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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櫻琴所指導 黃振祥的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立法解析與案例探討 (2014),提出國 祥 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 分公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多層次傳銷、傳銷商、變質傳銷、保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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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立法解析與案例探討

為了解決國 祥 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 分公司的問題,作者黃振祥 這樣論述: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2014年1月29日公布施行,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同年4月17日發布實施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對於管理多層次傳銷事業法制化,具有極大意義,本法涉及主管機關管理權限與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經營,影響傳銷事業甚鉅。本文探討立法沿革與規範內容,以最新通過法律與細則辦法等為主要架構,研析相關管理法規內容與適用。關於實務案例研究,乃針對本法施行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違反規定之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所為之處分,除將案例類型化並加以統計分析,並選取代表性處分案例加以研究。 傳銷商收入來源應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且須以合理市價為作為義務,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本法第18條

規定傳銷商加入傳銷組織時,不再以「給付一定代價」為要件,此為對傳銷事業管理制度的重大變革,影響傳銷契約之解除與終止,經營業者除須在傳銷行為重新擬定外,亦須在契約範本有所調整。 本次立法最大特色為「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之設置,在立法草案中行政院版本,並無設此一機構構想,係在審議時由立法委員提案通過立法而設立。專責性質保護機構之成立,主要功能為調處爭議及代償制度,以期能快速排解紛爭,並使受害傳銷商能及時獲得損害賠償,本文列專章加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