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電掏空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太電掏空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曾炳霖寫的 商法案例實證解析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獨家/起訴太電百億掏空案大功臣北檢前檢察官朱應翔遭檢調約談也說明:(記者謝幸恩、黃彥宏/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太電掏空案有最新發展!據了解,檢調3月3日兵分多路約談多名太電高層,當年起訴太電掏空案的台北 ...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廖崇宏所指導 劉信婷的 關係企業間交叉持股對公司治理之影響 (2021),提出太電掏空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治理、表決權、交叉持股、交叉表決權、股東平等原則、資訊揭露。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清華大學 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洪世章所指導 黃裖予的 公司治理機制下的風險管理 (2016),提出因為有 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太電掏空案的解答。

最後網站掏空太電電纜案求償胡洪九孫道存賠百億 - 卡優新聞網則補充:太電掏空案 求償,台北地方法院今(30)日判決太電前董座孫道存與前財務長胡洪九, ... 刑案部分上訴高院審理中,太電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刑事有罪的被告,連帶賠償太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太電掏空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商法案例實證解析

為了解決太電掏空案的問題,作者曾炳霖 這樣論述:

  傳統商事法教科書幾乎係針對學子應付國家考試所編寫,實不足以因應多元之商業行為所衍生之複雜法律問題。本書乃透過近年來國內所發生轟動一時之案例,如東森簡易合併、陞技舞弊、太電掏空、新纖董座爭奪、東隆五金重整、博達五鬼搬運、鴻源吸金破產、力霸浩劫、中央租賃票據詐欺、南山人壽標售等案,來探討其所牽涉之法律問題,相關法律已涵蓋了民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票據法、銀行法、企業併購法、破產法、信託法、洗錢防制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會計師法及相關稅法等。   本書係以深入淺出之方式及平實易懂之敘述來介紹相關之法學理論,然後再與實務上之實際運作情況做一比較分析,俾能理論與實務兼顧而得以

窺其全貌,實有助於讀者對商法之瞭解及實力之厚植。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企業併購法係本書之探討主軸,讀者若能熟習書中所討論之相關法令及用法,相信不僅可對有關考試之準備工作打下堅實之基礎外,並有助於在職場上能迅速制訂正確之決策。   大部分企業經常須面對之法律問題均於本書中有所探討,讀者可不必購買多本書籍,藉由本書即可獲得甚為豐碩之資訊。另外,與所探討主題相關之法令規定,本書均予以附載彙列,除可及時提供讀者查閱,以免影響閱讀之興緻外,並利於比較分析,而對問題之理解幫助頗大。透過所熟悉案例來研習法律,被認為係最有效之學習方式,本書可提供讀者另類之選擇。 作者簡介 曾炳霖   現職:  .立本台灣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東海大學會計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學歷及資格:  .東海大學法律學碩士  .會計師高考及格  .證券分析師特考及格   經歷:  .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中所創所所長  .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北總所總所長  .濟生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名園運動休閒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理德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華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環保署多項查核計劃主持人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東海大學會計學系兼任講師

太電掏空案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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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間交叉持股對公司治理之影響

為了解決太電掏空案的問題,作者劉信婷 這樣論述:

交叉持股之法規範立法目的,主要是防止交叉持股規模之擴大,以避免交叉持股所衍生出「虛增資本」現象及「董監永保權位」之弊端,並確保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 臺灣之上市(櫃)公司大部分為股權集中型之公司,關係企業旗下公司董監事存在家族化之現象,當公司規模逐漸擴展,股權就趨於分散,而控制股東為鞏固其經營權,通常會藉由法律手段增加持股,或提高原先持股之影響力,其中最常見之手段即透過交叉持股來達到穩定經營權之目的。 本文從介紹台中精機、中友集團、廣三集團、太平洋電線電纜(股)公司、台肥(股)公司、力霸集團、金鼎證券集團曾發生過之財務危機事件開始談起,透過這些案例,可以發現關係企業間交

叉持股對公司治理所產生之不良影響。 從上開案例可以發現,我國之所有權結構多為家族企業之經營模式,與英美國家之不同,控制股東本身雖然持股不高,卻能藉由交叉持股膨脹股東權利,透過虛偽交易美化財務報表,或挪用資金炒作股票,最終發生財務危機,使投資大眾及債權人之權益遭受莫大之損害。 本文研究發現關係企業間交叉持股確實較一般公司交叉持股容易產生弊端,建議修法降低相互投資關係及控制從屬關係公司之表決權行使門檻,並將實質控制關係納入公司法第167條及第179條之適用範圍,避免實質控制從屬關係之企業規避法律規定,將自己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並使從屬公司及其轉投資之他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份一律不得

行使表決權。另外,在資訊揭露方面,除調整通知義務之持股比例外,應要求所有型態之關係企業皆須編制合併報表,方能揭露企業之財務資訊,使交叉持股關係透明化。最後,宜將總管理處及其他非公司組織納入關係企業專章之適用主體,以避免弊端之發生。

公司治理機制下的風險管理

為了解決太電掏空案的問題,作者黃裖予 這樣論述:

企業經營管理需要一個健全的治理機制,才能保障股東本身的權益,企業也才有永續經營的機會。企業領導人不僅必須符合公司治理之相關規範及法律要求,更必須健全公司治理以創造企業價值,達到興利防弊。企業領導人的自覺及理念,以及堅持到底的決心對健全公司治理是重要的關鍵。內部控制的發展離不開公司治理的推動,公司治理的優化也離不開有效的內部風險管理作為保障。我們認為,內部控制即高階管理者對企業風險的反應,公司治理準則對內部控制、內部審計應作出明確的规定。公司經營的目標、內部控制機制和環境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其面臨的風險也在不斷變化。一個健全的內部控制依赖於對公司所面臨風險性質和程度的全面、綜合的評價。因為獲利本

身即是企業成功冒險的回報,內部控制的目的就是幫助正確地管理和控制風險,而非減少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