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夫妻財產分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如玄,姚淑文,黃世昌寫的 從相愛到不愛(2版):婚姻的啟程與出逃,你應該要懂的法律權益 和林秀雄,鄧學仁,施慧玲,劉昭辰,郭欽銘,陳重陽的 夫妻財產制專題研究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夫妻離婚後財產怎麼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 - 黃大偉 ...也說明: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例如夫妻之一方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陳惠馨所指導 黃顯凱的 法院調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之研究 (2020),提出夫妻財產分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酌減、免除、調整、分配額、法院調整分配額、顯失公平、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李玲玲所指導 陶捷妤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分配標的─以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夫妻財產制、婚後財產、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退休金分配、老年經濟安全的重點而找出了 夫妻財產分配的解答。

最後網站名下有房子別開心得太早,最後你可能會一無所有,賈靜雯則補充:夫妻 間財產較少者,可向較多者主張財產分配 ... 發生前面所說的任何一個原因時,. 夫或妻將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所負的債務後(即「剩餘財產」),.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夫妻財產分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相愛到不愛(2版):婚姻的啟程與出逃,你應該要懂的法律權益

為了解決夫妻財產分配的問題,作者王如玄,姚淑文,黃世昌 這樣論述:

  從婚前、婚後、婚姻出現問題、動了離婚念頭,乃至離婚後,   站在徬徨的十字路口,律師教你下一步應該怎麼走,   有哪些法律權益可以保護你?該盡到哪些義務?   務實的策略,幫助你掌握人生主導權!   這是一本有關婚姻的法律實務指導書!   作者群憑藉著多年來處理婚姻案件的實務經驗,提煉出精華摘要,提醒欲進入婚姻或面對婚姻問題者若干解答,協助當事人認識問題、看清問題、採取策略、解決問題。   同時,本書也從婚姻關懷的角度,用最真切的心情,告訴每一個人在面對婚姻問題時,可以如何抉擇和做最好的安排,重新在人生轉彎處,學習勇氣和寬容。   這不但是一本實用的法律工具書,

更探照著每一個人的婚姻人生。  

夫妻財產分配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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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到底是共同還是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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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之研究

為了解決夫妻財產分配的問題,作者黃顯凱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探討法院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之情形。先就夫妻財產制規定在歷史上的發展、修法歷程及法律規範、包括大理院解釋例及判例加以描繪分析;再針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免除或調整剩餘財產分配額之比例及理由加以整理,進行整體判決之歸納分析。研究發現集到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北三院相關判決,經過整理歸納後,發現最高法院對於夫妻剩餘財產是否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有無免除或調整分配額之必要及調整比例之判斷標準並不一致。有多筆判決認為分居影響剩餘財產分配,但分居如何影響分配額及調整分配額之方式及比例,未見進一步討論。臺灣高等

法院調整分配額之比例增加,且較地方法院調整分配額幅度高,甚至有多件為免除請求人之分配額之情形,有判決認為剩餘財產分配非僅考量婚齡或分居期間,尚考慮配偶間情感相互支持及對待子女之方式。北三院則各自呈現不同調整分配額之方式及理由。另從社會文化之觀點,比較不同時期及各個法院的案件量變化,並進行性別比例分析。呈現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量快速成長,且請求人之性別並無明顯差異。並以比較法之觀點,透過分析德國、瑞士、英國、美國相關立法例後,提供我國運用民法第1030之1條第2項法院調整剩餘財產分配額之參考。建議得增訂當事人可約定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種類及比例等事項,若為求慎重,可明定應以書面公證為之。亦可參酌

外國立法例分配夫妻財產應審酌之因素,考量未來個人的經濟狀況及需要、以及子女之利益,在目前我國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規定過於嚴苛之情形下,透過法院調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加以衡平;亦可考慮如我國民法第1055條之1酌定子女親權之審酌判斷因素及注意事項之規定,而於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明列法院於審酌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應注意事項,包括雙方有無分居、未來有無特殊需要,對未成年子女利益之保護及對婚姻過失是否已予賠償等因素,讓當事人得以預測及作為法院審判之依據。

夫妻財產制專題研究

為了解決夫妻財產分配的問題,作者林秀雄,鄧學仁,施慧玲,劉昭辰,郭欽銘,陳重陽 這樣論述:

  民法親屬繼承編自公布以來,經歷數次修正,其中於2002年基於「貫徹男女平等原則」、「維護婚姻生活和諧」、「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以及「保障財產交易安全」等立法原則對夫妻財產制進行幅度頗大的修正,對於家庭與社會皆具有深遠影響。本書因此選錄數篇文章引領讀者了解我國夫妻財產制的變遷及實際問題與運作。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分配標的─以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為中心

為了解決夫妻財產分配的問題,作者陶捷妤 這樣論述:

  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規範夫妻雙方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將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將剩餘差額進行平均分配,此為肯認家事勞動價值、貫徹性別平等原則之立法。然該項請求權之分配標的─婚後財產,是否包含尚未取得之財產權,尤其職業退休金,涉及退休金期待權及老年經濟安全之保障等議題。近年我國積極著手進行各項職業年金改革,於2017至2018年間陸續完成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軍官士官(以下簡稱軍公教人員)之退休撫卹制度修訂,且為解決長久以來退休金得否作為剩餘財產分配標的之疑義,遂於上開退休撫卹制度中,首先導入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對於符

合法定要件之離婚配偶,得向軍公教人員請求分配一定比例之退休金。  該制度延續我國民法剩餘財產分配之制度概念,明文規定退休金得以作為分配標的,以及載明分配時間點、如何進行分配及配合政府機關等規範,且又同時確保了共同財產制之共同財產分割精神。然另以專法處理退休金分配,將其直接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範圍,實際執行時可能仍有適用競合疑義,且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目前僅限於特定職業得以適用,是否缺乏全面性及整體性之規劃,不無疑問。  照護財產種類多元,世界各國關於照護財產分配,現今多以法律明文規範,例如:採取年金分割方式,使未就業之配偶獲得獨立的年金權利,以作為老年經濟安全的基石。我國於發展退休金分

配制度時,應借鏡他國照護財產分配之制度與經驗,作為我國制度設計之參考。  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規範之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其最終本質與目的仍是實現婚姻財產的分配正義,使雙方對於婚姻之協力與貢獻,得以彰顯。為深入探討此一主題,本文將整理我國民法夫妻財產制,並對剩餘財產分配制度進行分析,再來比較觀察與我國同為大陸法系的日本及德國,其關於離婚時照護財產分配之立法模式,而後接續說明我國軍公教人員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之內容,彙整相關制度疑義及現行施行狀況,最後進行總結歸納,對我國未來法制發展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