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及相關法規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汪合益寫的 保險學概要(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考試適用)(二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三讀過關!電動自行車必須要保強制險了也說明: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 ... 根據法規定義,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 ...

國立中興大學 歷史學系所 李毓嵐所指導 黃正宗的 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接收與重整(1945-1963) (2021),提出保險法及相關法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史、金融史、戰後經濟史、戰後接收、金融管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會計學研究所 王泰昌、劉嘉雯所指導 林延諭的 導入IFRS17對壽險業商品策略之分析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商品策略、人壽保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的解答。

最後網站俄債息跳票?金管會:1家壽險未如期收到 - 工商時報則補充:張玉煇說,保險業若有資金運用項目超逾保險法及相關法令所定限額,且非公司增加投資因素所致,公司稽核部門應追蹤控管,若公司在6個月內無法就逾限部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學概要(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考試適用)(二版)

為了解決保險法及相關法規的問題,作者汪合益 這樣論述:

  【本書適用】   這本《保險學概要》適用於人身保險經紀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人身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代理人考試   【本書特色】   保險學是一門研究保險及其相關事務的基礎理論,較不強調深度,但卻相當注重廣度,只要是與保險有關的議題,都是此科考試範圍,因此要背誦記憶的東西很多。讓考生只看這一本就及格,是作者編寫此書的初衷,作者分析歷屆考題,找出命題出處,緊扣考選部公告之命題大綱,幫考生去蕪存菁整理本書內容。別於一般內容龐雜的教科書,本書具以下特色:   一、大量圖表歸納整理,易懂易記   本書依考選公告之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命題大綱所示,分為「保險與風險管理基本概念、保險基本原則、

保險契約、保險經營」四個部分,編寫成八個章節。彙整保險學常考重點,輔以圖形分析及簡潔好記的文字說明,並配合重點表格整理,幫助考生有效率的記憶。   二、適當嵌入精選考古題,立即驗收學習成效   本書之重點整理參酌歷屆考古題,各章重點中間每告一段落,附有選擇題型的牛刀小試,提供考點與此段落相關的歷屆考古題給考生,除了收即刻練習之效外,也讓考生明瞭這段重點內文過去實際出題的模式,從另一個角度加深考生印象,利於記憶。各章末均附有經典試題專欄,對應考試實際題型,分為測驗題(附答案)與申論題(附擬答)二種,均取自歷屆考古題。除幫助考生了解自己對該章的熟悉度外,也裨益考生掌握近年該章節範圍的命題脈動。

  三、收錄近年考古題,考試趨勢一覽無遺   書末收錄近二年人身保險經紀人(與人身保險代理人同份考題)保險學概要試題,選擇題型附有作者精撰難題解析,申論題型附有作者精闢擬答。透過名師解題,掌握近年命題趨勢不再是遐想。   【準備要領】   保險學概要一科雖可分為保險學總論及保險學個論兩部分,但在國家特考考試命題上仍較為偏重保險學總論部分,例如:保險理論之探討、相關名詞之解釋及相關時事等,而對於保險法及相關法規、金管會所頒布的各險種之保險單示範條款亦應加以留意,至於保險學個論部分則須注意各險種之內容及重要條款。另外必須提醒考生,一般而言,國家考試考古題重複出現的機率較為頻繁,因此建議考生在

準備時,除以參考書籍為主外,宜多加複習歷屆考古題。其次,保險法歷年之修正條文,亦可能成為保險學概要命題的重點所在,考生們應多加留意。 第一部分保險與風險管理基本概念 第一章 危險、危險管理與保險   第二部分保險基本原則 第二章 保險契約之原則   第三部分保險契約 第三章 保險契約之屬性   第四部分保險經營 第四章 保險之業務經營 第五章 保險之財務經營 第六章 保險監理  第七章 財產保險  第八章 人身保險    附 錄     人壽&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五部分歷屆試題 107年人身保險經紀人考試試題 108年人身保險經紀人考試試題

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接收與重整(1945-1963)

為了解決保險法及相關法規的問題,作者黃正宗 這樣論述:

現代商業保險制度於19世紀中葉開港通商後引進臺灣,經日治時期長足發展,無論在業務規模或制度層面皆已奠定相當基礎。戰後,隨政權移轉,臺灣保險市場經歷制度轉換的過程,在1963年完成新體制的確立。本文廣泛蒐集多元史料,從(1)業務發展、(2)監理制度、(3)組織、資本及人事、(4)資金運用等四個觀察視角出發,儘可能重構臺灣保險市場在此「制度轉換期」的樣貌,除說明制度如何轉換外,也嘗試分析轉換過程中產生的問題與影響,並歸納戰後臺灣保險市場的特徵,及保險業之於金融體系與總體經濟體系的關係。業務發展方面,產、壽險業的分歧是這段時間最明顯的特徵,戰前業務規模遠大於產險的壽險嚴重萎縮,並處於長期停滯,產險

業則伴隨總體經濟復甦與成長,在1958年便已接近戰前高峰。這背後是產、壽險契約性質差異、是否承擔政策責任,及市場競爭與否等多重因素產生的結果。組織、資本與人事方面,有四點值得注意。首先,市場形態由戰前的「民營且競爭」轉變1960年以前的「公營且寡占」;其次,保險業「分支機構」為主的組織型態在1950年後全數轉為「總公司」;其三,1960年保險市場開放除了讓市場型態重回民營且競爭外,也是戰後本國民間資本涉及全國性金融的開端;其四,戰後臺灣保險人才可歸納為外省籍、日治經驗、新生代三批,日治經驗的發展情況相對較差。監理制度方面,戰後保險法制體現「內地延長的再延長」路徑,由於中國保險法制本身的問題,這

次「再延長」呈現法律現代性及完備性的倒退,1963年《保險法》修正施行除改善上述問題外,也完成史上第一次「保險法制臺灣化」。資金運用方面,戰後保險業資金運用規模極小,未能充分發揮「重新分配資本」功能,要到1960年保險市場開放後才有顯著成長,但較之戰前,資金運用比率仍較低,法令限制及不成熟的資本市場,是形成上述特徵的主要原因。就保險業在戰後臺灣經濟發展過程中所處的位置而言,產險業大致與整體經濟相輔相成、共同發展,壽險業在保險市場開放前則顯得乏善可陳,尤其是無法有效發揮提供長期資金的產業特性與優勢,對整體經濟發展的助力有限。此外,本文也以保險市場為例,就延續與斷裂、穩定或發展,及產業史研究之重要

性等議題略紓淺見。

導入IFRS17對壽險業商品策略之分析探討

為了解決保險法及相關法規的問題,作者林延諭 這樣論述: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將於2022年實施IFRS17,為因應對保險業之衝擊,我國預計延至2026年正式採用,所面臨之挑戰不僅是財務報表資訊呈現之改變,亦影響保險業者財務會計與精算之處理、資訊系統之調整,商品結構之改變,故保險業應重新檢視現有之保險合約,以因應未來導入IFRS17之準備。本研究透過分析我國保險會計制度之發展沿革及保險業財務報告之相關議題,以商品面切入,探討國內壽險業導入IFRS17後對商品策略之影響。過往國內壽險公司出售許多高利率保單,隨金融環境進入低利率,利差損成為國內保險市場長期存在之問題,導致壽險公司發行許多儲蓄性質之保單吸引保戶,用以彌補過往之高利率壽險保單。然而,在IFR

S17下保險合約負債衡量與收入認列方式產生改變,保險商品需經風險測試,並依類型與獲利性建立合約群組,若預期為虧損性則需立即認列損失,除了過往高利率保單利差損的問題將顯示於報表外,以儲蓄性質為主之保單亦將面臨衝擊,故壽險公司需重新檢視並調整其商品結構及壽險業務在面臨新準則下之影響。本研究針對IFRS17下合約服務邊際、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和區分組成部分、保險取得成本、財務報表表達之規定,考量國內壽險市場之現況,探討對不同期限別、繳費別、產品別、商品銷售通路以及對績效衡量之影響。本研究認為在IFRS17下保險商品之收入認列仰賴合約服務邊際,需逐年攤提利潤,發行壽險合約時應將商品存續年度納入考量;此外,

躉繳與分期繳納之影響將被平準化,大幅降低新契約保費首日利潤之差異,最後,考量上述因素,現有壽險業者須依自身公司規模和財務利潤目標,重新制訂其通路策略及績效衡量來配合其商品策略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