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庭認罪協商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國立中正大學 犯罪防治研究所 高金桂所指導 徐維獄的 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之研究 (2003),提出偵查庭認罪協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刑事訴訟。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偵查庭認罪協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之研究

為了解決偵查庭認罪協商的問題,作者徐維獄 這樣論述:

摘 要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二00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改採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而為了配合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立法院於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等條文,明文規範有關證人、鑑定人詰問之次序、方法、限制、內容;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之二條規定,上開有關交互詰問之條文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施行,希望透過交互詰問制度的施行,有助於真實之發現,又能符合程序公平正義的要求,這樣重大的訴訟結構變革,對司法運作的衝擊之大乃可想見。然而,面對這樣的變革,是否法令的配

套措施及運作之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都已準備就緒? 本研究藉由記錄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前之準備以及實施後之法庭詰問活動情況,透過法庭詰問活動成果之評估,並記錄公訴檢察官操作法庭詰問活動時,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新制是否對整個刑事審判較有助益,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 一、被告自白任意性的舉證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三項規定,被告只須以陳述意見形成爭點之方式即可,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二、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的限制  

 增訂檢察官實行公訴蒞庭時,聲請法院變更起訴法條的時期、程序、方式、階段等為明文規範,藉以兼顧被告訴訟利益之保障及符合訴訟安定性的要求。 三、協商程序   於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增訂條文,明定檢察官在協商程序中應依協商條件履行,以保障被告協商之權利,及防止被告濫用協商程序,拒不履行協商條件之約束規範。 四、證據調查之特定   對於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應增訂條文,明文違反證據特定原則時,得駁回之。即在當事人聲請搜尋調查證據及蒐集證據時,應針對違反特定原則時,設有法律效果的規定,避免審判庭成為偵查庭的延展。

五、無罪論告   宜訂定公訴檢察官專章,賦予公訴檢察官實施公訴蒞庭之絕對權責,加強落實檢察官專責全程蒞庭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