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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櫻琴所指導 魯志遠的 區塊鏈技術運用於數位證據之研究—以刑事數位證據之蒐集與鑑識為例 (2019),提出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區塊鏈、數位證據、證據能力、科學證據、電子簽章法、聯盟鏈、刑事訴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陳荔彤所指導 楊正郎的 民事訴訟程序外國送達制度之研究 (2006),提出因為有 國際私法、海牙送達公約、歐盟送達公約、民事訴訟、送達、外國送達的重點而找出了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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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技術運用於數位證據之研究—以刑事數位證據之蒐集與鑑識為例

為了解決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的問題,作者魯志遠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發展犯罪日趨數位化,犯罪過程必然因利用科技設備,留下數位化之犯罪線索或證據,執法機關為發現事實,利用科技方法進行犯罪偵查及蒐證是法定責任。但目前刑事訴訟法以傳統證據特性為主,欠缺針對數位證據本質規範,數位證據特性為具無限複製性、複製具無差異性,為確保數位證據於蒐集、保管及鑑識過程,不被偽變造污染,建置從蒐集數位證據到鑑識報告的正當法律程序,為當前司法必須面對重要議題。中本聰2009年提出比特幣,虛擬貨幣發展運用區塊鏈技術,讓人們相信區塊鏈為真理機器能提供信任價值,對社會帶來更多元應用。對於人們而言,法律就是準則;對區塊鏈而言,程式就是法律,面對數位證據之本質特性,法律與區塊鏈都係建立

人們信任數位證據標準。執法機關嘗試運用區塊鏈之不可竄改性、不可否認性及永久保存性,運用科技方式提供數位證據之認證、存證及驗證方式,具備公開透明、時間序列且完整記錄的司法證據區塊鏈,提升數位證據之證據能力,攸關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是否能具體落實。國家運用區塊鏈技術提供司法證據區塊鏈,蒐集效率化、儲存去中心化及審查實質化三大功能,未來仍要觀察司法實務發展情形,解決區塊鏈運用之技術、風險及法制三個限制,評估司法聯盟區塊鏈之可行性。以執法機關角度嘗試於數位證據鑑識報告及雲端數位證據方式運用區塊鏈技術,提出法律配合科技發展,確保數位證據從生成到法庭呈現過程,有效證明真實性和完整性之方案,本文綜合刑事數位證

據蒐集與鑑識之特性、程序成本因素,運用區塊鏈建置數位證據程序,能具體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目的,建議考量法律程序性及技術可靠性後,使區塊鏈成為落實及維持訴訟證據程序運作之強化措施,降低數位證據所引發證據能力爭議。

民事訴訟程序外國送達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的問題,作者楊正郎 這樣論述:

摘要國際交往的頻繁,產生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關係,涉外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若對當事人之程序正義已盡週全的保護,該外國判決將被普遍承認具有境外效力。由於各國主權獨立及訴訟模式的不同,欲充分保護外國當事人程序權益,又兼顧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皆有賴外國送達制度國際協助機制,來串連訴訟環節。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為協調各國在民、商訴訟程序,在外國送達制度領域的爭議,在學者專家調和鼎鼐的努力折衝下,通過了《海牙送達公約》來統一與調和國際民、商訴訟程序外國送達制度的差異,進而建立迅捷、快速送達協助機制,以保障身在外國當事人之應訴權。我國民事訴訟法學體系,長期以價值研究為中心,將送達定位於註釋法學層面,

又司法主管機關對送達制度的不重視,把送達程序制度視為純技術領域範圍,忽視國際協調的重要性,所以至今尚未建構完成與國際社會雙邊互惠協助的外國送達制度法律規範,也未與任何國家簽訂條約或協定,單邊規範外國送達實踐程序複雜至極,且存在有侵犯它國主權主張及違法之虞。外國送達制度其最終是為保障當事人在法律機制上得以受到公平的服務,也提供判決正當性的保證,我國外國送達制度的設計,缺乏這種觀念。本文認為,應該從觀念的更新、效率的提昇及制度的完善三方面的努力,祈使國際間民事訴訟程序之公平正義的保證,能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得到強化。關鍵詞:國際私法 海牙送達公約 歐盟送達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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