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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張桐銳所指導 陳咸蓁的 預防接種受害補償制度之研究—我國與德國法制之比較分析 (2018),提出和美衛生所疫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預防接種、接種受害補償、社會補償、健康權、國家保護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郭介恒所指導 陳彥汝的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爭議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預防接種、疫苗、不良反應、國家保護義務、因果關係的重點而找出了 和美衛生所疫苗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和美衛生所疫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預防接種受害補償制度之研究—我國與德國法制之比較分析

為了解決和美衛生所疫苗的問題,作者陳咸蓁 這樣論述:

預防接種在國家公共衛生政策上相當重要,其對個人提供保護力免於染病,對國家而言,國民在群體免疫力的保護之下,得有效預防傳染性疾病的擴散與蔓延。預防接種政策推行之正當化基礎,與人民健康權利、基本國策及國家保護義務間具有關聯性,就此脈絡,將牽動「預防接種受害補償制度」之論理基礎。我國現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未明文其補償之法理基礎,通說以特別犧牲理論為補償之依據,但較諸於德國預防接種之補償法制,過於貧乏且不足。故本文以預防接種之補償法理,作為研究之核心,並以此檢討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之缺失。本文認為:一、我國接種受害補償制度屬於「社會補償」體系,並參考德國接種受害之補償法理基礎,透過基本權利、基本國策

與國家保護義務之論據,得按預防接種之接種類型,綜合分析其規制效果、接種疫苗性質與免疫的利益歸屬等,建立具有階層化體系之法理基礎。二、衡量接種受害的補償法理,對於接種受害之補償規範位階、相關法律定義、審議實務、因果關係及舉證責任面向,參考德國之比較法制規範,提出相關之修法意見與個人觀點,俾提供接種受害者更周全之權利保護及落實接種受害補償之法理基礎。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爭議研究

為了解決和美衛生所疫苗的問題,作者陳彥汝 這樣論述:

全球化時代各國頻繁之交流,傳染性疾病也隨之新興與再興,時刻威脅人類的生命與健康,亦對社會經濟產生巨大衝擊,而「預防接種」為現今預防及根除傳染病最直接有效且最經濟的方法之一,但當社會享受預防接種提升群體免疫力帶來之各種保護時,極少數者卻可能終生承擔著預防接種不良反應帶來之不利益。民國98年H1N1新流感疫苗大規模接種期間,不良事件通報頻傳,備受我國公眾關注,不僅促成傳染病防治法嗣後部分修正,衛生署亦於當時緊急修正「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然而經歷上開修正後,我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制度面及實務面仍有許多爭議問題值得探討。 針對以上爭議問題,本文以文獻分析法及比較法進行

研究,先論述國家對人民生命權、健康權之保護義務,並進一步就國家保護義務於預防接種制度之實踐,劃分為「預防接種政策之擬定與推行」、「疫苗品質與安全之管理」、「預防接種作業之執行」、「預防接種不良反應之監測」以及「預防接種受害之救濟」等五個面向進行探討。復基於日本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之細緻性可為我國參考,是以於討論我國救濟制度前,先介紹日本法定預防接種、新型流感預防接種及任意接種健康受害之救濟制度,再討論國家賠償、損失補償等其他救濟手段以及日本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實務運作。其後,則探討我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法制及其性質,並對我國與日本之救濟制度進行比較,從中提出本文意見。最後,針對我國預防接種受害救

濟之實務運作情形,尤其是嚴格因果關係認定之部分,參考我國學者及日本行政、司法實務見解,本文建議審議小組應柔軟化因果關係判斷,落實醫界與法界共同審議,且法院應基於救濟制度目的而為審查,另對現行之覆審機制建議應予明文化,並應加強宣導以區辨「疫苗安全性」與「受害救濟」之觀念,以期透過更完善的受害救濟制度,及更貼近制度目的之實務運作,讓預防接種受害者及其家庭能儘速獲得相應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