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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犯罪學研究所 周愫嫻所指導 許育山的 著作權法擅自重製罪案件之量刑因子研究 (2009),提出台大計中影印額度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違反著作權、擅自重製罪、量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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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大計中影印額度,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著作權法擅自重製罪案件之量刑因子研究

為了解決台大計中影印額度的問題,作者許育山 這樣論述:

民國96年修訂後之著作權法擴大了智慧財產之保護類型,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意圖營利或係供個人使用,只要是以光碟方式「重製」,即屬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得主動訴追偵辦。對於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光碟方式重製他人著作者,得科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相當於縱火、教唆殺人之重刑。保護智慧財產權雖是國際化之主流共識,然就著作權法之擅自重製罪而言,侵害的多屬私人企業之商業利益而已,是否須科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之重刑,在摒除國際壓力或政治等非專業因素之干擾後,實有檢討其公訴化及刑度刑責之必要性與正當性。本研究蒐集全國地方法院96年至97年對於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重製罪」案件之有罪判決書中共338件

。經過內容分析後,發現:1.法律因素中「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生活狀況與品行、違反義務之程度、犯後態度、緩刑與否、常業犯及法定減刑」,與法律外因素「被告性別、賠償和解或求情、重製期間次數、重製物數量、著作財產數量、法庭因素及國際形象」,統計分析之結果達到顯著性之水準,可見該15個量刑因素對於法官之科刑審酌具有重要之參考影響。2.違反著作權法擅自重製罪之行為人以男性居多;年齡多數分布在18至30歲之青年;有五成之行為人是無犯罪之前科紀錄。3.判決結果有將近九成的被告是被判處2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且平均刑期僅比法定刑之最低刑度多出1個月左右;並有高達五成的行為人被宣告緩刑,顯見法官對於此類智慧財

產案件之宣判,仍傾向於從輕之量刑結果。本研究建議:(1)法官對於該類智財案件係採從輕量刑之實務見解,應透過刑事政策之彙集與規劃,反映在立法之修訂與調整,以符合我國之民情和法感情。(2)架構刑事訴訟之量刑程序,提供法官充足資料以資科刑審酌之考量,並落實在判決書中對於量刑因素之具體呈現與敘明,以利於實證資料之長期搜集及統計分析,並進階幫助司法院頒行之「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能建立實際可行且具科學預測性之量刑參考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