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喪假期限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勞基法喪假期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柏欽寫的 勞基法攻略:工資傳( 2版) 和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勞工喪假可以請幾天?請喪假卻出去玩可以嗎?也說明:勞動法規並無任何喪假須於一定期間內請完之規定,而所謂的百日內請完,也只是習慣,並無法律拘束力,但雇主可事先訂定事業單位之請假規則,訂定一個合理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王能君所指導 黃偵甯的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研究─以我國法院判決為分析對象 (2020),提出勞基法喪假期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無正當理由、除斥期間、曠工、繼續三日。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勞工研究所 楊通軒所指導 歐陽翠敏的 勞動契約中競業禁止條款之研究 (2002),提出因為有 競業禁止、工作權、契約自由、營業秘密、藍鉛筆原則、合理化原則、全有全無原則、第三人效力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基法喪假期限的解答。

最後網站社會生活與民法 - 第 165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例假:勞工每 7 日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勞基法第 36 條)。 ... 喪假: 100 年 10 月 14 日修正勞工請假第 3 條規則,勞工喪假依下列規定: ( 1 )父母、斧父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基法喪假期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基法攻略:工資傳( 2版)

為了解決勞基法喪假期限的問題,作者黃柏欽 這樣論述:

  本書針對「基本工資、平均工資、一日工資(按月計酬者)、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平日延長工時之工資(平日加班費)、休息日工作之工資(休息日加班費)、國定假日工作之工資(國定假日加班費)、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選舉投票日加班費)、特別休假工作之工資(特別休假加班費)、例假工作之工資(例假加班費)、補休未休畢工資、特別休假未休畢工資、產假期間工資、原領工資補償、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獎金或紅利、年終獎金及節金、婚假工資、喪假工資、普通傷病假工資、公傷病假工資、事假工資」等25種「工資類型」,一一逐步以「案例」、「案例解析」、「法學小辭典」架構,來使讀

者易懂、易學、易用。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研究─以我國法院判決為分析對象

為了解決勞基法喪假期限的問題,作者黃偵甯 這樣論述: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解釋與適用,學說上雖有相關之研究文獻,但對於法院於具體個案中,如何解釋本款要件尚未見有相關研究。基此,本文將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為研究對象,分析法院判決,研究本款之構成要件,進而就不同之案件事實,予以歸納並類型化第6款之終止事由,並進一步分析法院對於各類型中對於無正當理由之判斷標準,並嘗試歸納出法院是否有無正當理由之一般性判準。此外,另針對法院審查第6款常見之爭點,分析第12條於實務上產生之問題。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為了解決勞基法喪假期限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1.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2.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4.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5.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勞動契約中競業禁止條款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基法喪假期限的問題,作者歐陽翠敏 這樣論述:

我國關於競業禁止的規定除了民國二十五年公布但未實施之勞動契約法、勞委會於八十九年統合司法機關對競業禁止之合理性判斷所作出之行政解釋、及勞委會目前決定將從嚴訂定「勞動契約法草案」中有關競業禁條款的規定外,基本上對於勞動者競業禁止之相關問題未形成架構性的探討而產生諸多盲點。此主要係因為在我國勞資間關於競業禁止所生之訴訟乃近十幾年來所漸生之爭議,就與英美關於此類爭議在其勞資關係議題上已有近六百年的歷史相比較,在我國關於競業禁止問題的探討仍屬初步階段。然而,無可否認的,現今企業己有運用競業禁止保護其商業利益的迫切需要性,但此類條款又有限制勞動者離職後之職業自由選擇權而響勞動者之工作權;生存權,故此類

條款顯現的是勞資利益的衝突。為避免勞資雙方中任何一方因無合理的憑藉而權益受損,關於勞動者競業禁止問題之探討有刻不容緩的趨勢。在參照國內外學者對歐美及我國競業禁止之論述、競業禁止相關論文、現行法規定、法院相關判決、政府機關所舉辦之研討會資料及解釋後發現在我國有下述問題(1)未能將勞動法及其它相關法律規範中涉及競業禁止的問題加以統合,以致於勞資間具有限制競業的約定未被統一歸納比較,致使我國對競業禁止一直停留在較單純的概念;(2)和其它國家相同將競業禁止分成離職前與離職後兩種,然而探討的重點多著重於離職後,甚少注意離職前的問題;(3)並未針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從事於一般職業之勞動者是否應受競業禁止規

範加以探討;(5)未對競業禁止是否適合由工作規則、團體協約統一規範加以探討;(6)關於競業禁止之合理性判斷標準尚未能藉由立法而係藉由法院判決形成,以致各法院所依循之標準不一;(7)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時,雇主所能尋求之救濟方法分散於民法、刑法、專利法、營業秘密法等相關法令之中未能統一。 因有感於產業經濟的變動,未來勞資間約定競業禁止的需求將增加。由於國外對競業禁止所生之問題有較完整之論述,故本文主要以美國、輔以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關於競業禁止之規範,企圖對我國競業禁止約定所生之問題加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