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羅昌發寫的 政府採購法與政府採購協定論析(三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校務發展基金支應新興工程要點也說明:... 工程計畫有關之先期規劃構想及綜合規劃與設計等作業,並依「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辦理規劃設計廠商之評選作業及規劃設計。 六、本要點自「臺北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營建工程系 李得璋所指導 蔡富伃的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履約爭議分析與改善策略之研究 (2014),提出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履約爭議、規劃設計監造。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楊淑文所指導 李仁豪的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爭議問題之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工程規劃契約、工程設計契約、工程監造契約、定型化契約、定性、具體民事爭議案例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立成功大學新興工程支應辦法則補充:辦理與新興工程計畫有關之先期規劃構想及綜合規劃與設計等作業,並依「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辦理規劃設計廠商之評選 作業及規劃設計事宜。 五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法與政府採購協定論析(三版)

為了解決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的問題,作者羅昌發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法是我國近年來所制定的最重要法律之一。它巨幅改變以往雜亂的採購法制;經民國九十一年的修正,使該法更為完善。由政府的角度而言,它促使採購制度合理化,保障人民權益;由廠商的角度而言,它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使政府採購市場更為公開;由整體而言,它規範著國內佔有極大比例的經濟活動。由於這部法律的重要性,使得政府部門的人士以及廠商都必須加以瞭解。也由於這部法律有公法及私法上許多特性,學術研究者亦必須對之深入研究。執業者對其若不瞭解,亦對當事人權益的保障將有欠缺。   本書針對整部政府採購法的理論上問題及實務上所衍生相關問題,以及實施後重要實務見解,均予以探討及分析;對於政府人士、廠商、學生

、甚至研究者,都將提供基礎而廣泛的資料與意見。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履約爭議分析與改善策略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的問題,作者蔡富伃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公共工程技術服務爭議案例之調解案件、仲裁或法院訴訟的件數與日俱增,爭議問題層出不窮,往往因為契約內容不明確、各單位權責劃分不清、審查制度不健全、技術服務品質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因素,造成不必要之技術服務履約爭議,亦間接導致施工品質不佳、成本增加、工程進度延遲等問題。有鑑於此,本文配合文獻調查法與案例分析法,整理技術服務相關規範、工程慣例、設計準則…等,蒐集近年來國內公共工程技術服務爭議案例,統整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規劃設計監造常見之現況問題,並就個案之爭議發生原因進行探討,經由分析此等爭議問題之工程實務及法律實務見解與趨勢,探討技術服務契約雙方潛在缺失,提出預防及解決之對策,就工程契約履

約過程可能發生瑕疵之部分,採取適當調整、補救措施,包含檢討相關契約條款及執行契約管理之具體作為,以期減少公共工程技術服務爭議之發生。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爭議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的問題,作者李仁豪 這樣論述:

本文旨在探討及釐清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之民事爭議問題,包括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之爭議、契約定性及適用法律之爭議、廠商服務缺失責任之爭議、廠商服務酬金請求權之爭議等。首先,依據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規定,判斷公共工程定型化技術服務契約條款是否對廠商顯失公平而無效時,本文認為,應就個案為全盤考量及實質審查,以誠信原則及公平互惠為上位概念,併參考消保法規定,俾達保護弱勢契約一方、對抗強勢契約他方、節省締約成本及實現契約正義之目的。其次,經本文分析、歸類及定性,實務上存在十種一般性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類型,其中,提供「辦理規劃」、「辦理設計」者,為承攬契約;提供「協辦工程招標及決標」、「辦理監造」者,為

委任契約;同時包含前項及後項者,為承攬及委任之混合契約,其適用法律之道為,前項與「協辦工程招標及決標」混合者,整體適用關於承攬契約之法律規定;各項與「辦理監造」混合者,則分別適用各該部分給付所屬契約類型之法律規定。再者,關於廠商服務缺失責任,本文探討規劃或設計廠商瑕疵擔保責任之「工作物完成前之瑕疵擔保責任」、「瑕疵發見期間」、「修補瑕疵」、「解除契約」,監造廠商受任人損害賠償責任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受任人逾越權限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責任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責任之競合」、「契約責任及侵權責任之競合」、「第三人與契約責任之關係」、「僱用人與侵權責任之關係」

、「侵權行為舉證責任之緩和及減輕」等具體爭議。最後,關於廠商服務酬金請求權,本文探討規劃或設計廠商依約完成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與承攬報酬義務之同時履行抗辯」、「工作是否完成與對價平衡之關係」、「採委任契約之可能性」,規劃或設計廠商辦理變更設計之「實務見解」、「屬規劃或設計瑕疵所致之變更設計」、「屬機關需求變更所致之變更設計」、「屬非可歸責於雙方情事所致之變更設計」,以及監造廠商工期展延之「情事變更原則」、「棄權條款之適法性」等具體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