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藤忠商事子公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伊藤忠商事子公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松本清張寫的 空之城(新版) 和丹羽宇一郎的 工作才能成就人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雨 和商周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英欣所指導 高御庭的 母公司股東保護之研究 (2013),提出伊藤忠商事子公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關係企業、母子公司、控制公司、股東權、表決權、多重代表訴訟、帳簿閱覽權、營業讓與。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謝易宏所指導 陳秋萍的 從比較法觀點探討我國公司臨時管理人法制—以企業經營權爭奪為中心 (2013),提出因為有 臨時管理人、經營權爭奪的重點而找出了 伊藤忠商事子公司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伊藤忠商事子公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空之城(新版)

為了解決伊藤忠商事子公司的問題,作者松本清張 這樣論述:

追尋一切夢想,又絞碎一切夢想; 令人難以想像的豪華旅程,也是所有幻滅的開始。   松本清張投注極致情感,   根據真實事件,親赴冰天雪地寫成。   繼《日本之黑霧》後,最猛爆震撼的豐碑鉅作   日本亞馬遜讀者評鑑★★★★★   喬齊安(Heero)/專文推薦   一九七三年,世界第一豪華郵輪伊莉莎白女皇二世號自紐約啟程,船上滿載達官貴人,由紐約知名的薩辛公司包下整艘船長達一週,預備往北前往紐芬蘭省的奇遇鎮,在那裡,一間跨國、跨集團合作的大型煉油廠即將開始運作。   日本十大綜合商社之一江坂產業以代理的身分參與這場商業盛事,滿心期望能一舉抬高自家的地位,然而公司內部詭譎的人事正在暗中

角力,不同派別的高層虎視眈眈準備見縫插針,不顧自己也同在江坂產業這條船上,亟欲看到對手出醜垮台;對外,看似穩固的合作對象薩辛集團卻隱約埋藏著什麼祕辛?   身處錯綜複雜商業漩渦中的日本移民後裔上杉二郎,面對平靜無波海面下的險惡冰山,他將何去何從……    

母公司股東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伊藤忠商事子公司的問題,作者高御庭 這樣論述:

本論文提供關於企業結合法制中母公司(控制公司)股東保護的問題及其 解決方案的理論性研究。在制定法上,現行公司法制向來並未對母公司股東保護設有規範,而僅有 部分學說議論提及母公司股東地位的特殊性及其保護必要性。本論文即以結合 企業中的母公司股東保護問題為軸,試&;#30528;藉由比較法上的分析,探尋該等問題 的本質。在進行台灣及日本法制與學說的比較研究後,本論文認為,結合企業中的 母公司股東,其股東權將因單一企業取向的規範模式受到縮減甚至架空,因而 有復原其被縮減股東權的必要性。本論文亦自表決權(股東會議決權限)、帳 簿閱覽權與訴訟提起權等股東權的主要面向,提供對母公司股東權縮減問題的 各種

可能的解決方案。本論文認為,現行公司法制應盡可能在解釋論上實現母公司股東的保護, 並應在將來可能的公司法修正之際,就上述股東權的諸面向導入適合的母公司 股東保護的解決方案,以利企業結合法制研究的進一步展開。

工作才能成就人

為了解決伊藤忠商事子公司的問題,作者丹羽宇一郎 這樣論述:

  清廉.才能.決斷力--迅速處理四千億?的不良資產,第二年度即為伊藤忠帶來史上最高收益,讓業界驚聲四起的人--丹羽宇一郎。   本書將揭露他的生平、疾風怒濤的青春時代、經營前線的緊張場面、倫理觀,以及丹羽宇一郎的經營理念! 經營就靠理論與氣魄 CLEAN.HONEST.BEAUTIFUL 公司法通過不到百餘年,「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永遠存續的。 保持沉默就是對公司不滿。 十年後將有一半的員工是女性職員與外籍僱員。 作者簡介 丹羽宇一郎   1939年生於名古屋市。58年就讀名古屋大學法律系,60年安保騷動時,是擔任學生自治會委員長的學運鬥士。62年畢業,進入伊藤忠商事,配屬油脂部,以後一直

在食料領域發展。68年起派駐美國九年,97年擔任經營企劃兼董事,98年就任代表取締役社長。99年一併處理約4000億圓的不良資產,2000年財報列入該公司史上最高收益,震驚業界。依照「社長任期六年」的公開承諾,2004年卸下社長職務,改任會長迄今。不只其經營手腕,在人格清廉和決斷力方面,都是目前最受矚目的經營者。共同著作有『請先辭掉社長』,翻譯作品有『白銀戰爭』。

從比較法觀點探討我國公司臨時管理人法制—以企業經營權爭奪為中心

為了解決伊藤忠商事子公司的問題,作者陳秋萍 這樣論述:

近年來企業發生經營權爭奪時,常見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而使臨時管理人之選任與否或其人選等成為企業經營權爭奪時雙方人馬角力之延伸者 。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立法理由所示,由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介入公司之經營,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公司陷入僵局,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惟由法院介入公司之經營,係以司法介入公司自治,影響公司甚大,而現行我國法制就臨時管理人之應備資格、權限、任期等並無詳細規定,而使司法實務於個案適用時有相當大之裁量權空間。本文所整理歸納之司法實務案例中發現,法院就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有寬嚴互見之見解;就臨時管理人選任後之職權或所應處理之事項

,未見法院有於裁定主文中為宣示者;就解任臨時管理人之案例中,因公司法就解任等相關事項無任何明文規定下,存有相同事由聲請解任,但法院見解歧異之情形。公司法就臨時管理人之規定僅有第208條之1單一條文,致使司法實務就具體個案有相當大之裁量,而倘司法未能以司法介入公司自治領域應為最後手段性為準則者,則恐有破壞企業自主原則之疑慮。尤其於經營權爭奪之案例,法院於適用上開條文時寬嚴互見、無統一見解、欠缺可預見性之情形下,恐有使臨時管理人之聲請成為經營權爭奪之手段之一,而此結果實非公司法臨時管理人設置之目的。本文以探討美國監管人(custodian)制度之源起、相關立法規定及於實務上之運用情形及日本董事職務

代行者之法制規定及實務認定情形,藉以與我國公司臨時管理人法制作比較及研析,俾提供我國臨時管理人法制運用調整修正之參考。綜合我國司法實務案例之分析及探討美、日二國有關監管人及董事執行代行者之立法及實務運用情形,本文於末章就我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人選、臨時管理人應有之職權及其解任等提供具體建議並提出修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