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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財務管理研究所 周行一所指導 彭惠芳的 創業投資增進轉投資事業公司治理方法之研究 (2003),提出九暘 股東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創業投資業、創建期、擴充期、成熟期、公司治理、核心代理問題、控制股東、公司章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九暘 股東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創業投資增進轉投資事業公司治理方法之研究

為了解決九暘 股東會的問題,作者彭惠芳 這樣論述:

在資本主義盛行之今日,「公司治理」已成為舉世矚目之焦點。自從1997年亞洲爆發金融危機後,許多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及亞洲經濟體投入大量的資源與時間研究此一議題,認為完善的公司治理是提昇企業策略能力及國際競爭力的最佳良方。在台灣,隨著資本主義盛行的浪潮,近二十年來產業轉型、高科技事業蓬勃發展的幕後功臣,除了政府主導科技研發計劃與租稅優惠及專案補助措施外,首推「創業投資業」;創業投資業之所以成為台灣高科技產業之推手,主要在於其「投資後管理」之積極性、策略性功能。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02年所發表之研究報告顯示,創業投資業投資額佔GDP比率與該國公司治理績效之評比成正相關,由此可

見創業投資業對提昇公司治理的貢獻。 本研究之目的在探討創業投資業於各投資階段,增進轉投資事業公司治理之最佳實務作法,期能提供我國創業投資業者參酌、運用,以發揮其對被投資公司積極、正面之監督控管功能,並符合公司治理的四個基本原則:公平性(Fairness)、透明性(Transparency)、課責性(Accountability)、責任性(Responsibility),建立二者間良性、穩定的溝通模式及信賴關係,讓創業投資業繼續為台灣產業競爭力加分。 「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又稱「風險投資」,而專為投資於高科技、高風險、具發展潛力且成長快速之事業所募集之資金

,則為「創業投資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創業投資的投資模式是在高風險、高報酬的前提下,對具成長潛力的被投資公司提供中、長期資本及經營、資源、網絡的加值服務,協助投資標的快速成長,克服各項經營問題,申請上市櫃,以實現其高額之資本利得;因此,創業投資業與被投資公司間之投資關係,是建立在相互合作之互信基礎,互謀長期最大利益,而創業投資業最重視的則是,投資資金是否能順利回收及獲利,被投資公司的獲利是否有如預期、體制運作是否健全,進而進入資本市場,讓其所投入之資金有退出機制。 公司治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這個議題是從美國發展出來的,當初國內

學者對該名詞的翻譯不盡相同,有譯為「公司管理」、「公司治理」者;亦有譯為「公司監控」、「公司管控」者;在台灣統稱為「公司治理」,以兼顧管理、監控及自治、自律之功能。依據中華公司治理協會之定義:「公司治理是一種指導與管理的機制,以落實公司經營者責任為目的,在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下,藉由加強公司績效,保障股東權益」。 良好的公司治理必須符合四個原則,分別是公平性 (Fairness)、透明性 (Transparency)、課責性 (Accountability)以及責任性 (Responsibility)。公平性指的是對公司各投資人以及利益相關者予以公平合理的對待;透明性指公司財務以及其

他相關資訊,必須適時適當地揭露;課責性指公司董事以及高階主管的角色與責任應該明確劃分;責任性則指公司應遵守法律以及社會期待的價值規範。 依據OECD公司治理原則之說明,良好的公司治理具有:提高經濟效率、降低資金成本、健全財務結構之基礎等功能。 在台灣,上市公司與大多數國家一樣,公司的所有權結構大都傾向於具有控制股東,而控制股東會透過金字塔結構、交叉持股與互為董事等方式而達到控制公司的目的,在此情況下,控制股東極可能透過利益輸送和掏空公司資產等方式,剝奪奪小股東的財富,並衍生道德危機與逆選擇的相關代理成本,而引發核心代理問題。 本研究發現創業投資業推動公司治理之誘因如下列

: 一、期藉由灌輸經營團隊公司治理--「課責性」及「責任性」之基本原則,塑造正確之價值觀,建立企業長治久安之基礎。 二、強調公司治理--「公平性」之基本原則,保障少數股東之權益,維護創業投資業持有股權之股東權益及價值。 三、確信良好之公司治理會提昇轉投資事業之獲利能力及市場價值,同時增加創業投資業退出時所獲之資本利得。 本研究發現創業投資業評估轉投資事業公司治理之重點如下列: 一、轉投資事業之財會數據之正確性、可信賴度及資訊透明度、詳細度。 二、轉投資事業股東成員、股權結構及背景,及具實質影響力之股東特性。 三、轉投資事業董事會運作之情形,如:董事會成員、董事選任方式、董事

會議題及會議進行模式。 四、轉投資事業經營團隊之商譽及誠信度,各項法令之遵循程度,公司章程之適法性及可執行程度。 五、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之權責劃分是否適當及課責性是否落實。 六、轉投資事業之會計制度是否建立且落實執行,以避免轉投資事業做假帳,並確保能按時提供財務報表。 本研究針對創業投資業推動創建期事業公司治理之方法建議如下: 一、建立企業主正規之「公司法制」觀念。 二、正視「公司章程」之法律地位及重要性。 三、導入「股份有限公司」之運作機制,建立「股東會」、「董事會」及「監察人」之基本功能及符合法令規定之決策模式。 四、建制符合「內部控制機制」之作業系統及程序。

本研究針對創業投資業推動擴充期事業公司治理之方法建議如下: 一、善用「公司章程」及「法令規章」解決「核心代理問題」。 二、強化「董事會」、「監察人」職能,推動「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本研究針對創業投資業推動成熟期事業公司治理之方法則建議由實踐股東行動主義著手;包括: 一、創投業於投資前,應確信公司治理之重要性,將投資標的推動公司治理之績效,納入投資組合考量。 二、執行投資後,創投業應經常與公司重要股東與經營階層充份溝通及於董事會、股東會中充份表達意見,以促使公司控制股東及經營階層重視少數股東之權益。 關鍵字:創業投資業、創建期、擴充期、成熟期、公司治理、核心

代理問題、控制股東、公司章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