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親屬查詢碼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宋祖寧的 離婚贍養費裁判之法實證研究 (2019),提出扶養親屬查詢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贍養費、實證研究、判決離婚、判決研究、資料視覺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卓佳慶所指導 沈君玲的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之探討 (2018),提出因為有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的重點而找出了 扶養親屬查詢碼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扶養親屬查詢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離婚贍養費裁判之法實證研究

為了解決扶養親屬查詢碼的問題,作者宋祖寧 這樣論述:

我國現行民法第1057條規定從民國20年施行迄今從未變過,雖然曾有過修正草案,但最後仍是維持原本的法條內容。這讓人不免懷疑贍養費的條文在目前實務上的適用狀況,還有條文的內容對於現今社會是否仍然適用。因此,本研究希望能通過研究贍養費相關的判決,使用實證研究方法找出民法第1057條在判決實務上的適用狀況,進而整理和分析近幾年贍養費判決的趨勢。對於如何分析目前條文的是用狀況和條文內容是否仍適用於現今社會,本文將分為三個研究議題進行,分別為法院、贍養權利人和贍養費金額酌定。本研究接下來將就民法第1057條在近年判決中運行的實務狀況來進行分析,希望能找出目前法院對於贍養費請求之審酌是否有改變在研究範圍

的部分,本文以全台灣各地共23個地方法院和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之離婚贍養費判決,並以符合或是準用民法第1057條之判決為研究對象進行分析,判決期間從民國98年至107年之間,共計95件贍養費判決。閱讀判決內文後對判決內容進行編碼,進行描述統計和卡方檢定,將資料進行視覺化呈現。期待能使用實證研究方法找出學者見解和判決實務間是否有差異,進而回顧整篇論文,進行歸納整理和檢討分析。民法第1057條的三個問題分別為:在條文中對僅有判決離婚可請求之限制、僅無過失之當事人才可以請求贍養費的限制和條文中「陷於生活困難」的因素認定過於模糊。從卡方檢定中可以發現,「贍養權利人的健康狀況與贍養准駁」和「贍養權利人的就

業能力與贍養准駁」皆有達到顯著性。但法條完全沒有例示出可供審酌的因素,將讓不同個案的審酌流於法官之自由心證,難免有不公平之虞。近年贍養費判決在實務上的適用和判決趨勢,從研究中可以發現目前贍養費判決之勝率偏低,且贍養權利人以女性占了多數。在贍養費請求駁回原因中最多的是因贍養權利人未陷於生活困難。對於民法第1057條是否仍適用在現今社會,需要注意條文限制過於嚴苛和易流於法官自由心證。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之探討

為了解決扶養親屬查詢碼的問題,作者沈君玲 這樣論述:

納稅義務人最息息相關的稅目,莫過於每年5月需申報的綜合所得稅,其中又以免稅額與扣除額之項目為報稅時,每位納稅義務人皆可減除之項目為其重要。回顧我國所得稅法第17條針對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加以規定,自民國44年至今,該項條文歷經修正25次,才有現今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外,列舉扣除額項目6種,特別扣除額項目6種之風貌。但有不少學者認為各界常以各種政策目的,持續建議增訂扣除額項目或提高扣除額金額,將導致嚴重侵蝕稅基,發生租稅規避,違背租稅中立及稅收適足原則,亦或部分扣除額已不合時宜,實有增減之必要。本文係以所得稅法免稅額及扣除額為研究內容,透過稽徵實務探討分析,藉由法令沿革來瞭解立法背後動機,並利用

實務上法律判決及實務案例來探討,再配合相關學者文獻論述及近年來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進行相關聯性研究。期盼本文之結論能為我國稅法健全帶來實質之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