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爭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定型化契約爭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詹森林寫的 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 四 消費者保護法專論(2)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成功大學 建築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耀光所指導 林吉慶的 工程契約「定型化契約」爭議訴訟效率之研究 (2018),提出定型化契約爭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所指導 鐘明尉的 不動產買賣之定型化契約重大爭議問題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買賣的重點而找出了 定型化契約爭議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定型化契約爭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 四 消費者保護法專論(2)

為了解決定型化契約爭議的問題,作者詹森林 這樣論述:

  本書內容分為消保法之商品責任、醫療行為與消保法之服務責任、中國民法草案之產品責任、定型化契約等部份。   本書所有論述著重法理分析與方法運用,關於台灣法部份之論文並皆以最高法院裁判為探討對象,藉以彰顯理論與實務溝通之重要性。   謹以本書獻給所有曾經受害的消費者,並希望本書對於建立公平、優良、安全的消費環境可以略盡棉薄之力。

定型化契約爭議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智翔的議會質詢-地政局(3/25)】

#不動產廣告業者資訊認證

台北市政府為避免不動產從業人員刊登不實廣告及私接業務之違規情形,與科技公司合作,由地政局提供台北市不動產經紀人員未涉及個資的公開歸業資料,給予像是591這樣的房屋交易平台,建立房仲廣告刊登者的認證機制,也就是說,在不動產廣告刊登時,強制來揭露刊登業者的名稱。

對於這個做法,桃園市地政局是否評估跟進? 局長表示,若是該做法或其他新進做法,其他六都有跟進,桃園市絕對會做到,甚至超前做法。

期待地政局後續的進度。

#實價登錄2.0拚七月上路

爭議許久的實價登錄2.0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將於七月份實施,其中有許多地方政府的權責,如預售屋全面納管,銷售前需備查;交易後需申報,以及預售屋買賣的定型化契約備查等,都屬於地方政府辦理事項。

桃園重劃區眾多,許多地方正在開發,關於即將到來的繁重業務,地政局在人力、業務分配上準備好了嗎?

局長則回答,目前相關的配套措施正在與內政部研商,若是往後業務量增加,也會向人事單位爭取增加員額。

除此之外,過去兩年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根據查核結果顯示,在13個查核項目中,竟有8個項目的不及格率是成長的,到了實價登錄2.0時代,這些不符合規定的定型化契約,可處新台幣6-30萬的罰鍰,地政局能否硬起來?

智翔認為,有如此多的案件被查出不合規定,代表地政局非常認真在審核這些定型化契約,這點智翔也給予肯定,但為何不合格率在大多項目中不減反增? 是否業者根本有恃無恐? 基於買屋成本越來越高,減少不動產消費糾紛,為市民把關買房大事,地政局應則無房貸,希望未來對違規業者該開罰就要開罰。

另外智翔也再次提到,過去會期曾建議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的審查,是否可以尋求委外單位的協助,減輕業務負擔,地政局亦表示可以來研究。

工程契約「定型化契約」爭議訴訟效率之研究

為了解決定型化契約爭議的問題,作者林吉慶 這樣論述:

不動產買賣之定型化契約重大爭議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定型化契約爭議的問題,作者鐘明尉 這樣論述:

定型化契約是資本社會中企業經營者大規模交易所應運而成的契約模式,早期亦稱作附合契約,顧名思義,係由一方預先擬定之契約,而一方選擇接受與否而成立契約關係,然企業經營者挾其經濟及專業強勢所訂定之契約,對於相對弱勢之消費者而言,除資訊不對稱外,條款之不平等亦為常見,故而,為降低此種未符公平正義與誠實信賴保護原則,雖契約自由為民法之基本精神,惟憲法亦規定得因公益限制個人自由,從而,政府公器以此為名介入交易市場,或以法規或授權行政機關制訂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方式藉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然,在我國以授權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形式下,因消費者權利意識抬頭,房屋價格大幅漲價之時空背景下,原行政機關所訂定

之定型化契約契約理應符合公平客觀公正之精神,雖保障弱勢消費者之權益確有必要,但仍需考慮對於市場自由機制的影響,適時檢討及調整定型化契約條款,明文警示重大交易資訊,以符合實際市場交易需求,消弭買賣雙方爭議。 一方面,定型化契約僅由行政機關制定,並未受到第三方監督,其修正機制亦由原機關發動,惟其所制定之條款是否合乎買賣市場實際交易現況,因應調整之動作是否及時適宜,似有疑義;另一方面,多數見解含行政機關咸認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法規命令(行政規定),惟亦有學者認係行政處分,倘定型化契約條款有損及企業經營者或消費者之權益,此時,究如何救濟,實務上有企業經營者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提出行政救濟,是否允當?退

步言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未見如法律制定之立法理由,條款間如有牴觸,當事人間如何解除爭議,此雖應由法院裁判處理,但目前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並無統一見解,在案件未進入司法前,爭議仍在,造成司法機關案量增加,徒浪費司法資源,是建議仍應由司法機關統一見解,當事人間才會有所適從,企從前端解除當事人爭議;惟對於司法判決未能統一見解一事,法院組織法已於2019年1月4日增修第51-1〜51-11條,於最高法院設置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並設置法官11人,裁判法律爭議。將來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

判,故而將來見解不一之爭議應可獲致解決。 有鑑於一般實務上多數針對不動產之瑕疵擔保等問題進行討論,少有對於不動產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討論,是本文除對定型化契約性質、效力及行政機關以定型化契約介入調整私法之運用進行說明,並以交易金額甚鉅之不動產買賣之定型化契約條款重大爭議問題為題,意從法院先前實務判決統整相關案例,進行實務見解比較與分析,期從中找出多數見解與條款之合適性,提供行政機關、買賣雙方及司法機關之參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