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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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行政院也說明: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846號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7次會議通過.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金大鼎 和高點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顏佑紘所指導 呂文文的 論買賣凶宅及使他人房屋成為凶宅之民事責任 (2020),提出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凶宅、非自然身故、誠信原則、契約責任、侵權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陳添輝所指導 蔡政穎的 不動產買賣仲介契約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契約自由、顯失公平、誠信原則、契約成立、居間、委任、混合契約、聯立契約、報酬請求、定型化契約、房屋仲介的重點而找出了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解答。

最後網站延遲交屋問題有解!這樣做建商還得賠你錢 - 三立新聞則補充:樂屋網提醒消費者,若建商延遲交屋,買方可要求賠償或向消保官申訴, ... 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若延遲交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經紀法規要論(6版)

為了解決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是考試院「不動產經紀人普考」之必考專業科目之一,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四大主題。本書除了解釋四大法律之立法內容,並且收錄近三年之考選部試題,以及考上學員之考試心得分享,提供給讀者如何準備國家考試之方法及秘訣,幫助你一次金榜題名。

論買賣凶宅及使他人房屋成為凶宅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問題,作者呂文文 這樣論述:

  臺灣每年新增凶宅的戶數眾多,在實務上衍生的相關爭議案例亦不在少數,凶宅之認定往往為首要爭點,但因凶宅並非法律概念,受到內政部函釋的影響,法院對於凶宅的認定標準侷限在須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內,發生非自然身故始符合定義。但本文對此採質疑見解,認為法院不應受到該行政函釋的影響,而應擴大認定之。釐清凶宅的概念後,並以此為開展討論凶宅出賣人與買受人間,以及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可能成立的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  此二項民事責任,相對於傳統通說見解,本文均嘗試提供一個新方向,使出賣人(或加害人)與買受人(或被害人)達到平衡。首先在契約責任方面,既然依照誠信原則及依其而來的具體規範,出賣人有告知與揭露義務,在

出賣人刻意隱瞞之情形下,採取履行說使買受人能夠向出賣人同時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履行責任;此外縱然契約成立,亦能主張締約上過失責任。  其次,在侵權責任方面,主要著墨點在於「權利」的解釋。除凶宅之市價下跌可能造成對所有權的侵害外,亦可能造成對於居住者的心理健康權侵害。而為了突破過往權利人就此求償無門的困境,另外提出居住權,融合了財產權與人格權的性質,作為一條可能獲得損害賠償的出路,盡量使紛爭在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時,即能獲得解決。

土地暨不動產實用小法典

為了解決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問題,作者高點法商編委會 這樣論述:

  本書蒐錄土地暨不動產相關法規,資料完整豐富、輕便易攜帶,為不動產證照考試(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與實務、研究及相關高普初考、特考之最佳工具書。   ⊙蒐錄至最新土地暨不動產相關法規。如:   ‧111.06.22修正公布之「土地法」   ‧111.05.28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   ‧111.05.23修正發布之「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111.05.11修正公布之「建築法」   ‧111.05.11修正公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11.04.07修正發布之「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111.02.18修正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   

‧110.12.17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   ‧110.10.13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110.09.23修正發布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110.07.13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   ‧110.06.30修正發布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110.06.23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   ‧110.06.09修正公布之「住宅法」   ‧110.05.26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   ‧110.04.28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有關房地合一稅)」   ‧110.04.26修正發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110.01.27修正公布之「平均地

權條例」   ‧110.01.27修正公布之「地政士法」   ‧110.01.27修正公布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110.01.20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   ‧110.01.20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二編債」   ‧110.01.20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施行法」   ‧110.01.20修正公布之「民法第四編親屬」   ‧110.01.13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編總則」   ‧110.01.13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施行法」   ‧110.01.13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等。   ⊙本書於條文之後,增列相關之大法官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方便使用者之查閱。

不動產買賣仲介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問題,作者蔡政穎 這樣論述:

對生長在臺灣這塊土地上的民眾而言,買個屬於自己的「窩」,的確是許多人在職場上勤勉打拼的中長期目標,是以房市歷年均交易活絡,不動產交易所涉金額甚鉅,從契約成立到踐履,經常需持續相當時日而有一定之風險,從而引起交易糾紛者所在多有。不動產經紀業在正式定名前係多以「掮客」概括,回顧其歷史,可上溯至兩千餘年前的周朝即有類似活動的史料紀錄。近代臺灣的不動產買賣仲介自1970年代開始方進入到組織化經營,民國88年2月3日政府公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自此正式進入法制化的規範領域。觀諸不動產交易過程,常有中間的第三人,如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地政士的參與,使交易係從單純的買賣兩造關係,演變成複雜的三方關係。臺

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6號民事判決援引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等相關規定所駁回上訴人之服務費請求,解析判決理由後引出幾個問題有待研討:系爭委託銷售契約之性質如何?不動產經紀業者執行業務之服務報酬何時得以請求?判決中指出系爭約款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情形究竟如何?本文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6號民事判決為核心,由不動產買賣仲介契約之性質的探討出發,對委託銷售契約爭議條款之適法性、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違反誠信原則情狀研析、不動產買賣契約之成立時機與不動產買賣仲介報酬請求權等諸點解析前述判決,釐清爭點,建立不動產買賣仲介契約之清晰法律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