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教練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另外網站個人健身教練離職,可以終止契約嗎?也說明:別林與知名健身中心簽訂契約,指定個人健身教練進行40堂健身課程,並已繳納全部 ... 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7點之規定,個人教練 ...

國立臺灣大學 社會學研究所 湯志傑所指導 江佳勲的 鍛鍊「正常人」:從健美到體適能/健身的論述轉移與健身商品化過程 (2020),提出健身教練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健身、體適能、體適能政策、健身醫療化、健身「麥當勞化—本土化」、健身商品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高玉泉所指導 傅維娟的 健身房私人健身教練定型化契約之爭議探討 (2017),提出因為有 定型化契約、附合契約、健身房、私人教練、消費者保護、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健身教練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解答。

最後網站健身房私人健身教練定型化契約之爭議探討則補充:... 經過政府與業者的努力,透過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約束,情況已大幅改善,爭議比例明顯降低。健身房近年衍生個人教練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健身教練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健身教練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馬上訂閱律師說真話頻道👉https://goo.gl/y3Pg1c
律師說真話粉絲專頁👉https://goo.gl/jor7tT
上一支影片🎬https://youtu.be/CFR1byK2kOQ
-------------------------------------------------------------------------------------
現在很多健身房也都有提供「個人教練」的課程
但是當教練契約與健身房契約有衝突時又該怎麼處理呢?
這禮拜就來跟大家分享健身教練課程的常見糾紛囉~~


場地提供:Top Fitness Club.東區頂級運動健身俱樂部
熱情出演:黃威銘律師

#律師當起健身教練也是很合理的
#斜槓青年正夯
#就像瑩真律師xYouTuber
#馬上訂閱律師說真話👉https://goo.gl/y3Pg1c
#教育部體育署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瑩真律師 #賴瑩真律師 #律師說真話



Music:
Feel Good by MBB
Morning Sun by Ikson

鍛鍊「正常人」:從健美到體適能/健身的論述轉移與健身商品化過程

為了解決健身教練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問題,作者江佳勲 這樣論述:

fitness概念引入台灣後,同時具「體適能」與「健身」這兩個中文意涵,對台灣來說是全然陌生的舶來品。有趣的是,近年不僅體適能得到廣泛地認同,「健身」更是成了時下的流行「運動商品」。立基於「全球」與「本土」之間的相遇,本研究將重探在台灣脈絡下fitness的發展,分析fitness全球化與台灣社會的接合過程,曾運用哪些策略、遭遇哪些挫敗,直到今日方能在台灣撐出自己的生存空間。本文採「歷史研究」的視野,方法上以蒐集既有的文獻和文本資料為主。研究發現:「健身」成功商品化的進程,包含了體適能教育化與政策推廣、「健身」醫療化論述以及全球消費邏輯等社會條件的長期積累。1960年代晚期,「體適能」早先於

「健身」引入台灣,在國防體育時代是以「體適能檢測」的形式進入教育體系。「健身」於1980年代入台後,先與健美場域發生鬥爭後勝出,但當時仍敗於西方與台灣之間對「運動」的理解差異。直至1990年代晚期,「體適能」成為體育、醫學和公共衛生領域共同關注的焦點,進而催生出一系列以「健康促進」為中心的國家體適能政策,其政策目的是為建構人們對「健康-體適能」的認可,也為提升台灣人對「健身」的接受度,因為「健身」是提升體適能的重要實作。1990年代晚期,隨著跨國健身業者在全球範圍傳布同質的健身房空間、專業證照體系與身體理想,台灣的「健身」市場出現麥當勞化的趨勢。儘管如此,台灣的「健身」仍呈現出全球/在地的動態

協商與交互影響的樣貌,造就了「第一波健身風潮」。然而,這一波風潮並為延續至今,而是在2007年因市場削價競爭、國民運動中心和公權力介入退流行。2013年後,台灣人對體適能和「健身」商品的追求促使新一波「健身風潮」再次興起,此一發展源於過去體適能教育化政策、「健身」醫療化及全球消費主義邏輯,創造了台灣的「健身」需求。

健身房私人健身教練定型化契約之爭議探討

為了解決健身教練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問題,作者傅維娟 這樣論述:

定型化契約是現今消費社會之重要工具,然而因為其由企業經營者單方制定而成,立場難免有所偏頗,此種因資訊不對稱所造成之立約地位不對等在各商品及服務市場均產生許多爭議,有待一一解決。而健身房私人教練定型化契約即是其中一例,自從健身房於1990年代引入,早年發生消費糾紛時有所聞,也給人健身房等同是非之地的印象,經過政府與業者的努力,透過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約束,情況已大幅改善,爭議比例明顯降低。健身房近年衍生個人教練服務,透過一對一指導的方式增進運動效能,然而因為是新興事業法規制定尚未完備,已產生許多消費糾紛。本文即是在探討健身房私人教練定型化契約所引發的

消費爭議,首先敘明研究動機與目的,以及研究的範圍與限制;其次就定型化契約之基礎理論做一闡述;接著進入實務面,介紹健身房與私人教練之背景、目前常見的爭議類型,及將近年的判決做一整理;最後並透過比較教育部體育署於105年所公布的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與業者現行契約的異同,以檢視契約範本是否能達到其所期望達成之作用。然而,雖然制定定型化契約範本有減少糾紛之作用,但最終仍要靠消費意識的提升,在尋找私人教練時,要評估個人需求及負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