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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 租賃契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審計部寫的 臺北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公有商用不動產經營管理情形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商用租賃契約VS普通契約 - Prezi也說明:商用租賃契約 VS普通契約 · Ho Cynthia · Outline. 12 frames · Reader view.

逢甲大學 土地管理學系 朱南玉所指導 李秈鮮的 電子商務對零售不動產價值的影響 (2021),提出商用 租賃契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收益價值、百貨公司、零售不動產、電子商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侯英泠所指導 蔡有亮的 論凶宅之說明義務及價值減損 (2018),提出因為有 凶宅、說明義務、價值減損的重點而找出了 商用 租賃契約的解答。

最後網站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則補充:二、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賃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建築物租與他方居住使用,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三、租賃住宅服務業:指租賃住宅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 四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商用 租賃契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北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公有商用不動產經營管理情形

為了解決商用 租賃契約的問題,作者審計部 這樣論述:

  本專案審計報告揭露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經管聯合開發大樓公有商用不動產之空置率連年偏高,惟該局未能針對出租標的物件競爭劣勢,妥為擬訂租賃及行銷策略,肇致鉅額空置損失,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並揭露於民國102年度臺北市總決算審核報告,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依法糾正;另相關行政缺失,經促請臺北市政府檢討改善,該局管有本案公有不動產於民國103至105年度計增加新承租戶60戶,依各該租賃契約之租期及租金核實計算,增加租金收入共計2億5,020萬餘元。

電子商務對零售不動產價值的影響

為了解決商用 租賃契約的問題,作者李秈鮮 這樣論述:

近年來,電子商務呈現出飛速發展的趨勢,同時也成為實體零售商們,特別是百貨公司業,亟待解決的經營困境,因此本研究之目的有三,一是了解過去專家學者對於電子商務與零售業及零售不動產三者間關係的看法,二是探究電子商務可能對零售不動產價值的影響及因素,三是了解電子商務與零售業不動產價值間之影響關係,以做為零售不動產經營者與相關業者等參考。為滿足研究目的,本研究選擇可透過內部整合能力改變現狀的百貨公司作為研究對象,並以半結構化訪談及個案研究法作為研究方法,參考過往學者的文獻擬定訪談大綱,再將訪談結果和二手資料彙整進行個案情境模擬分析,以了解電子商務對百貨公司不動產收益價值之影響。本研究發現電子商務對百貨

公司的不動產收益價值的影響有兩種,一種是外部電子商務的競爭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一種則是電子商務與百貨公司互補所帶來的正面影響。就如同受訪對象們的看法,電子商務與百貨公司間不只是競爭關係,更可以達到互助互益,在個案情境模擬分析可以看出,假設百貨公司增加或強化電子商務渠道的情境下,透過直接資本化法估計的百貨公司不動產收益價值有所成長,反映出電子商務與百貨公司合作能夠增加收益,為百貨公司帶來正面的影響。因此本研究建議零售不動產經營者可以選擇在電子商務上增加與消費者互動的渠道,形成實體零售與電子商務融合的全渠道模式,以應對電子商務競爭、替代所帶來負面影響。

論凶宅之說明義務及價值減損

為了解決商用 租賃契約的問題,作者蔡有亮 這樣論述:

近年來,有關於凶宅之討論越來越多,主要除了民眾權利意識之抬頭外,更有賴於越來越多法律學者及實務見解陸續投入此一領域之探討,本文亦基於過去學說及實務見解之累積,進行本論文之研究。凶宅之問題源於其文化意義,經過研究,人們普遍對於非常態死亡多有畏懼之心裡,若死亡發生於房屋內,將使該房屋成為人們心理上難以接受之處所,因心理層面的壓力,更使該曾經發生過死亡情事的房屋成為交易上乏人問津的商品。因此,此類房屋於交易上的說明義務以及發生死亡情事後的損害填補問題,已經成為刻不容緩討論的議題。為研究此問題,必須先探討各界對於此畏懼感的認定標準為何,以作為說明義務內容範圍以及價值減損之輔助判斷標準,而畏懼感認定之

標準,即為凶宅認定之標準。大體而言,內政部對凶宅認定之範圍最窄,法院次之,民間最廣,但民間以及法院標準頗為接近。於凶宅交易說明義務之研究部分,首先應認為有資訊優勢者應承擔說明義務,例如房屋持有者以及房仲業者。次之於說明義務之內容部分,必須區分不同的契約型態而有不同的結論,本文主要以買賣、租賃、仲介契約探討之。最後關於違反該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主要可以討論締約上過失、詐欺、債務不履行以及瑕疵擔保責任等。於凶宅之價值減損部分,首先探討價值減損於民事上之侵害客體為何,於此主要有純粹經濟損失說以及所有權侵害說。次之討論該價值減損如何判斷,由於一般不動產估價學有其於凶宅估價上的挑戰,故本文認為可另以判斷

上的統計以及嫌惡性設施貶值影響之研究輔助參照之。最後為了實務上侵權爭議的圓滿解決,本文亦提出在侵權責任上其他爭議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