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五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資訊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黃劭彥所指導 廖建勳的 非公開發行公司籌資衍生缺失研究 -以詐偽募集為例 (2020),提出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五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非公開發行公司、籌資、詐偽募集。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賴英照所指導 胡美如的 論我國會計師財務報表簽證不實之民事責任 (2013),提出因為有 財務報表、淨損差額法、毛損益法、比例責任制、損失因果關係、會計師民事責任、簽證不實、交易因果關係的重點而找出了 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五號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五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非公開發行公司籌資衍生缺失研究 -以詐偽募集為例

為了解決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五號的問題,作者廖建勳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研究非公開發行公司籌資過程中所衍生之缺失問題,進而提出因應及解決之道,避免該等缺失擾亂證券金融秩序、影響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及損害不特定投資大眾權益。就現行制度而言,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籌資的手段,除借貸關係以外,還包括發行公司債與股票。但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囿限於未經過公開發行的程序,致其募集資金之管道,較公開發行公司有更多限制,例如,公司債之發行,因須經「募集」的程序,所以必然應依證交法第22條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故非公開發行公司在依公司法第156-2條辦理公開發行前,並不能募集發行公司債。或就因非公開發行公司籌資方式受限,或主其事者自始就存有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之犯意,而

以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進行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致使籌資過程衍生甚多弊端及缺失。關鍵詞: 非公開發行公司、籌資、詐偽募集

論我國會計師財務報表簽證不實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五號的問題,作者胡美如 這樣論述:

會計師相當重要的專業價值即對於財務報表的查核,並出具適當之簽證意見,而投資大眾多數對公司的財務資訊因沒有會計師之專業,所以依賴會計師的知識進而對公司有所了解,此之信賴即使得會計師於財務報表簽證不實時,將對投資人負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會計師財務報表簽證不實的民事責任主係規定於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之一,全文以此條文為主軸撰寫並以五大篇幅組成。首先,第一章為緒論,包括:前言、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及架構與研究方法。次之,第二章則先從財務報表談起,將討論會計師與受查者之法律關係、財務報表編製的法依據、會計原則及財務報表的定義及內涵,接著介紹財務報表之查核與簽證。 而於第三章主係探討

財務報表不實之法規範、賠償義務人及請求權人、與證交法第三十二條之比較、如何認定與舉證財務報表不實、因果關係的適用等。其中賠償義務人包括:會計師、發行人、董事長、總經理、簽名之職員等,身分之不同即賦予不同的行為態樣和責任要件。而請求權人包括:善意取得人、善意出賣人、持有人。再者,財務報表不實的認定要件及由誰負擔舉證。本章之末節將因果關係分為交易因果關係及損失因果關係兩個部分,前者會細究效率資本市場假說、欺騙市場理論、推定交易因果關係‧‧‧等;後者會探討應該採嚴格亦或寬鬆的制度來認定損失因果關係。本章的議題該如何運用與解釋,皆對於實務案件的判決影響甚大,因此有研究之必要。 接著於第四章,探討如

何計算損害賠償金額以及相關議題之探討。前者的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我國並未明訂,因此係參考美國的毛損益法及淨損差額法,並配合我國的比例責任制。後者相關議題探討包括過失相抵及損益相抵是否可適用、消滅時效、請求權人可否以會計師法及民法向會計師求償。 最後,第五章作結論,並且對於相關疑義作將來立法上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