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再利用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廢棄物再利用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許聖富寫的 圖解土木工程 和林健三的 環境保護法規(六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高立圖書所出版 。

逢甲大學 環境工程與科學學系 陳志成所指導 吳俊杰的 低溫高效能蜂巢式SCR觸媒之開發與實廠應用研究 (2021),提出廢棄物再利用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選擇性觸媒還原法、脫硝、蜂巢載體、錳鈰/沸石觸媒、毒化。

而第二篇論文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介山所指導 陳應交的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主體法律責任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連帶責任、一行為不二罰、廢棄物清理、狀態責任、行為責任、環保爭議處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廢棄物再利用查詢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廢棄物再利用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解土木工程

為了解決廢棄物再利用查詢的問題,作者許聖富 這樣論述:

  「圖解土木工程」一如土木工程概論,乃大專院校土木營建職類科系初學者重要的啟蒙科目。藉由本書所介紹土木人未來多元的應用領域,土木新鮮人一開始即可構思及規劃畢業後往那一個方向發展(土木、結構、大地、水利、水土保持、建築、環境、都市計畫、交通運輸、綠能發電等),在學期間即能朝未來方向努力加強相關的專業科目。     本書是以精簡扼要、穿插實務上的圖片和照片方式,介紹土木工程的基本課程、知識和內涵,屬實用型的大學用書,共分十六章:第一章土木工程簡介,第二章簡介土木工程的基本學科,第三章介紹主要的工程材料,第四章結構及軍事工程,第五章水利工程,第六章大地工程,第七章水土保持工程,第八章公路工程,

第九章交通運輸工程,第十章建築及景觀工程,第十一章環境工程,第十二章綠能發電工程,第十三章乃是一般 課本不容易看到的共同管道工程,第十四章都市計畫,第十五章營建工程與維運管理,第十六章係為因應未來發展所需,特整理之工程電腦化及資訊化。     希望讀者在研讀本書後能獲得土木工程之基本知識,對於未來的發展方向能有更清楚的認識,儘早預做準備、加強該領域專業科目。作者也建議讀者至少具備一張技師證照,將有助於提升職場的競爭力和個人所得;而有志參加公職及專門職業技師考試者,可至考選部官網查詢相關資訊,並再精研有助於考試的書籍,多多練習例題及演算歷屆考題,則金榜題名之日將不遠矣。

低溫高效能蜂巢式SCR觸媒之開發與實廠應用研究

為了解決廢棄物再利用查詢的問題,作者吳俊杰 這樣論述:

因應我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之氮氧化物排放標準逐步加嚴修訂,許多業者面臨改善或增設氮氧化物控制設備之需求,其中選擇性觸媒還原法(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 SCR)為效果最好且最具可行性之氮氧化物控制技術,目前市面上SCR觸媒多以釩鎢鈦為主要成分,其實際應用上仍有低溫效果不佳等問題,而SCR觸媒開發相關研究少有探討大型載體與觸媒之製備方法與實廠應用測試效果。本研究延續過去所開發低溫高效能SCR觸媒之成分配方,進一步探討不同大型觸媒製備方法,嘗試將自製沸石以不同方式成形作為觸媒載體,以及應用蜂巢狀陶瓷載體製備大型觸媒之適當程序與方法,結果發現以沸石擔載於蜂巢狀

陶瓷載體表面可改善觸媒載體之表面物化反應特性與應用強度,經適當含浸錳鈰活性金屬與改質金屬可成功製備低溫高效能蜂巢式SCR觸媒。本研究設計建置實驗室規模觸媒反應器進行蜂巢式SCR觸媒催化活性測試,探討不同操作條件與毒化因子(O2、H2O與SO2)之影響,建立最佳操作條件,結果顯示自製蜂巢狀錳鈰/沸石SCR觸媒於低溫環境(150 ˚C、GHSV=5,000h-1)下脫硝效率可達93.5%,對不同毒化因子之耐受性佳。此外,自製蜂巢狀錳鈰/沸石SCR觸媒亦於中部某事業廢棄物焚化廠進行實廠應用測試,對實際煙道廢氣之脫硝效率可達98.2%以上(100 ˚C、GHSV=10,000h-1),實廠應用效果良好

且耐毒性佳,且根據實驗參數進行成本分析結果顯示錳鈰/沸石SCR蜂巢觸媒之單位製造成本約為20萬元/m3,低於市售釩鎢鈦觸媒,具有市場競爭力與應用發展潛力。

環境保護法規(六版)

為了解決廢棄物再利用查詢的問題,作者林健三 這樣論述:

  研讀環保法規除須基本法律素養外,更應融入環保專業知識之養成。故本書設定使用對象為具備環保基本知識之理工科學生或環保從業人員,而非具完備法學素養者。本次改版除檢視並依最新增修訂環保法規作內容修正外,也對重要法條作補充解釋,期使讀者明瞭法規制定、修訂之原由、時空背景。   如欲了解最新相關環保法規,讀者可以上行政院環保署網站(www.epa.gov.tw),或是掃描 QR Code 直接連結該網站查詢及下載。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主體法律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廢棄物再利用查詢的問題,作者陳應交 這樣論述:

首先,從食品安全問題、生態問題、政治問題和環境問題,通過從各個層面深入分析《廢棄物清理法》的內容和實施過程及效果,本研究期望結合環境學、經濟學和法律學的範圍,增加強化我國環境保護之法律法規、法律常識和環境教育之有效性,使全世界所有公民和人類擁有一個清潔、安全、衛生的生活環境和活動空間,藉此得以繼續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尤其經濟成長與工業的發達造成廢棄物的產生是必然的製造過程之一環,企業主如何在公司治理要求下,遵守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義務,以免除法律上所負之責任,是目前每位企業主極為重要的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精神 ,現行《廢棄物清

理法》就廢棄物之清理,查立法有第11條:「一般廢棄物清理主體之規定,有關執行機關、管理機構與私人土地或建築物該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各自清理區域之責任」,第14條﹕「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處理責任」,第15條﹕「物品或包裝與容器之製造、輸入之業者或原料、輸入或製造之業者與販賣業者間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連帶責任」,第16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業者」 應依政府公告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以做為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分配使用之資源回收基金的管理制度」,第30條﹕「事業廢棄物清理委託人與受委託人間負連帶清理責任及環境改善責任」與第71條﹕「廢棄物非法棄置得由管理機關、執行機關命其限

期清除處理,由其委託人、受委託人與管理人、使用人、所有人負第二次連帶清除與改善環境之責任,逾期不為清除處理管理機關與執行機關得不經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強制進入公私場所進行有關採樣、檢測、清除或處理等相關措施,由政府代為清除其清除處理費用,執行機關有權行使求償權,並於屆期不清償時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65條參照)」,重視行為責任之分辨、事業委託與受託者間之連帶責任與刑法及行政罰法之規範、闡述連帶責任範圍及所涉行為責任之管理理論、經濟法律學說、違法狀態及實務見解分析,並援引法院裁判進行個案分析,期盼透過本研究研擬妥適的立法面與執行面,改善人類生活環境以及精進廢棄物管理

制度,以達到減少廢棄物之產生與生態衛生安全平衡發展之成效,並強調生態環境、資源回收與零廢棄物之理念,以提升全民綠能觀念並適切研討出合乎民情、法理制度與良善管理之政策,強調企業社會責任之四大責任 一經濟責任、二法律責任、三倫理責任、四自由裁量責任之理論,融入國際碳權及碳稅機制應變處置方針,最終提出廢棄物清理法、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修正建議並研擬環保爭議處理法草案作為本研究之建議與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