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另外網站關稅務法規概要-關稅特考 - 五南文化廣場也說明:... 稽核實施辦法248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252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255海關緝私條例276懲治走私條例288次要法規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290貨物通關自動化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周成瑜所指導 林建志的 兩岸在海域執法有關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之研究 (2009),提出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主權、海上犯罪、跨境犯罪、海域執法、分裂國家、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區際刑事司法互助。

最後網站行政院院會通過「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3條修正草案則補充: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法務部所提「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3條修正草案,將函 ... 二、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本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修正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兩岸在海域執法有關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之研究

為了解決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的問題,作者林建志 這樣論述:

台灣地區自從1987年解除戒嚴及開放人民赴大陸地區探親以來,兩岸關係有了明顯的蛻變,從先前的武力對峙、互不來往,到逐漸開啟民間交流甚至發展到現在政府組織間之合作,兩岸關係有日趨緊密發展之勢;儘管在交流合作之過程中,仍受限於主權爭議因素,形成諸多阻礙與不利影響,但彼此最終仍能秉持擱置爭議之立場,透過兩岸兩會模式,經由各自政府之授權,循序漸進地築起溝通與交流之管道,也藉此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建立契機。 兩岸之間僅台灣海峽相隔,最窄處亦僅78浬,在雙方政府開放民間交流之背景因素下,兩岸間跨境海上犯罪遂逐漸興起;一般而言,存在於兩岸間海上犯罪之類型主要有:海盜罪、海上走私罪、海上偷渡罪

、污染海洋罪、破壞漁業資源罪等。早期,兩岸間為共同打擊犯罪,曾由兩岸紅十字會組織,在1990年簽訂《金門協議》,但因合作範圍僅限於非法入境者、刑事嫌疑犯及刑事犯之遣返,終究未能滿足共同打擊犯罪之需要;再者,兩岸海域管轄範圍界線不明,對於彼此海域執法機關在認定入出境或跨境犯罪上顯有困難;另兩岸海域執法機關之組織架構迥異,如何在海域執法工作上進行合作,都是兩岸間面對跨境海上犯罪所要解決之問題。 兩岸之間,乃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分裂國家典型之ㄧ,由於彼此政權對立,故難以透過一般正常合作管道進行交流;兩岸間跨境海上犯罪問題同樣受制於主權議題,難以有所突破。在國際社會上,主權獨立國家會藉由簽訂國際條約

之方式,以遂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事宜,但兩岸之間並不互相承認為國與國之關係,在其他國家眼中亦是如此,因此,兩岸間並不可能援引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方式解決跨境海上犯罪問題,而是必須另循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模式,藉由擱置主權爭議方式,秉持「務實、對等」原則,認真看待打擊犯罪問題。 兩岸基於共同打擊海上犯罪之渴望,終能於2009年透過兩會模式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內容對於合作之範圍、聯繫機制、程序問題、共同遵守原則等,大體上均有所規範,合作範圍亦較以往具有重大突破,對於兩岸而言實屬可喜可賀。本文即要針對兩岸協議之內容,評述對兩岸打擊海上犯罪之助益,並針對該協議內容之性質、合法性

、優缺點進行論述,最終並作出對於打擊海上犯罪之建議,以提供未來兩岸合作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