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獨立機關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二級獨立機關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建志,林春元,徐偉群,陳慧雯,楊雅雯,劉恆妏,蘇彥圖,蘇慧婕寫的 奉命釋法:大法官與轉型正義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行政院99年7月23日院授研綜字第0992261015號函訂頒也說明:組織調整作業原則」,其中「八、各級機關內部單位設置原則」業就人事、政風、 ... 1、一級機關資訊單位名稱為「資訊處」;二級機關(構)(含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 ...

國防大學 法律學系 鍾秉正所指導 詹育誠的 我國獨立機關獨立性之研究-兼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改造 (2018),提出二級獨立機關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功能最適理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獨立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飛航安全委員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張世賢所指導 顏冬榮的 我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立法爭議分析 (2006),提出因為有 價值衝突、監理會組織法、政策論證、價值輪替、防火牆、決疑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二級獨立機關的解答。

最後網站司法院將設「量刑委員會」 擬定為二級獨立機關 - 自由時報則補充:法官審判獨立,量刑不受他人拘束,有時會出現類似案件、刑度卻有天差地別的情形,為了找回民眾信心,齊一化量刑標準,司法院將設「刑事案件量刑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二級獨立機關,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奉命釋法:大法官與轉型正義

為了解決二級獨立機關的問題,作者林建志,林春元,徐偉群,陳慧雯,楊雅雯,劉恆妏,蘇彥圖,蘇慧婕 這樣論述:

  「本席奉命釋法,責無旁貸,時際艱難,義無反顧,用特本其愚誠,陳述不同意見如右。」—大法官林紀東     即將改寫臺灣法律史的釋字檔案解讀,重磅出版。     為什麼在臺灣歷史上,曾經有一群立委的任期超過四十年,直到九○年代才能改選?     為什麼曾經有人只是在十三歲參加某個兒童團,卻在數十年後某一天就變成參加叛亂組織的證據?     為什麼解嚴以後,過去不合理的軍審判決無法再上訴,白色恐怖受難者要平復司法不法卻被認為有害社會秩序?     所有的歷史謎團,都得回到最初的起點。這些問題,都與威權統治時期的大法官解釋脫離不了關係。但是,這些解釋的

歷史脈絡是什麼?歷經了什麼樣的討論過程?黨國體制有沒有影響?對於轉型正義與民主發展的意義又是什麼?如果僅僅只是回顧既有的大法官解釋文,依舊無法替我們解開答案。     為了還原歷史真相,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二○一九年與司法院協調,首度調用九案未曾公開的會議紀錄與檔案資料,可以幫助我們釐清攸關萬年國會、戒嚴體制等與轉型正義至關重要的解釋是如何做成的。     如今這批檔案已對全民公開,透過跨領域學者的抽絲剝繭,有助於我們理解大法官在威權統治時期所扮演的角色,並且更立體地掌握政府機關不同部門的交互影響。更重要的是,我們將得以檢視與反省威權體制如何介入大法官解釋,共同思考大法官的歷史

座標。     「透過檔案的揭露,我們才得以進一步釐清哪些大法官致力於配合國策、黨化司法,而哪些大法官又是真正秉持著《憲法》守護者的立場奉命釋法,這樣我們才可能重新評價各個大法官應該負起的歷史責任。」—許雪姬(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所長)     「在可見的未來,至少八十三案釋憲檔案的公開,將會改變臺灣的憲法學研究。本書對既往釋憲程序與實體運作的分析、解讀,亦適足以提供未來研究者入門的參考。」—劉恆妏(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副教授)   各方聯合推薦(按姓名筆畫順序排列)     尤美女∣人權律師   邱顯智∣立法委員   范雲∣立法委員、臺灣

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孫迺翊∣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楊貴智∣《法律白話文運動》創辦人   劉棕欣∣喵律師小欣   錢建榮∣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薛化元∣政治大學文學院院長   薛翰駿∣沃草總編輯   顏厥安∣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二級獨立機關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於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原子能委員會主委蔡春鴻,林佳龍表示,明年1月1日開始,原能會將併入科技部,由二級單位變成三級機關「核能安全署」,未負起責任監督台電的原能會,將更為失能,日本福島核災後,各國均提升國內核能管制單位的位階及獨立性,但台灣卻反其道而行,把原能會降階;林佳龍質疑,國家看待核能的態度有誤,政府把原來隸屬於原能會的「核能研究所」,併入「經濟及能源部」,並改名為「能源研究所」,這代表的,是一種價值觀的錯亂,原來原能會下的「核能研究所」,至少是一個監督的力量,對國內核能電廠安全維護,及研究放射醫療設施與醫藥使用,如今併入「經濟及能源部」,不再進行核能的安全控制,將核能視為「潔淨能源」,以經濟為唯一導向,令人覺得台灣離「非核家園」越來越遠;林佳龍說,明年1月1日可以幫原能會辦一個告別式,正式敲下台灣核能管制的喪鐘。

林佳龍另外質疑,核四廠需試行運轉共126個系統,其中53個由原子能委員會審查,但原能會卻沒有審過核一、二、三廠的經驗(2012年5月4四在核四廠蔡主委親口說),該如何讓人相信原能會有能力審核核四廠?

林佳龍強調,最讓他震怒的,是在核四廠防海嘯研究中,有三大問題:
一、2012年8月原能會完成的「國內核能電廠現有安全防護體制全面體檢方案總檢討報告」,要求台電依據NTTF建議事項重新評估海嘯危害,同時用「Historical Tsunami Records」及「Paleo tsunami Evidence」等兩個方式評估海嘯,然而,台電一直沒有進行Paleo tsunami Evidence,對古前時代的海嘯進行地層分析,原能會失職且縱容台電,萬一海嘯真的發生了,人民到底如何是好?
二、原能會最大的問題,是無視核電廠海嘯調查的前後矛盾,核四廠的廠址設計高度為12公尺,民國72年台電委託成功大學所做的「台灣電力公司核四廠海嘯研究報告」顯示,海嘯溯上高度可能高達24.81公尺,而後為了讓核四廠可以通過評估,刻意忽略該報告,另於民國74年做一份報告,向外宣稱72年所做的報告不準確,然而,核一核二廠,均是使用72年所做的報告來評估海嘯。
三、原能會所印製的「核電總體檢 安全再升級」,當中所寫的,核一、二、三及四廠的歷史上最高可能海嘯高度分別為10.08、10.3、11及8.1公尺,然而國科會的評估結果,卻是2.8、2.5、10及3.4公尺,這樣的差異,令人無法接受。

林佳龍表示,台電在30年前,以不當方式,將放射性廢料放置於蘭嶼,並設置廢料儲存場,直到十多年前才開始向達悟族人租借廢料儲存場址,但去年12月租約已到期,迄今逾期未續租借,明顯是違法佔用,15年前綠色和平組織到蘭嶼監測,發現廢料儲存場嚴重輻射外洩,13年前達悟族人邀請陽明大學張武修教授協助環島測量輻射,發現環境土攘、農作物有高放射線含量,約6年前,台電委請中研院針對台電指定的地點檢測,2008年至今,廢料儲存場外的鈷60及銫137含量上升數倍,將近法規的容許限度,廢料儲存場輻射外釋的情形更為嚴重。

甚至,今年8月底,達悟族人邀請日本大學教授協助蘭嶼島全面測量,有十多個環境熱點放射強度超過背景輻射,甚至在朗島國小附近發現一小時高達67微西弗的放射熱點 ,原能會負責放射防護管制安全,卻放任台電長期污染管制不當, 近期雖有邀民間分專業人士前往平行監測,卻未邀國內外具公信力的輻射專業人員,也未公開詳細說明,有失職責;日前馬英九總統前往蘭嶼勘查天秤颱風災情,也未勘查核廢料貯存場,令人覺得馬總統「作秀」,林佳龍表示,本月將與教委會立委及原能會官員,至蘭嶼視察核廢料的儲存狀況。

原能會於昨日寄發新聞稿,表示有媒體引述報導蘭嶼有輻射污染,發現蘭嶼有部分區域的輻射值超過背景值500倍,原能會重申,蘭嶼地區環境輻射並無異常情形,並譴責台灣輻射安全促進會理事長張武修,林佳龍對此表示,原能會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媒體及學者引用日本共同通訊社的報導,不知原能會有什麼權力譴責專家學者,令人感到莫名其妙。

我國獨立機關獨立性之研究-兼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改造

為了解決二級獨立機關的問題,作者詹育誠 這樣論述:

我國政府自2010年起,啟動政府組織改造工程,本於「精實、彈性、效能」三大原則,進行各部會組織與業務之檢討與整併,期能依照功能屬性,即功能最適理論,做最適當之權責分工與整合。按現階段政府組織改造規劃方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將由現行中央二級機關降級為直屬行政院的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面對可預期的問題與挑戰,原能會該如何妥善因應,以做到在組織、職權、人力與業務上順利無縫接軌至具獨立機關性質之「核能安全委員會」,實為當前亟需研究的課題。 獨立機關的概念源自於美國之獨立管制委員會(或稱獨立行政委員會)。而我國獨立機關在政府體制上,無論是委員產生方式、職權行使

及與其他行政機關之權限劃分等,都有所爭議。所謂獨立機關,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係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目前我國的中央行政機關當中,計有四個獨立機關,分別為三個二級獨立機關─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與一個三級獨立機關,即飛航安全委員會。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新設置的獨立機關之外,其他三者均係從一般行政機關轉型成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上的獨立機關。 由於前述四個機關,其成立的時間點、委員會組成方式和監理權限範圍等事項均有所差異,而且各有特色,故在實務運作上的經驗表現和所面

臨的問題也不盡相同。本文將探討所謂的獨立機關,相較於其他一般性質的行政機關,所具備的優勢和可能面臨的難題,綜整出這些法制上的問題,以提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未來在進行組織改造時得以借鏡。

我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立法爭議分析

為了解決二級獨立機關的問題,作者顏冬榮 這樣論述:

2005年6月1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エ退休金條例」,此項新制涉及數百萬勞工之退休保障權益。該條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勞エ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稱監理會),另以法律定之。但因組織型態與委員組成等價值衝突而引發爭議,於2007年3月5日才完成三讀立法。本論文從建立多數聯盟理論,分析勞雇團體、學者專家、立法委員、行政人員、傳播媒體,對價值衝突之解決策略以及採用學者唐恩(William Dunn)政策論證,分析其間之價值衝突。本論文的研究方法上,採用文獻分析法、參與觀察法及深度訪談法。訪談勞工團體負責人、學者專家、具代表性之立法委員、行政人員、記者等。本論文研究發現:行政機關、勞工團體等運用

說服、遊說之方式,有助於催化多數聯盟之支持。立法院之朝野恊商制度,對於多數聯盟之建立、法案之通過具關鍵地位。本論文結論認為:各利害關係人提出化解價值衝突的策略,輔以配合價值輪替(Cycling)、防火牆(Firewalls)、決疑論(Casuistry)等策略,有助於解決價值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