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查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公共工程查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秉蒼寫的 為營建品質把關:不願面對的真相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施工抽查紀錄表 - Barcelonan也說明:1施工抽查範圍。2,施工查核作業程序。3 施工品質管理標準。 ... 工程會施工抽查紀錄表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108,04,30 「公共,附表二_公共工程施工 ...

大漢技術學院 土木工程與環境資源管理研究所 王世忠所指導 張菀茹的 公共工程品質查核缺失樣態重複性探討 (2021),提出公共工程查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查核、缺失改善、品質管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建築系 阮怡凱所指導 劉玲娥的 運用資料探勘技術預測學校建築工程之專案績效 (2021),提出因為有 資料探勘、公立學校建築工程、專案績效、關聯規則、類神經網路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共工程查核的解答。

最後網站外交部譴責中國政府針對立陶宛交通及通訊部政務次長愛格涅率 ...則補充:7 天前 — ... CTPECC業務實地查核項目表; CTPECC業務實地查核項目表 ... 外交部預決算; 書面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外交部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共工程查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為營建品質把關:不願面對的真相

為了解決公共工程查核的問題,作者楊秉蒼 這樣論述:

  品質一詞於營建工程似乎與「需求」畫上等號,然其為何物?就廣義的角度,工程品質係由材料、施工、成本、進度、安全、環保、美觀、功能及制度等需求所組成;其中,「材料」及「施工」為影響品質最直接之重要關鍵因素。由於國內營建工程技術受限專業分包體系之影響,在長久改善運作機制下,現階段承包商透過施工技術降低成本之契機,已不多見。所以目前能為承包商謀取更多利益的來源就是「材料」。承包商為獲取更多工程利益,目前多由「降品質」及「減數量」下手,所以造成工程品質低落之主凶,就是「材料」;而施工僅為幫兇。   吾等投身營建環境十餘載,發現國內營建工程師(含監造)似乎有專業施工知識優於材料知識之不平衡現象(材

料專業知識不足,將無法掌控施工品質),這是值得警惕的一項課題。為突顯營建「材料」品質控管之重要性,本書所稱工程品質係以「材料為主,施工為輔」,冀望藉此重新建立材料為工程品質根基之事實。 於此,本書內容架構包含下列七大部分,說明如下。   1. 論營建品質 態度決定高度:內容包含品質義涵及品質弊端來源等,並探討監造單於品質控管之重要地位。   2. 實驗認證 品質保證:主旨在說明全國認證基金會(TAF)之營建實驗室認證制度及實驗室經營之應有態度。   3. 抽樣確實 保障品質:以大宗材料為基準,說明如何做好現場取樣之工作,以避免取樣程序錯誤造成材料品質誤判。   4. 瞭解試驗 掌握關鍵:以大宗

材料為基準,說明如何透過試驗程序之認知,進一步控管材料品質特性。   5. 破解試驗報告密碼:以大宗材料為基準,說明如何透過試驗數據量化資訊,判斷報告之合格性與合理性。   6. 為營建品質把關-材料管制:以水泥混凝土、鋼筋、瀝青混凝土及土壤級配等大宗材料,說明如何建構完整之正確材料檢測程序,藉以確保檢測結果之可靠度。   7. 為營建品質把關-施工管理:以水泥混凝土、鋼筋、瀝青混凝土及土壤級配等大宗材料,說明如何透過正確之施工程序,以避免不當施工導致材料品質之劣化。

公共工程查核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公共工程品質查核缺失樣態重複性探討

為了解決公共工程查核的問題,作者張菀茹 這樣論述:

一直以來,公共工程一旦發生工安意外或者品質瑕疵,常被認為與投標價格高低有關,然從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理念看來,有效矯正與預防缺失,方為提升並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之基本。本研究引用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全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常見缺失態樣統計表(每季),以敘述統計方式進行統計分析,蒐集並彙整105年至109年五年間全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件數共18,533件,分別以品質管制及施工品質二大類統計,探討高重複性缺失項目並探討其缺失的改善情形。工程施工查核前十大重複性缺失,品質管制類有改善計3件,未改善計3件,缺失漸增計4件;施工品質類有改善計1件,未改善計4件,缺失漸增計5件。依據本研究

分析及彙整資料顯示,105年~109間缺失改善情形並不顯著。高重複性缺失非高難度技術項目,大多在於各權責單位未落實品管制度,以致缺失不斷重複發生。現行查核制度未對於同單一位(包含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之重複性缺失進行檢討或有懲罰性機制,以致各單位並無鑑前毖後之作為,不斷重蹈覆轍。

運用資料探勘技術預測學校建築工程之專案績效

為了解決公共工程查核的問題,作者劉玲娥 這樣論述:

近年來教育部每年投入約新臺幣300億元的經費於公立學校建築工程專案(Public school building projects, PSBPs)。在政府財源日益不足及少子化的情況下,如何有效管控專案的執行績效及資源最適化的分配,將成為政府推行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成功與否的關鍵。然而,高達95﹪的學校建築工程專案會發生工期延宕與成本追加之情況,造成專案執行績效普遍不佳。本研究分別透過模糊德爾菲法(Fuzzy Delphi Method)、關聯規則(Association Rules)及類神經網路(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的採用,建構一套PSBPs的績效評估與預測系統,

並能在專案初期的規劃設計與招標階段,及施工階段導入,以精準預測專案的未來執行績效並達預警功效。研究實際以全國大專院校62個PSBPs作為樣本,研究結果定義出11個影響建築工程專案績效的高度關聯性因子,並發現在廠商能力與經驗不佳、傳統發包方式、最低標、市場缺工等條件下,更容易導致專案績效較差。而類神經網路所建構的績效預測模型,經實證後發現整體預測準確率可高達84.21﹪,未來可提供學校、設計單位及營造廠商能即時掌握專案執行績效,並建立動態追蹤檢討與因應措施,以提升整體專案的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