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之星188續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另外網站討論我看不懂台灣之星在幹嘛?也說明:還有一個之前的188 4G 30M. 等於是188再續30個月? 還是誰有原資費方案可以對比一下是否是語音有被修改? 感覺這樣不知道是在續什麼? 有人有收到一樣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東茂所指導 梁秀雯的 大型演唱會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2021),提出台灣之星188續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演唱會、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公開演出、集體管理團體。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歷史學系 邵銘煌、薛化元所指導 林佳樺的 1950年代國民黨「復興基地」的型塑─以「中影」、「中廣」為探討中心 (2018),提出因為有 國民黨、復興基地、建設臺灣、中央電影公司、中國廣播公司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之星188續約的解答。

最後網站最高CP值的資費方案台灣之星188元上網吃到飽來囉則補充:還有更重要的是台灣之星超級照顧老客戶的,188方案到現在還不到一年就算是老客戶了XDDD,通通都可以無條件續約,真的是太佛心啦!老客戶續約請點選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之星188續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大型演唱會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台灣之星188續約的問題,作者梁秀雯 這樣論述:

唱片工業因盜版及數位下載營收下滑,當今現場演唱會價值呈現逐步上升趨勢,唱片公司轉型成為音樂娛樂公司,開拓現場表演市場,形成「體驗經濟 」模式。演唱會舞台設備愈來愈複雜,舞台工程風險因此顯著升高,演唱會製作在數位環境下法律議題較多元,著作權爭議也較過去複雜。 本論文觀察大型演唱會產業,嘗試說明刑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著作權於演唱會之實務運作,提出分析與見解。本研究結論為:一、產業方面演唱會產業應著重硬體施工防災策略; 應制定演唱會硬體施工作業準則; 定作人及承包商的義務應以書面約定清楚; 演唱會製作內容的著作權管理,應包含:著作類型、權利歸屬、權利的限制、著作人格權的行使、授權方式約定;

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應共同研議如何利用資訊科技,建置共通的數位資料庫。二、行政機關 演唱會舞台特殊訂製機關應納入源頭管理; 文化部人才培訓計畫應與勞動部職安署應合作輔導演唱會產業活動規範; 智財局應規範多媒體權利內容以保障新型態著作權並應輔導放寬通過美術著作權集管團體;大學法律系開設「娛樂法」相關課程或學分; 政府機關於藝文採購契約著作人格權約款,允許創作者依著作權法行使著作人格權。三、立法及司法機關 演唱會如未構成「意圖商業利益」與「意圖私人獲利」要件,即使未取得公開演出授權,仍不應適用刑事責任; 舞台工程意外而致傷涉及不作為過失犯,法院應審理行為人是否有管理疏失、保證人地位、

作為義務與作為可能性。關鍵詞:演唱會、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公開演出、集體管理團體。

1950年代國民黨「復興基地」的型塑─以「中影」、「中廣」為探討中心

為了解決台灣之星188續約的問題,作者林佳樺 這樣論述:

政府遷臺以來,為強化並向一般民眾傳達將建設臺灣為「復興基地」的理念,雖當時政府經費大多花費在軍事上,但對於民眾宣傳的推動還是盡力支持,在宣傳媒介上,電影和廣播尤其深受國民黨的重視。透過電影和廣播寓教於樂的宣傳方式,使黨在「宣傳政策與推行政令」方面,深入群眾,達到教化的目的,進而堅定共同建設臺灣為「復興基地」的理想目標。因此,本文將運用現存史料,從當時的時空背景與環境的型塑,研析國民黨從黨中央到區域性的組織動員,如何重新建構其宣傳系統,並透過黨營文化機構中的「中央電影公司」與「中國廣播公司」,如何配合黨的中心思想與國策,以電影和廣播做為宣傳媒介,來進行「復興基地」的宣傳,依序從宣傳體系的建立、

對民眾宣傳的管道、宣傳內容及宣傳工具等方向進行考察,以釐清在對民眾進行「建設臺灣為復興基地」的宣傳及其成效。尤其,文化戰的精神宣傳中,相當強調精神動員的部分,藉由中影及中廣這兩種宣傳媒介(電影及廣播),直接提供民眾視覺與聽覺的吸引力,如中影以軟性題材從中教化人心,讓電影成為教育宣傳的一環,配合國家文化建設、社會教育政策的推行。而中廣在配合中央指示下,對黨中央的重要決策及措施加強報導,讓聽眾在點滴故事中融入社會革新觀念、民族大義的精神、反共意識的強化,逐漸型塑民眾對「復興基地」的想像。本文希冀透過點、線、到面的研究,逐步釐清1950年代在建設臺灣的同時,如何運用現代的技術,來強化對民眾的對國家政

策的認識與順從,如何型塑民眾對「復興基地」的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