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郭如意寫的 老師解題 公務員法 2020高普考 地方特考(保成)(十三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也說明: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呂理翔所指導 江鴻福的 公立研究機構中具公務員身分之研究人員利益衝突法制研析—以兼職限制為討論中心 (2020),提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科學技術發展、公務員兼職、工作權、研究自由、利益衝突。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陳顯武所指導 紀嘉真的 我國公務員廉政倫理行為規範問題評析與法制化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廉政倫理、倫理行為、倫理規範、公務員倫理規範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務員服務法則補充: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9年7 ... 中華民國32年1月4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13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條文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老師解題 公務員法 2020高普考 地方特考(保成)(十三版)

為了解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的問題,作者郭如意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欲報考 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者   適用時間   無限制   使用功效   配合至108年10月止最新法規修正及命題趨勢   →赤裸揭開最新出題軌跡   →洞悉公務員法命題趨勢   人事廉政權威郭如意老師恐怖猜題   上榜生一致推薦 公務員法考生必備寶典   犀利分析 104~108等年度相關考試命題,快速了解章節及考情重點   改版差異   最新法規修正及命題趨勢 本書特色   1.分析104~108等年度相關考試命題,藉以了解章節及考情重點   2.精選重點申論試題加以解析   3.針對公務員法最新法案、焦點問題精確分析比較   老師解題 公務

員法 壹、重要試題題庫 1 第一單元 任用(含陞遷) 第二單元 考績 (※附註:考試院107年9月25日已函送立法院最新「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 第三單元 懲戒 第四單元 服務(含廉政倫理、公務人員協會、交代條例、宣誓條例) 第五單元 財產申報 第六單元 利益衝突迴避 (※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單元之205至214題為新修正公布後之重要問題,215至218題為修正前考題及解答僅供參考) 第七單元 行政中立 第八單元 保障 貳、民國104年至108年試題介紹及答題指引 555 104年試題 一、104年鐵特高員三級、三等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員

「公務員法」試題 557 二、104年高考三級「公務員法」試題 557 三、104年普考「公務員法概要」試題 558 四、104年薦任升等「公務員法」試題 558 五、104年簡任升等「公務員法研究」試題 559 六、104年地特三等「公務員法」試題 559 七、104年地特四等「公務員法概要」試題 560 105年試題 一、105年高考三級「公務員法」試題 560 二、105年普考「公務員法概要」試題 561 三、105年地特三等「公務員法」試題 561 四、105年地特四等「公務員法概要」試題 562 106年試題 一、106年高考三級「公務員法」試題 562 二、106年普考「公務員法概

要」試題 563 三、106年三等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公務員法」試題 563 四、106年簡任升等考「公務員法」試題 564 五、106年薦任升等考「公務員法」試題 564 六、106年地特三等「公務員法」試題 564 七、106年地特四等「公務員法概要」試題 565 107年試題 一、107年鐵特高員三級「公務員法」試題 565 二、107年鐵特員級「公務員法概要」試題 566 三、107年高考三級「公務員法」試題 567 四、107年普考「公務員法概要」試題 568 五、107年地特三等「公務員法」試題 569 六、107年地特四等「公務員法概要」試題 570 108年試題 一、108

年退特三等「公務員法」試題 570 二、108年高考三級「公務員法」試題 571 三、108年普考「公務員法概要」試題 572 四、108年簡任升等考「公務員法」試題 572 五、108年原任升等考「公務員法」試題 573 附錄 重要函釋及最新修正法規(共十四部分) 575 一、任用相關函釋、大法官解釋 577 二、考績相關函釋與最新考績法修正草案 588 三、留職停薪、停職、休職之相關函釋 590 四、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規定及違反者之處理 593 五、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民國102年7月16日行政院函訂發布全文7點,並即日生效) 603 六、關於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之

考績及懲處 605 銓敘部108年2月26日部法二字第10847466971號書函 605 七、兼職相關案例問題 606 八、服務法兼職與投資之重要釋例 611 九、行政中立法重要案例之最新修正及相關案例函釋 614 十、利益衝突迴避重要釋例 619 有關公職人員於涉有其本人或關係人年終考績評核各階段,是否具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未自行迴避之主觀故意判斷參考基準(法務部104年8月5日函釋) 619 十一、財產申報重要釋例 622 十二、懲戒案例函釋 626 十三、保障案例函釋 628 十四、司法院大法官第782號解釋-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爭議(108年8月23日公布) 633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 前總統馬英九違法洩密案遭起訴,曾委託前大法官提出法律鑑定意見書主張「總統不是公務員」。請問法務部立場,總統是公務員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否則應予撤職。請問法務部,如果總統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為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負有「財產申報義務」、「財產強制信託義務」,違反規定僅處「6萬以上120萬以下罰鍰」;針對法規「違反申報義務」部分訂有行政罰及刑罰,針對「違反信託義務」卻僅有行政罰。
這種罰責,對於有上百億財產的人根本不痛不癢,法務部同意必須檢討修正嗎?

→《公司法》197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然而,法務部函釋卻指出,總統、部長的持股依法強制信託後,竟然可以繼續擔任董事。法務部為何採取此種立場?

2. 我去年即透過質詢公開檢舉,陳慶男給了許多非法政治獻金,要求監察院調查。今天,監察院初步回應的確違法,然而,卻由於已罹於3年的時效、無法裁罰。現行法這種規範,根本是大開漏洞、必須修正。

此外,我也曾公開檢舉馬英九、吳敦義2012年競選連任時,在高雄造勢活動的錢,也都是陳慶男買單的,根本違法。為何監察院至今未調查?難道是刻意抓小放大?

附註:
2018-12-1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懲治貪官、糾舉弊案 監察院的成績單在哪裏?
https://reurl.cc/rKp8y

2018-12-1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800萬的戰略顧問酬庸、陳慶男的非法密室關說
https://reurl.cc/mka3G

2018-10-2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護航黑道民代開快車 查處高官舞弊慢吞吞
https://reurl.cc/rKp8y

公立研究機構中具公務員身分之研究人員利益衝突法制研析—以兼職限制為討論中心

為了解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的問題,作者江鴻福 這樣論述:

科學技術發展為我國產業升級及社會進步之重要基石,我國政府基於此目的下,修法放寬公立研究機關(構)具公務員身分之研究人員得基於科學研究業務需要,兼任企業、機構或團體之相關職務。然放寬兼職之結果,利益衝突之問題亦伴隨而來,在公立研究機關(構)之本職工作與外部兼職之事業間,形成承諾衝突之境地,並將進一步提高利益衝突之風險。此外,上開人員除了須遵守自身公務員身分所衍生之義務外,其作為研究者,更不得違背研究誠信、研究倫理及避免試驗對象、社會大眾權利受到損害。惟從政府資助之研發成果後續商品化及推廣至產業界使用之角度思考,公立研究機關(構)具公務員身分之研究人員又扮演研發成果與產業銜接之關鍵角色,究竟在立

法政策上,應在防範利益衝突之目的下完全禁止上開人員兼職,抑或基於科學技術發展,例外在符合一定條件或就公務員職務性質,允許其兼任特定職務,乃為本研究所欲探討之問題。目前有關公務員兼職事項分別由公務員服務法、科學技術基本法及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規範,惟法規適用上卻可能發生競合或防弊不周之處,在探討上述問題前應優先釐清。再者,公立研究機關(構)具公務員身分之研究人員是否受憲法工作權及研究自由之保障,涉及國家立法限制其基於科學研究需要兼職時,得否恣意為之,此問題亦亟需探究。最後,如何在以科學技術發展為目的之科學研究兼職下,妥善降低利益衝突風險,並同時保障研究職公務員憲法上之基本權,提高其投入研發能量至

我國產業之意願,除參考國外公務員兼職之立法例外,亦分析我國公立研究機關(構)利益衝突案件,以綜合歸納並得出符合我國需求之建議作法。

我國公務員廉政倫理行為規範問題評析與法制化研究

為了解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的問題,作者紀嘉真 這樣論述: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8條明定,各締約國均應特別努力在其國家體制及法律制度之範圍內,給公務員適用正確、誠實及妥善執行公務之行為守則或標準;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也強調政府公共服務倫理基礎工程之建設;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之反貪污及透明化工作小組也建議,會員體應制定及落實執行有關公務員倫理行為之法規,並檢討執行情形,均顯示強化並落實公務員倫理行為規範已成為國際趨勢及先進國家努力之目標。行政院於2008年第3096次院會審議通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又於2012年函訂「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將請託關說制度化,使公務員在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上開兩項規定在實務執行上,已發現有若干條

文執行困難及不符現實,於中央廉政委員會第17次會議決議,應重新檢視現行規範是否符合時代潮流,惟經檢視相關資料尚未對外提出檢討與修正。本研究藉由檢閱國際公約、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規定相關文獻、國際組織調查、官方統計資料及現行實務實施情形進行比較分析,發現我國現有廉政倫理行為相關規範有「公務員服務法未符實際無所適從」、「請託關說行為規範歧異與實務嚴重落差」、「受贈財物行為例外得收受判斷標準不明確」、「飲宴應酬行為禁止與報准標準有疏漏」、「其他廉政倫理行為多不確定法律概念形同具文」等問題需檢討修正,遂本研究針對我國廉政倫理行為規範現況問題提出下列建議:「應盡速通過『公務人員基準法』取代『公務員服

務法』」、「『請託關說』行為規範歧異應盡速整併修正」、「『受贈財物』行為例外得收受判斷標準應明確化」、「『飲宴應酬』行為禁止與報准標準應明確化」、「廉政倫理行為登錄機制應檢討修正」及「其他廉政倫理行為多具不確定法律概念應予修正並增列必要行為態樣」等建議,期使我國廉政倫理法制更加完備,讓公務員知所遵循,鞏固人民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的信賴,讓我國廉潔的公共服務與政府治理使國家更具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