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和楊文瑞的 住宅租賃契約:理論與實務教戰手冊(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也說明:可提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 ... 不只是可能需要擔負民事責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也有規定,如果違反第6條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建築系建築與都市設計碩士班 蘇瑛敏、宋立垚所指導 徐子淇的 從物業管理及防疫觀點探討集合住宅公共空間規劃設計之研究 (2021),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組織、管理模式、空間設計、疫情管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郭書琴所指導 吳秉純的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民法繼承篇、法定繼承制、遺囑自由原則、遺囑真實性、殯葬自主權、死亡計畫、家庭協議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的解答。

最後網站宜蘭縣政府公寓大廈管理案例彙編則補充: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2 款所明定,是旨揭管線 ... 開行為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 條所稱變更構造、顏色、設 ... 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 各款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420餘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事業計畫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以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百頁容積獎勵圖文解說   近50頁同意比例疑難解說   規劃9篇專題,深入分析重要機制   穿插8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實務與理論全貌

從物業管理及防疫觀點探討集合住宅公共空間規劃設計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的問題,作者徐子淇 這樣論述:

2019年12月中國武漢爆發不明肺炎,並在2020年初擴散至全球,相較於2003年的SARS擴散速度來的急又快,嚴重影響全球社經。藉由COVID-19的傳染特性,政府部會發布各項相關應變調整計畫,採取隔離與疏散防控手段,集合住宅成為重要的基本隔離單元,防疫管理成為規劃設計的重要課題。本研究針對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社區公共空間,選擇四種不同物業管理個案-自行雇用、分項委託、委託統籌、全權委託之集合住宅社區,對疫情前中後的管理組織、公共空間設計、疫情管理面向進行分析。深度訪談歸納出集合住宅之疫情管理課題及對策,包含「門禁管理」、「設施管理」、「健康環境管理」及「生活管理

」四大項。研究結果顯示社區事務決策因素為區分所有權人及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模式之選擇無關,並歸納出集合住宅公共空間防疫設計重點共四大項14小項。希冀本研究未來提供社區管理單位對公共空間的防線管制措施,及設計單位於常態性疫情發展下對公共空間之設計方向參考。

住宅租賃契約:理論與實務教戰手冊(二版)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的問題,作者楊文瑞 這樣論述: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施行。當年筆者旋以10餘年執業經驗及法律專業背景,於民國108年7月推出本書第一版,隨著租賃住宅市場迅速受到重視,筆者於母校東海大學法律系兼課教學住宅租賃法律課程;以及於臺中市及苗栗縣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班授課。教學經驗跨足理論及實務界。筆者亦同時將過去的經營模式快速轉化為租賃條例時代下可順暢運行的租賃住宅經營模式。     今,本書第二版新增租賃條例施行逾4年所帶來的新市場秩序、教學心得、實務管理技巧,字數新增近萬字。適合房東、房客、租賃住宅服務業、不動產經紀業及法律專業人士閱讀,提供常見的租賃契約解讀及糾紛處理的實務經驗及

法律依據,希望能持續成為租賃住宅市場的實用工具書。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的問題,作者吳秉純 這樣論述:

遺囑,是死者展現其死後話語權的重要方式。立遺囑人在生前留下遺囑,待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遺囑,成為立遺囑人對自己所有事務主張話語權的重要手段。因此本論文認為遺囑的討論,不應該僅針對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進行研究。我國立遺囑人常將遺囑用於規劃身後事,本文將遺囑的討論擴大到遺囑中殯葬與祭祀的規劃。人死後必定會留下遺體與遺產,需要進行財產轉移與遺體安置。遺體處置的部分,涉及殯葬儀式的舉辦、遺體保存地點以及相關費用之必要支出等。若未能於生前進行良好的規劃,當家屬間對於如何處置死者身後事並無共識時,必會成為家屬間爭吵的開端。本文認為立遺囑人若在生前進行妥適規劃,可以讓遺囑成為指引家屬間形成共識的力量,作為杜

絕家庭紛爭及凝聚家庭羈絆的手段。人們希望獲得一份體面、莊重且符合心意的臨終儀式。這些殯葬與祭祀費用涉及,是否從應繼遺產中支出?以及如何支出?是否由繼承人代墊?等討論。遺囑如同死者之口,在立遺囑人死後為其發聲。使立遺囑人得在死後,對其遺產與遺體的處置有一定的話語權。如何使立遺囑人在死後仍能掌控其所有事務,並能得償所願為本論文的研究目標。本論文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講述本文研究動機及方式。第二章介紹我國遺囑法制沿革與規範。第三章中,以實際案例點出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殯葬與祭祀規劃之爭議並回顧相關文獻,說明我國遺囑法制之爭議與極限。於第四章簡要介紹美國遺囑法制。於第五章中提出預先進行死亡規劃的重要性

,並對我國遺囑法制提出修正建議。第六章,總結前五章之研究,回顧我國遺囑法制之不足,並建構出本文期待的解決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