列車(18列正常營運、1列備援),但川崎只提供18列車(17列正常營運、1列備援),要就再花錢購買列車,否則難以維持運量?

四、川崎得標後提出土建參數時,列車重量為43.15噸,但車輛設計送審後顯示為44.8噸,明顯違約更違及到行車安全?

五、捷運局內部高層是否有要求員工將技術建議書從契約中刪除,更可能將最初所有的相關投標文件都銷毀,企圖湮滅證據?

六、之所以得標金額可以那麼低,就是因為川崎得標後,捷運局馬上修改工期,讓川崎得以要求追加「趕工獎金」?

想當初我選區內的捷運文湖線通車,也是因為機電系統問題,當機、停駛問題不勝枚舉。上述六點爭議情事,是否屬實,盼新任捷運局長周禮良局長能夠釐清,別讓台中市民受台北市民受過的苦!

政府採購決標制度之研究—以審標時機關採用次低標之裁量空間為探討中心

為了解決投標文件 不合格標的問題,作者陳冠樺 這樣論述:

摘 要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明文規定,「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依採購法所選定之得標廠商係以標價最低為簽約對象,惟該法亦有授權機關於特定之情形下,可以決標予次低標,如最低標廠商違反採購法第五十條不予決標於特定廠商之規定,最低標廠商有標價偏低且有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或採最有利標評選方式時,因價格於評選項目僅佔二十至五十百分比,評選委員考量其他因素而決標於標價次低標等。而採購法最常引起之爭議,亦是因最低標廠商認為以一般情形下,自己就是得標廠商,為何經過機關裁量下就非為得標廠商。決標程序中第一步驟係對廠商資格、規格進行審查,而機關審標依據除

招標文件內容、採購法第五十條所規定之情形外,可能涉及採購法相關法規、其他法規等規定,其審查時須注意之層面非常廣泛,且倘機關所訂定招標文件本身之採購標的就有模糊空間時,將增加機關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機會,使可能原為最低標之廠商因被機關誤判而喪失得標機會,而使機關採用次低標廠商為決標對象。採購法為防止廠商低價搶標,且維護廠商履約品質,由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以法律明定如果機關認為投標標價偏低而有不能誠信履約、降低品質時則可裁量決標予次低標,且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七十條亦有法規命令定義何謂總價、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此外,工程會自八十九年起就針對審核廠商投標價,以行政規則訂定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

件之執行程序,且該程序修正次數有五次之多,可見工程會對於廠商投標價偏低之問題仍在一直尋求解決之道。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係非以價格為唯一決標考量因素,惟最有利標評選方式除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外,準用最有利標或取最有利標精神等都會將廠商標價納入評選項目,惟如廠商針對機關所裁量之標價評選項目提出訴訟爭點時,訴願或司法機關是否有審查權。本文綜合歸納實務或學說之理論想法,針對機關因行使裁量致有發生次低標決標情形之法院見解進行評析,以導出判決與實務或學說不同之處,做為後續修法或機關裁量之思維。

A Button a Day: All Buttons Great and Small

為了解決投標文件 不合格標的問題,作者Godoroja, Lucy 這樣論述:

Full of quirky images and insightful stories, A Button a Day is an exploration of the craftsmanship and peculiar history of buttons. From being regulated by law to revolutionized by emerging technologies, these seemingly simple objects have a complex story.

台灣設立公營臍帶血銀行可行模式之研究

為了解決投標文件 不合格標的問題,作者李亞祝 這樣論述:

臍帶血銀行之運作已行之有年,坊間亦時常看見關於臍帶血儲存的各類廣告與介紹。除了我國現有的四家公益臍帶血銀行外,尚有如雨後春筍般成立的私人商業臍帶血銀行。對於一般社會大眾而言,儲存臍帶血究竟有何意義與價值,又儲存臍帶血之實益到底有多大,都是無從得知的資訊。身為人民公僕的政府是否有能力成立公營臍帶血銀行,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人,避免臍帶血儲存淪為既得利益者操作的手段呢! 本論文以各國臍帶血銀行之介紹為立論,概述我國臍帶血儲存業務之現況,並加以檢討我國臍帶血相關之制度,其後以行政契約(行政委託)、政府採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三大模式為核心,從其法律性質、區別實益、爭端解決以及案例分析等各個層面,

加以探討行政法架構下設立公營臍帶血銀行之可行模式。「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在以我國法律角度思考及立論後,並以美國學者梅耶(Meyer)教授等人歷經多時完成之建立國立臍帶血計畫中心報告書為借鏡,從網絡結構、架構與管理、移植來源、臍帶血銀行選擇,到國家監督機制加以著墨,做為我國設立公營臍帶血銀行之範例,最後融貫中西之文獻資料分析及研究後,提供設立我國公營臍帶血銀行之結論與建議。希望能夠藉此機會,為目前處於渾沌未明的臍帶血儲存業務找到一條出路,真正實踐「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