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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陶儀芬所指導 葉怡彣的 臺灣發展型國家的民主化:以國家鑲嵌自主性於產業界之轉型為例 (2020),提出全國電子數位機上盒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家鑲嵌自主性、國家社會關係、國家能力、產業轉型、產業創新、發展型國家、產業公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陳春山所指導 王朝民的 數位匯流時代下的網路內容治理與著作權調和 (2020),提出因為有 數位匯流、網路內容治理、OTT TV、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全國電子數位機上盒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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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全國電子數位機上盒,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娛樂法:影視音樂IP與合約爭議

為了解決全國電子數位機上盒的問題,作者林佳瑩,張志朋 這樣論述:

娛樂產業深入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 但您知道娛樂產業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嗎?     ◎韓劇「魷魚遊戲」有抄襲日本「要聽神明的話」電影嗎?你知道Netflix有就「魷魚遊戲」、「Squid Game」提出商標申請嗎?     ◎「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目擊者」、「無聲」的電影劇本為什麼都引發著作權的爭議?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電影主題曲有抄襲英文老歌「Reality」嗎?     ◎你知道電影名稱「我的少女時代」,以及樂團名稱「S.H.E」、「五月天」、「F.I.R.」、「蘇打綠Sodagreen」、「茄子蛋」、「草東沒有派對」都是註冊商標嗎?     ◎「五分鐘看完一部電影」的二創影

片,究竟是構成抄襲?還是合理使用?     ◎製作同類型的益智問答或是真人實境秀節目,會構成侵權嗎?     ◎知名漫畫Young Guns在改編成電影或電視劇的過程當中,發生了什麼爭議?     ◎你知道「灌籃高手」的角色和「布袋戲」的戲偶角色「史艷文」和「二齒」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嗎?     ◎「安博盒子」機上盒、「追劇APP」、「電話亭KTV」究竟是合法還是非法?     ◎改編神曲「帥到分手」,是抄襲?還是合理使用?     ◎成人影片有沒有「馬賽克」,權利大不同?成人影片商用著作權和註冊商標保護自己的影片,你也應該學起來!     本書綜覽電影、音樂、遊戲、電視等娛樂產業,蒐集了超過

60個台灣的經典判決,從著作權法、商標法等IP及合約多個角度切入,透過深入淺出的案例介紹,帶您一探娛樂產業的法律面貌。     在娛樂產業高度蓬勃發展與變動的現今,「IP開發」已經成了熱門詞彙。您可以透過本書了解如何事前做好「IP布局」,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無論您是娛樂產業從業人員,或是想一探娛樂產業神秘面紗的消費大眾,本書都能讓您收穫滿滿。     ★誰適合這本書?   ◎唱片公司、經紀公司、音樂製作公司、音樂版權公司、影視動畫製作公司、投資者、發行商、廣告贊助商、影音串流平台、遊戲開發代理商等娛樂產業的經營者與投資者     ◎詞曲作家、歌手、藝人、影視編劇、導演、製片、演員、漫畫家、動

畫師、遊戲設計師等各類娛樂產業從業人員     ◎想一探娛樂法神秘面貌的消費大眾   本書特色     ◎台灣第一本統整娛樂法的書籍   ◎完整蒐集台灣影視、音樂、遊戲等娛樂產業的經典案例   ◎深入淺出的案例分析與介紹   ◎輕鬆了解IP開發與布局

臺灣發展型國家的民主化:以國家鑲嵌自主性於產業界之轉型為例

為了解決全國電子數位機上盒的問題,作者葉怡彣 這樣論述:

由於學界曾對於台灣發展型國家模式提出式微的看法,但作者發現許多證據顯示,國家在產業界應並未消失,國家應是換了一種方式與產業界合作或是鑲嵌,因此本文之重點係著重在探討近年來我國國家社會關係的轉變,以此觀察台灣國家鑲嵌自主性與過去相較有何不同,又如何影響國家能力,以理解我國國家能力在民主化多年後有何轉變,這又如何影響發展型國家模式在台灣的適用性。鑑於台灣在邁入民主政體後社會組織性漸增強,本文遂運用Weiss的管理互賴模式,採用國家強、社會組織性亦強的架構,並結合Evans的討論與審議機制(deliberativeinstitution)進行分析。本文係挑選兩產業進行研究,一為資通訊半導體產業,另

一為機械與機台設備產業,此兩產業係佔台灣出口額相當高比例,且資通訊半導體產業為發展型國家模式中典型的高科技產業代表,機械與機台設備業遂為傳統中小企業之產業代表。資通訊半導體產業在本文中遂著重5G及AI晶片、智慧系統相關技術發展,屬於產業創新領域,因此本文採用Weiss管理互賴模式中的PublicRiskAbsorption模式作為分析,並加入了產業諮詢、提出發展建議的元素;機械與機台設備產業遂著重在機械與機台設備的機聯網轉型、設備通訊協定統一等等,屬於產業轉型領域,因此本文採用Weiss的PSG模式進行分析,並在元下對上的分析模式中,更加入了雙向的互動模式。由於本文之重點在於政府與產業界關係(

國家社會關係)及國家鑲嵌自主性之變化,本文以產業公會之需求作為研究標的,並假設各個產業公會在各領域所提出的產業發展建議與產業轉型需求,作為自變項,政府之回應以及法人之技術開發與擴散為依變項,探討產業公會之需求與建議如何影響政府及法人回應,彼此如何構成雙向、甚至是下對上之互動關係,形塑新的政經發展模式。本文之第三章著重在5G及AI半導體應用、智慧系統相關技術發展,研究發現,電電公會、台北市電腦公會及半導體產業協會皆於行政院SRB會議以及諮詢會議上提出發展建言,而政府之後所提出的5G行動計畫及AI行動計畫,皆回應了產業公會於會議上所提的發展建言;且法人單位所進行的相關技術研發以及技術擴散,亦回應了

產業界所提出的需求,這形塑了資通訊半導體產業產業創新方面,產業與政府之間彼此雙向的互動關係。本文之第四章著重在機械設備聯網及設備通訊協定統一之發展,以機械業者之智慧機上盒加裝、PCB生產設備以及頻率元件生產設備之通訊格式統一,研究發現,在智慧機上盒之案例方面,機械公會提出白皮書之後,經濟部在「智慧製造」政策的大架構下,為回應機械公會的轉型需求,提出了智慧機上盒輔導方案,並由精機中心作為委託單位,媒合具有轉型需求以及能提供轉型方案之法人或廠商,並提供輔導金;PCB設備以及頻率元件設備之通訊格式統一方面,PCB設備之轉型,乃在於台灣電路板協會提出轉型白皮書,在多項轉型建言與需求中,其中涉及到智動化

生產、串連終端及上中下游供應鏈廠商,智動化生產則涉及到設備聯網之議題,需要設備通訊規格統一,因而工研院、資策會與台灣電路板協會合作,經過多次討論後訂定電路板設備通訊標準(PCBECI),並且由資策會與電路板協會、台經院合作制定PCB智慧製造藍圖,接著由工研院及電路板協會合作開發PCBECI模組,資策會與協會共同推動產業示範聯盟,擴散模組應用。頻率元件設備之通訊標準統一方面,則是由資策會透過電電公會進行調查,調查產業轉型需求,發現頻率元件設備需聯網、通訊格式統一,接著由資策會推動OPC-UA設備通訊格式統一,提出智慧轉型藍圖、並與公會獲得共識,由廠商開發模組,資策會與電電公會、壓電晶體協會推動組

成產業示範聯盟,擴散模組應用。第四章則是顯示出了,私部門產業公會提出轉型需求後,政府之回應,以及產業公會如何與法人單位合作,進行技術創新與擴散,形成產業與政府之間雙向互動,推動產業轉型。從上述可看見,政府與產業界之關係,透過產業公會進行鑲嵌,產業公會代表產業發聲,亦作為法人與業界溝通產業轉型與創新的管道,甚至是法人會去跟產業公會合作進行技術創新、於業界進行技術擴散;換句話說,社會組織係有利於國家於社會鑲嵌,國家與社會關係更緊密,改變了原本的國家鑲嵌自主性,使鑲嵌性更穩固,國家能力的本質,轉化成以國家鑲嵌自主性為內涵的基礎權力,產業有管道進行轉型與創新建議之發聲,國家亦透過公會組織合作技術研發及

擴散,因而國家要推行產業創新與轉型的目標更有方法去達成,發展型國家模式產生了類似「民主化」的改變,國家與社會關係的互動更為雙向,國家更能提供產業真正所需解決發展障礙,例如5G、AI研究、設備聯網、通訊格式統一等基礎設施與基礎研究,國家透過公會組織的反映,協調產業需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更能符合產業界所需,國家更能達成產業轉型與創新目標,這係有賴於國家與社會緊密鑲嵌性所形成的雙向溝通,促成了發展型國家模式轉型;且這樣的轉型更能夠去回應全球知識驅動的經濟模式,以及即時、小批量、少量多樣的生產模式。因此,本文認為,在台灣民主化多年後,國家能力並未因邁入民主政體、社會組織性提升後而減弱,國家也並未消失

,反之,國家能利用組織進行鑲嵌,得知產業需求,解決產業發展障礙,提供通訊半導體及聯網設備之基礎設施與研究所需要的協調性,國家更能達成產業轉型與創新目標,揭示國家能力因國家與社會緊密鑲嵌性、國家與社會雙向溝通的變化,形成基礎權力之轉型,亦代表了台灣發展型國家民主化般的轉型,國家於社會鑲嵌性,更有利於國家與社會之雙向溝通,國家能力的基礎權力面向能展現,促成發展型國家模式的轉化,回應全球新生產模式。

著作權法論(9版)

為了解決全國電子數位機上盒的問題,作者蕭雄淋 這樣論述:

  現代國家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莫不致力於建構一部能充分保障著作權之法典,以實現國民尊重智慧財產權之目的。本書結構嚴謹,文筆流暢,條分縷析,層次井然,作者累積三十年教授著作權法的經驗,藉由學理上之探討,輔以實務上的解析,全書章節分明,體系完整,理論與實務兼顧;附錄索引,查閱方便,深具教育性與實用性。除了掌握最新之立法趨勢及修法動向,以保持本書內容與當前法制現況同步,適宜大專院校相關課程之研習,對於智慧財產權有興趣之讀者及準備相關考試之考生,更為不可或缺之必備書籍。

數位匯流時代下的網路內容治理與著作權調和

為了解決全國電子數位機上盒的問題,作者王朝民 這樣論述:

網路視聽服務的興起使得網路內容治理變得更加重要,其中,OTT TV的著作權保護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即為網路內容治理的兩大核心。 OTT TV服務類型及管制模式與其他視訊服務市場不同,且我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仍未解決盜版OTT TV所引發的著作權問題,現階段僅能另以「域名扣押」遏阻侵權網站。而相對於PGC(專業者生成內容)型態的OTT TV影音平台,社群平台上的UGC內容(使用者分享內容)已被歐盟的《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納入規範,我國目前在內容治理上並無專法規管。 此外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重新調整了網路平台與著作權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其在新聞受數位使用

時之保障及內容分享服務業者之責任值得我國參考。在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的民事免責事由方面,針對侵權或不當內容的處理,網路服務提供者面對此問題不無責任,作為核心的通知∕取下機制各國也有不同的操作模式。 本文認為《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的適用範圍,不應侷限於中國業者,要能包括未落地台灣的各國非法侵權業者。另外對於盜版侵權網站的防範,域名扣押還是有其束手無策之處,除加強民間自律及公私協力外,或可搭配資訊設施或金流等控制手段;而境外侵權網站的網路邊境管制,若可透過行政機關命令而非司法程序來申請執行,或許更直接且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