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藤忠商事股價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方嘉麟所指導 張雅涵的 管理層收購法律規範理論與實務—台日比較 (2016),提出伊藤忠商事股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管理層收購、企業併購、公開收購、少數股東之保護、私有化交易。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黃清溪所指導 張鴻曉的 關係企業形成過程對於少數股東保護之法律研究─以事業控股公司為中心 (2010),提出因為有 關係企業、控股公司、股份收買請求權、公平價格、控制權溢價、現金逐出合併、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者融資收購、公開收購、可轉換公司債的重點而找出了 伊藤忠商事股價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伊藤忠商事股價,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管理層收購法律規範理論與實務—台日比較

為了解決伊藤忠商事股價的問題,作者張雅涵 這樣論述:

本論文為管理層收購法律規範理論與實務之研究,比較台灣與日本兩國法律規範及實務運作方式,借鏡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及管理層收購發動背景與我國相似之日本,檢討我國管理層收購之相關法規範,並試提出修正建議。在管理層收購下,管理層一方面為收購方,一方面亦為目標公司之決策機構,其間之利益衝突不言而喻,且管理層收購亦伴隨著逐出少數股東之下市交易,如何能確保交易公平並保障少數股東之利益,為各國法規範管理層收購之一大重點。本文以2011年國際私募基金Kohlberg Kravis Roberts & Co. L.P.來台收購我國半導體大廠國巨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帶入我國管理層收購之法規範及實務運作,並點出該案及其後一

連串之修法下我國法仍存在之問題,再探討日本法下管理層收購之相關規範及實務運作模式,並以日本兩實務案例:日立集團旗下之日立機材株式會社創始股東聯合國際私募基金凱雷集團發動管理層收購事件、日本判決著名案件Rex Holdings管理層收購事件兩案,深入探討日本法之管理層收購實務運作及相關判決,最後則以兩國實務案例比較,進一步檢討我國法之問題。

關係企業形成過程對於少數股東保護之法律研究─以事業控股公司為中心

為了解決伊藤忠商事股價的問題,作者張鴻曉 這樣論述:

以集團關係企業型態經營事業,已是現今企業經營之常態。我國自2002年制定企業併購法以來,開創了很多形成關係企業之方法,使得企業經營更具效率,諸如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等方法,在法制上均已燦然大備。惟因倉促引進外國法制,是否因過度強化企業經營效率而犧牲了少數股東之權益,即有探討之餘地。本文採取比較法之研究方式,先對源自美國法的反對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決定公平價格之原則、程序與方法、控制權溢價應否分享及逐出少數股東之合併等議題,加以分析介紹,再參照日本法之見解,檢討我國相關法制,並提出相關見解與建議,最後藉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凱雷私募股權基金併購東森媒體公司之案例,突顯私募股權基金進行管理者融

資收購之利益衝突角色,並深究我國法制對於資訊公開、強制公開收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等潛在性股份、股份收買請求權之行使、股票公平價格之決定、控制權溢價之歸屬、現金逐出合併之衡平等問題,期盼作為我國法制改進及實務審理之參考。本文的主要結論如下:(1)證券交易法有關公開收購之資訊公開,應將被收購公司之資訊公開義務,納入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2項之規範範圍,以落實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對於少數股東是否應賣之評估義務。(2)為確保強制公開收購之立法意旨,企業公開發行固可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但因撤銷公開發行,將直接影響少數股東分享控制權溢價之權利,應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行之。(3)公平退場機制是股份收買請求權的核心

功能,有關公平價格之決定程序,可參考1999年美國修正模範商業公司法之改革措施;審理公平價格之法院,應揚棄非訟程序,改用訴訟程序;異議股東得取回的股份價值,並非公司清算價值,而是繼續經營價值;公平價格的決定方法,應許當事人就財務金融界所接受的一切方法加以舉證適用。(4)控制權溢價之歸屬,應先以比例價值理論檢視其來源而決定得否由控制股東獨享;當溢價來源不明時,應輔以機動理論,檢驗該項控制權交易是否增加濫用控制權之風險,以判斷控制股東能否獨享控制權溢價。(5)現金逐出合併,對少數股東甚具壓迫性,建議在法院實務上應參考美國法院之判決,建立「完全公平」的審查原則,所謂完全公平,包含公平交易(fair

dealing)及公平價格(fair price)二方面,且以公平價格為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