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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同義詞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HoshiShinichi寫的 器子小姐(「極短篇小說之神」星新一最膾炙人口的跨世紀傳奇名作・繁體中文譯本首度問世) 和李宗蓓的 晨讀10分鐘:用成語,學寫作-一週一篇,變身小日記、週記與作文達人(2書+1手冊)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现代汉语同义词研究述评也說明:但由于较多考虑了指导语言应用的需要,确定同义词的标准较宽松,不仅不同的同义词 ... 近义关系联结起来的词语却不是如此,往往甲与乙相近,乙与丙相近,而甲与丙之间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麥田 和親子天下所出版 。

國立清華大學 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學系 張瑞芬所指導 蔡東峻的 考慮同義字詞之智慧專利搜索系統 (2018),提出不僅如此同義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同義字提取、同義詞提取、機器學習、特徵萃取、迭代法、太陽能。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蕭文生博士所指導 白瑞龍的 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研究─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公共建設為例 (2010),提出因為有 國家賠償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公共設施、公共建設、委外、私人參與行政任務、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權力、公務員、歸責原則、公共服務、公私協力、公私法區別、行為形式選擇自由、BOT、PFI、國家賠償、民營化、國家擔保責任、投資契約、民間機構、自償能力、融資的重點而找出了 不僅如此同義詞的解答。

最後網站米塞斯:社会主义- 日记- 豆瓣則補充: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一个同义词是“计划”。 ... 人们将永远如此。 ... 技术规划只有在存在货币价格时才可能实现,不仅消费品如此,生产要素也是一样。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不僅如此同義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器子小姐(「極短篇小說之神」星新一最膾炙人口的跨世紀傳奇名作・繁體中文譯本首度問世)

為了解決不僅如此同義詞的問題,作者HoshiShinichi 這樣論述:

不到2,000字、銷售超過2,550,000冊的跨世紀傳奇極短篇 「極短篇小說之神」星新一自選50篇最強名作集 繁體中文版首度出版 作品收錄於日美韓台等多國教科書、讀者不分男女老少、跨世代國民作家 翻譯超過20國語言  跨越文化隔閡的現代《伊索寓言》 風行逾半世紀  數度改編為魅惑人心的影劇作品 楊照|專文導讀  吳季倫|譯者序   ★〈器子小姐〉──一部傳奇極短篇★ 1958年──發表於同人誌《宇宙塵》引發讀者迴響,數月後再次刊載於商業雜誌《寶石》推理雜誌。 1961年──以《人造美人》之名,與其他三十部精湛極短篇由新潮社首度出版成書。 1962年──以《人造美人》與入圍日本推理作家

協會獎。 1963年──翻譯為英文版刊登於美國科幻雜誌《奇科幻小說雜誌》(The Magazine of Fantasy & Science Fiction)。 1965年──手塚治虫的漫畫《W3》出現與「器子」同名一角。 1971年──重新以《器子小姐》之名,由作家自選一共五十部極短篇再次出版。首刷達三萬冊。 2008年──日本NHK電視台改編為「星新一極短篇」真人動畫電視劇,獲獎無數。 2022年──日本NHK電視台改編為真人電視劇「星新一不思議不思議短篇劇場」。由水原希子飾演「器子小姐」一角。   ★作家自述──最強五十部短篇自選★  星新一如此說: 「本書的另一項特色,就是

在挑選作品時特意考量了多樣性。 有些具有推理性質,有些帶有科幻風格, 甚至呈現出不同的奇幻氛圍、寓言情感乃至於童話色彩。 這些都是我有興趣的寫作領域。或許不妨說, 正是這一本書將我──一個名叫星新一的古怪作家──形塑為極短篇的完成體。」 ★誰是星新一?──十張稿紙創造一個獨特宇宙★ ◎素有「極短篇小說之神」、「日本科幻小說先驅者」的星新一,畢生擅長極短篇,累積超過千部名作,作品廣為流傳,翻譯為超過二十國語言。 ◎作品堅持使用老少咸宜的常用漢字,排除指涉特定時代的設定與性愛或凶殺的情節,創造獨具透明感、超越時空的世界觀。他的小說平均僅使用十張四百字稿紙的篇幅,便能打造獨樹一格的宇宙,突破各年

齡層、跨越性別國籍等藩籬,深獲廣大讀者喜愛。由於簡練雋永的特質,又有「小說中的俳句」之讚譽。 ◎作品具有濃厚寓言特質,星新一也自稱自己的作品為「現代《伊索寓言》」,觀點理性透視事物本質,評論家淺羽通明曾認為其作品具備「無論什麼時代都通用的、對普遍人性的批評」。 ◎「漫畫之神」手塚治虫在作品中用同名角色向他致敬,《日本沉沒》作者小松左京對他甘拜下風,《盜夢偵探》原著小說作者筒井康隆自稱永遠對他感到驚奇,晚年的谷崎潤一郎對他的作品愛不釋手,評論家大森望更稱他的名作〈器子小姐〉為「日本最重要的一部極短篇」,甚至啟發了人工智慧的發明。 ◎他的極短篇小說多次改編為電視劇、真人動畫、漫畫、落語,其中包含浦

澤直樹的漫畫作品,及日本最受歡迎長壽系列電視劇《世界奇妙物語》、《週刊故事樂園》。 ◎全部著作銷售至少超過三千萬冊,將近七百部作品均翻譯為外文,流傳於全世界。 ◎收錄於日本小學課本,常駐學校、師長、圖書館推薦給國中小學生的必讀書單。 ◎日本經濟新聞社以其名設立「星新一文學獎」鼓勵有志於短篇與科幻寫作的後進。 ▶▶▶〈器子小姐〉──日本史上最重要的一部極短篇 人聲鼎沸的酒吧中,器子小姐憑著姣好容貌吸引許多酒客夜夜上門。誰也不知道她是酒吧老闆精心打造的機器人,只為她千杯不醉的姿態與冷若冰霜的應對而瘋狂。 「妳傷心嗎?」「我傷心。」 「妳是騙我的吧?」「我是騙你的。」 「世上再沒有和妳一樣絕情的

人了!」「世上再沒有和我一樣絕情的人了。」 那一夜,沒人知道這樣一段對話令所有人身陷危機…… ▶▶▶〈喂──出來呀──〉──刊登於英語教科書廣受歐美讀者喜愛 突然出現的大洞令村民震驚不已,既無法測量深度,也探勘不到洞中有什麼東西,想要填平它卻怎麼也填不滿。這個無用的大洞該如何產生功能呢?人們開始將想丟棄的物品傾倒入洞──待銷毀的機密文件、街頭無名屍、核廢料……這個神祕的洞穴就這樣無言地接納人們想要排除的一切事物。結局深富警世意味,彷彿為消費主義當道的今世敲醒一記警鐘。 ▶▶▶〈我是殺手唷〉──最常獲改編為電視劇的一篇 面對著自稱是殺手,卻又不是來取自己性命的陌生女子,男人百思不得其解。這位

「殺手」打包票可以除掉他的眼中釘,手法絕對自然不啟人疑竇,事後付款,而且──絕對能夠成功。男人雖然心生懷疑,卻也忍不住想起一位仇敵,打算與魔鬼交易……簡練清淡的筆觸、日常平凡的故事背景,使結局衝擊力倍增。 最初寫下〈器子小姐〉的星新一,自己也不曾預料從此將立足於文壇,從企業家之子搖身變為職業作家,而這部作品會在日後獲得「日本最重要的一部極短篇」之美譽。〈器子小姐〉初次發表後不久,即獲江戶川亂步邀約轉載於其主編雜誌,此後數十年內幾度與其他作品集結成書,不僅為經典長銷書,更多次改編為教人驚異的影劇作品。   除代表作〈器子小姐〉外,本書一共收錄星新一自選五十篇極短篇代表作,從直批消費主義的〈喂─

─出來呀──〉、主角遭陌生人買凶追殺的「當代怪談」〈包圍〉、故事直至最後一行才猛烈翻轉的〈溽暑〉,到曾經入圍直木賞的〈生活維護部〉、〈綁架〉,五十部作品跨越科幻、推理、幻想、怪談等文類藩籬,皆力透紙背,直視人心本質。星新一雖被尊稱為「日本科幻作家之先驅」,其實最喜歡自稱「寓言作家」,從其意味深長的精巧寓言中,讀者可以一窺人類存在之荒誕本質,挖掘現實世界的各種矛盾。星新一「永不過時」的小說世界永遠圍繞著一個哲學核心──存在必然就是一種自我扞格,荒謬即是現實世界的同義詞。 「篇幅長度類近於掌中小說,星新一卻有著和川端康成完全不同的寫作來歷與關懷。首先,他所受的文學影響,主要來自戰後的美國,尤其

是美國一度當令流行的科幻小說,相對和日本傳統文學,甚至和日本戰前的「私小說」、「自然主義」、「浪漫主義」等等都沒有直接的干涉。說星新一代表了戰後刻意脫離傳統,擁抱當下,同時肯定美國文化的價值,甚至積極看向未來的態度,應不為過。」──楊照 「星新一所鍾愛的極短篇小說文體,不僅是他個人的寫作風格,實際上亦映照出其成書於一九七○年代日本消費社會的面向。隨著大眾消費時代的來臨,順應潮流的各種商品開發製造成為日本社會一股銳不可當的趨勢。受薪族群人數暴增,通勤時間愈加冗長,在那個掌上型遊戲機還沒有進入大眾視野、輕巧的行動電話也尚未面世的時代,攜帶方便的口袋書正是消遣調劑的最佳文化商品。書冊的小而美進一步

延伸至文體的小而美,於是篇幅簡潔的極短篇小說,也就順理成章地成了搭乘電車時排遣枯燥煩悶的首選讀物。」──吳季倫 ▶▶▶麥田日文經典書系:「幡」 致所有反抗者們、新世紀的旗手、舊世代的守望者—— 你們揭起時代的巨幡,我們見證文學在歷史上劃下的血痕。 「日本近代文學由此開端。從十九、二十世紀之交,到一九八○年左右,這條浩浩蕩蕩的文學大河,呈現了清楚的獨特風景。在這裡,文學的創作與文學的理念,或者更普遍地說,理論與作品,有著密不可分的交纏。幾乎每一部重要的作品,背後都有深刻的思想或主張;幾乎每一位重要的作家,都覺得有責任整理、提供獨特的創作道理。在這裡,作者的自我意識高度發達,無論在理論或作品

上,他們都一方面認真尋索自我在世界中的位置,另一方面認真提供他們從這自我位置上所瞻見的世界圖象。 每個作者、甚至是每部作品,於是都像是高高舉起了鮮明的旗幟,在風中招搖擺盪。這一張張自信炫示的旗幟,構成了日本近代文學最迷人的景象。 針對日本近代文學的個性,我們提出了相應的閱讀計畫。依循三個標準,精選出納入書系中的作品:第一,作品具備當下閱讀的趣味與相關性;第二,作品背後反映了特殊的心理與社會風貌;第三,作品帶有日本近代文學史上的思想、理論代表性。也就是,書系中的每一部作品都樹建一竿可以清楚辨認的心理與社會旗幟,讓讀者在閱讀中不只可以藉此逐漸鋪畫出日本文學的歷史地圖,也能夠藉此定位自己人生中的

個體與集體方向。」──楊照(「幡」書系總策畫) 幡,是宣示的標幟,也是反抗時揮舞的大旗。 二十一世紀的我們,仍需懂得如何革命。   日本文學並非總是唯美幻象, 有一群人,他們以血肉書寫世間諸相, 以文字在殺戮中抱擁。 森鷗外於一百年前大膽提示的人權議題; 夏目漱石探究人性自私的「自利主義」; 金子光晴揭示日本民族的「絕望性」; 壺井榮刻畫童稚之眼投射的殘酷現實; 川端康成細膩書寫戰後不完美家庭的愛與孤寂。   觀看百年來身處動盪時局的文豪, 推翻舊世界規則,觸發文學與歷史的百年革命。   ▶▶▶「幡」書系出版書目〔全書系均收錄:日本文壇大事紀‧作家年表〕 川端康成《東京人》:諾貝爾文學

獎得主‧川端康成畢生唯一長篇巨作 森鷗外《山椒大夫》:與夏目漱石齊名日本文學雙璧‧森鷗外超越時代的警世之作 壺井榮《二十四隻瞳》:九度改編影視‧以十二個孩子的眼睛所見,記錄戰爭殘酷的反戰經典 金子光晴《絕望的精神史》:大正反骨詩人‧金子光晴尖銳剖析日本人的「絕望」原罪 夏目漱石《明暗》:日本國民作家‧夏目漱石揭露人類私心的未竟遺作 高村光太郎《智惠子抄》:日本現代詩歌史上最暢銷的作品.作家松浦彌太郎讚譽.全新中譯本 宮本百合子《伸子》:日本戰後抵抗文學先鋒‧宮本百合子宣揚女性解放的超越時代之作 野坂昭如《螢火蟲之墓》:一個少年最沉痛的懺悔錄‧焦土黑市派作家野坂昭如半自傳作品 尾崎紅葉《金色夜叉

》:三島由紀夫讚譽劃時代之作‧十九世紀末日本最暢銷「國民小說」 石川達三《活著的兵士》:一部動搖國家尊嚴的事件級小說‧半藤一利譽為「夢幻名作」之人性墮落寫真 林芙美子《浮雲》:備受川端康成推崇的女流文學第一人‧林芙美子放浪人生最終長篇巨獻 井伏鱒二《黑雨》:太宰治文學啟蒙恩師井伏鱒二至高傑作・原爆書寫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殘酷手記・繁體中文譯本首度問世 星新一《器子小姐》:「極短篇小說之神」星新一最膾炙人口的跨世紀傳奇名作・繁體中文譯本首度問世 幸田露伴《五重塔》(即將推出)  

考慮同義字詞之智慧專利搜索系統

為了解決不僅如此同義詞的問題,作者蔡東峻 這樣論述:

專利為政府授予專利權人在法定之期間內可享有專利技術的排他權,不僅保護發明人之權利,也因如此,企業開發一項新產品時,自然必須進行完整且精確的專利檢索,以防此產品上市後被提起侵權訴訟,然而,不同專利間的關鍵技術名詞並未統一,故本研究擬設計一種智慧搜索的方法,預先以智慧化的方式建構同義字與同義詞的對照表,如此一來,儘管某些技術名詞有許多不同的別稱,都能夠被找出,將比過去傳統的精確比對方法更有效率且完整,也能夠幫助企業進行更完善的專利分析,免除可能的智財訴訟或商譽威脅。本研究將分別以特徵萃取及機器學習方法建構同義字典及同義詞典,採用英文字典及網路百科全書作為訓練資料來源,待建構完成後,以兩種方式分別

對同義字典與同義辭典進行驗證與分析,檢視其涵蓋性及辨識能力,最後則實際以太陽能相關專利之案例,檢視本研究提出之智慧專利搜索系統的成效,觀察本系統找出之專利字詞數量是否足夠、專利文件中的重要關鍵技術同義字詞是否確實被找出,本研究期以此同義字詞智慧專利搜索系統,幫助企業或專利權人實施更完善之專利檢索,保障其權益並免除不必要之訴訟威脅與損失。

晨讀10分鐘:用成語,學寫作-一週一篇,變身小日記、週記與作文達人(2書+1手冊)

為了解決不僅如此同義詞的問題,作者李宗蓓 這樣論述:

第一套結合多元文類與成語應用的寫作書 同步KO 寫作與活用成語兩大語文素養痛點 精選7大文類X 12種主題X 52篇範文 取材自日常生活,搭配實用的成語手冊 教你如何小題大作,將平凡無奇的流水帳為字字珠璣的佳作 從小日記、週記到作文,一週一篇,學會善用成語,變身寫作達人!     一提起寫作就讓人覺得頭痛嗎?作業裡,小日記的內容總是一成不變,不知道還可以寫些什麼?明明平時學了好多成語,卻不知道怎麼在文章裡使用?事實上想要同時KO「寫作」與「成語活用」兩大語文學習痛點並不難。      繼《成語故事集》、《成語故事集2.生活篇》後, 今年【晨讀10分鐘】再次隆重推出《用成語,學寫作》,幫助孩

子在了解成語的由來意義之後,更能進一步加以應用。套書中精選7大文類X 12種主題X 52篇範文,一週一篇,帶領孩子從較簡短的小日記、生活週記開始,學習將生活中瑣碎平凡的事物,變成一篇有趣精采的文章;下冊「作文篇」,將會詳細介紹記敘文、抒情文、論說文等各大文類的寫作重點,搭配上範文中的成語應用,便能快速熟悉如何在文章中精鍊用詞,豐富語境,輕鬆奠定語文力與寫作力!     「寫作」不只是求學階段的一門功課,未來不管是做專題報告,或者表達自己對事情的看法和觀點,都會需要這項能力,「成語活用」更是國小中高年級乃至國中最重要的國語文素養學習重點,現在就跟著《用成語,學寫作》的腳步,打破對寫作和成語運用的

恐懼,變身小日記、週記與作文達人!     ※套書附贈「成語寫作手冊」一本,內含超過1100則各種寫作情境下的實用成語,依照人、事、時、物分類,方便在寫作時快速查找、熟悉成語運用!      ◎本書關鍵字:小日記、週記、作文、讀書心得、成語應用、寫作教學、語文素養、閱讀素養、108課綱   ◎無注音,適合7~12歲以上閱讀   ◎教育議題分類:人權、生涯發展、家政、海洋、環境   ◎學習領域分類:語文、社會、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自然、綜合活動     【晨讀10分鐘】系列簡介   透過知名的作家、選編人,為少年兒童讀者編選類型多元、有益有趣的好文章。每日定時定量的閱讀,不僅是要讓學習力加分

,更重要的是讓心靈茁壯、成長。在學校裡,晨讀就像是吃學習的早餐,為一天的學習熱身醒腦;在家裡,不一定是早晨,任何時段,每天不間斷、固定的家庭閱讀時間,也會為全家累積生命中最豐美的記憶。     【晨讀10分鐘】系列特色   ★臺灣第一套針對「晨讀十分鐘」運動策劃編選的讀物。   ★邀請專家及文學大師為國小中高年級孩子編選兼具質感與閱讀樂趣的文章。   ★10分鐘內能完整讀完的短篇故事,最能帶給孩子閱讀的自信和堅持到底的成就感。   ★精選各大主題,各種文體,設計提示引導與範文,讓孩子循序漸進,活用成語,輕鬆奠定語文力。   本書特色     特色1 7大文類X 12種主題X 52篇精選範文,從

小日記、週記到作文,每週一篇,循序突破寫作困境。   特色2 取材個人心情、家庭校園等生活經驗,幫助孩子從觀察周遭環境開始,輕鬆打敗作文大魔王!    特色3 參考範文內融入適量成語,在了解成語意義後學會加以應用,從讀到寫為孩子奠定國語文素養。   特色4    搭贈「成語寫作手冊」,配合寫作情境,分門別類整理超過1100則的實用成語,方便快速查找。     實用推薦     臺灣讀寫教育研究學會創會理事長  陳欣希   臺南市教育局創思與教學研發中心專任研究教師 彭遠芬   教育部閱讀推手  曾品方   臺北市私立再興小學研究教師 廖淑霞   宜蘭縣竹林國小閱讀推動教師 蔡孟耘(小壁虎老師)

  作家、家庭素養推動者    顏安秀 !      各界好評     每天,跟著書中的做法練習,就這樣......一點一滴的培養了觀察力與寫作力!——陳欣希 臺灣讀寫教育研究學會創會理事長     本套書邏輯清晰的編輯架構,以及恰到好處的內容深度,不論是對師長引導寫作,或者孩子自主索引而言,都是不可多得的好戰友。——彭遠芬 臺南市教育局創思與教學研發中心專任研究教師           如果孩子把學成語、背成語當成「苦差事」,請打開這本書,從「寫作提示」開始,是作者對小讀者溫馨的對話;閱讀「參考範文」,就像讀一篇篇的小故事;而「引導發想」,能讓孩子大顯身手;還有「成語工具箱」,滿足孩子無邊

的好奇心。快樂的成語教學,就從打開這本書開始吧!——曾品方  教育部閱讀推手     寫作之法無他,唯累積與勤耕。透過五十二篇小日記、生活週記、五大文體的習寫,在日積月累下,定能打破寫作的罩門,培養出「獨立」完成作文的能力,讓寫作不再是學習課程中不可承受之重。——廖淑霞 臺北市私立再興小學研究教師      寫作真的無法「無中生有」,這套書引導孩子將成語運用到寫作上,而且在日常生活的寫作就可以實踐。每天十分鐘,深度、廣度兼具,技巧、進展皆備,閱讀和寫作可以齊步完成。——蔡孟耘(小壁虎老師) 宜蘭縣竹林國小閱讀推動教師     從簡到繁的寫作引導,搭以成語的巧妙使用,一週一篇,在累積中讓孩子感受

到自己進步的一套好書。——顏安秀 作家、家庭素養推動者  

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研究─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公共建設為例

為了解決不僅如此同義詞的問題,作者白瑞龍 這樣論述:

當提供公共設施予人民使用之國家,係不假手他人而自行設置或管理時,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 項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適用判斷不成困難,惟當提供人民給付的公部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將公共設施委由民間興建、營運管理,而其興建或營運管理有欠缺時,究應由公部門負國家賠償責任或由參與之民間機構負擔民事侵權責任,即會發生疑義,如以其設置或管理均係私人所為,可能得出應由私人依民法負民事侵權責任之形式結論,然果真如此?實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就國內而言,可謂係自民國80年代始興起之一種民營化思潮,對在民國69年即已完成之國家賠償法而言,應在其立法計畫範圍之外,本文即在研究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制度運作,並論

證此等運作是否與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本質有所扞格,抑或只是一種手段上之形式差異,藉以釐清此一非屬立法者預想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是否仍有現行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規定之適用?抑或其係屬漏洞,而須透過法律之補充,始能適用?甚或其根本就無適用?如須適用,必須透過修法始能獲致? 由於行政法係在具體化憲法,爰就憲法進行相關考察,以探究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立法建制之目的,得出國家賠償責任之憲法規範意義,無非在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下,全面肯定國家賠償責任,並對立法者為立法委託,俾人民自由權利受違法侵害時,得有事後保障之機制,以落實保障憲法所定國家賠償請求權,惟憲法第24條僅就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為規定,並未提及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就此,本文認為立法者在憲法框架內,只要合於憲法意旨,仍享有一定之立法形成自由,則從憲法目的係在保障人民自由權利,則立法者要求國家應確保其所提供之公共設施須設置或管理完善,而具備通常應具有之性質或設備,不得存有客觀上之安全性欠缺,可謂係國家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義務的體現,且使人民受公共設施侵害者,得由國家填補其所受損害,故對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應予肯定。 此外,基於國家賠償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之徹底釐清,才能有助於確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所衍生之賠償責任,究應劃屬國家賠償責任抑或民事侵權責任,乃對國家賠償責任公私法性質進行相關研究,嘗試以公私法區別標準處理國家

賠償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之分際,於此,本文認應以公行政任務領域界定公法範圍,並以國家作為公法歸屬之主體,定性為公行政領域事務者,原則上,應以公法規範之,定性為私領域事務者,則以私法規範之,惟如公行政領域事務未有公法足資規範,但私法於類似事務已有相關規定,或私法規範衡諸公法事件尚無本質扞格,且較既有之公法規範更有親和性時,仍得本於共通法理而為類推適用,但仍須注意,此際係跨領域之規範借用而仍屬公法本質,尚難以適用之法規範形式係屬私法,而違背事物之本質,逕依其法規適用形式,歸類為私法事項,以免相關法理原則之採用發生錯誤,而有違公私法二元建置之原理,並同時對國庫理論、行政私法理論、基本權利國庫效力理論、

法律形式選擇自由理論作有深入之檢討及辨正。 其次,接續探討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首先就公共設施之意涵,整理行政法上與公共設施相類之概念、外國立法例及學理上之定義,從公共設施之公共性出發,本文認為公物當中為達公行政目的而供一般民眾使用之民眾用物,得與公共設施相契合,至於因行政上需要,用以輔助行政而直接供行政主體使用之行政用物,如人民亦有接觸使用之機會,為周全人民權利之保障,亦得認定為公共設施,另關於供營造物目的使用之營造物,如涉及公眾之使用,如圖書館等,同屬之,惟綜合人的手段及物的設施之營造物,考察日本立法例之學說、實務見解,並著眼於物之危險責任觀點,營造物用物既已涵括在內,則

採取較為限縮之立場,應不致影響人權之保障,卻較能確保體系之一致性,本文乃暫不將之納入。另本文固認公共用物與行政用物係屬公共設施,但無意將之等同而論,基於條文既未採公物之用語,文義上即得不受限於此,而可採較合於設施行政之內涵,進而毋須以行政主體之支配作為其要件,也就無迂迴解釋或擴張解釋主辦機關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監督,亦屬公物支配性表現之必要,只要是行政主體直接或間接為公行政目的,而提供人民使用之一切有體物設施,即為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公共設施。另至為攸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有無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適用者,厥為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本質屬性,本文歸納整理約略有3種觀點,分別是工作物責任、設

置管理行為責任及物之危險責任。雖條文上明定公有為其要件,惟本文認國家賠償法與民法之規範目的各自有別,國家對公共設施所負責任,實不應因其所有權之歸屬而有異,否則將難以交代同屬國家公共設施所造成之人民損害,何以僅因所有權非屬國家,即不得請求國家賠償,此恐有違憲法平等原則,無怪乎學理上有予以忽略者,而實務上則將之轉義為事實上管理權,惟事實上管理權應在呼應公物之行政主體支配性,在本文對公共設施採取較廣義之理解下,其尚非窮盡一切而為任何公共設施所必備之要素。惟雖將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局限為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並非所宜,然國家應擔保其所提供人民使用之公共設施,無設置或管理欠缺所致損害人民之客觀瑕疵的責任內涵,

則二者仍有共通之處,亦即本文認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具擔保責任之本質。至於設置或管理行為責任之主張,無非以形式上之物的責任,實質上還是要歸結為人之責任,故其認公共設施國家責任僅以公共設施作為中介,最後還是回歸到人的設置或管理行為,並進一步認其係植基於有設置管理權者,應承擔該設施所生損害之風險的法理,蓋惟有具設置管理權者,始能藉由設置管理權之作用,而降低損害風險,惟本文認為損害風險歸管理權人承擔之法理,僅在將參與公共設施興建營運之民間機構納為責任主體而使其加入,其或許因距損害最近或屬最大原因力而須承擔終局賠償責任,但此係應透過求償機制加以處理,畢竟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條文係「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

管理有欠缺…」而非「設置或管理公有公共設施有欠缺…」,規範重心仍在公共設施本身之欠缺,設置或管理僅在描述欠缺之人為成因,用以排除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之設施安全性欠缺,亦即只要是人為所致之設施安全性欠缺,人民即得主張。故本文認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應著眼於公共設施不具備通常應有之安全狀況與設備,而欠缺客觀上安全性之狀態責任,而非設置或管理人之行為責任,此正契合公法上之危險責任,係指行政機關或其他公權力主體,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其行為或設施所帶來「特別危險情狀」,而因該危險實現,致使人民受損害,故應由行政部門負擔賠償或補償責任。其係著眼於人民無容忍之義務,此通常取決於負擔平等之法理,意

即國家行為或設施若有引起損害風險,又屬追求公益之不可避免結果,即應由社會大眾平均負擔,而由全民納稅之國家負賠償或補償責任,方符社會公平正義,則證諸該條採取無過失責任之立法理由,堪認其係採取物之危險責任之立法例。 最後,關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有無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適用之論證,基於公共設施為人民日常生活所依賴,乃充實人民基本權之實質基礎,而為維持人民符合人性尊嚴生活之手段,故此等具行政公共性之公共設施的提供,乃現代國家本於社會國原則,對人民所應負之生存照顧義務,而體現為給付行政領域中,設施行政下之供給行政,尤其,公共設施通常具有公共財、外部性或獨占性等特質,故傳統認應由國家承擔公共設施提供之

行政義務,惟隨著行政任務日益膨脹,政府嚴重失靈,為濟其失,除適度縮減國家任務外,對繼續維持國家任務屬性者,為補政府財政力量、專業知識等不足,乃以各種方式與私部門合作而引進私部門力量於行政任務之執行,其中亦包括公共設施行政任務之民間參與,亦即由民間機構在興建營運階段參與公共設施之舉辦,此時,行政任務之國家責任,僅執行責任轉由民間承擔,行政任務之本質並未有所變動,國家仍負有擔保、保障責任,確保其與國家自為執行無異,並於無法確保時,本於備位之網羅、承接責任,予以承接後續之執行責任,鑒於無論是採取特許權模式或PFI模式,民間參與公共設施之主要目的均在引進民間資金,減輕國家財政負荷,而屬財務私部門化之典

型,雖其於制度設計上,賦予參與之民間機構興建或經營之特許權,而使其混有功能私部門化之色彩,但其主要在使民間機構得藉此籌措興建或營運階段之一切資金並承擔風險,以及藉以取得營運公共建設所生之收益,來攤還投入之資本並獲得合理之報酬,而為推動財務私部門化之輔助措施,其尚無以此冀免國家所應承擔之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只要公共設施係由公部門提供,公部門即應確保公共設施不得存有設置或管理欠缺之客觀安全性瑕疵,如有,且因而肇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即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此不因交由民間參與而有改變,惟民間所參與者必須係屬公共設施,乃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適用之當然前提,然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稱之公共建設

是否即為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公共設施,如僅就一般概念理解而言,二者雖可視為同義詞,但如精確分析,卻顯非無疑,此從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立法目的,除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外,亦同時寓有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即知其二者必然有所分歧,蓋民間參與之公共建設,如非屬公共設施行政任務領域之事項,而僅係純粹商業行為,如以營利之私經濟活動為主要營業內容之觀光遊憩中心、大型購物中心、國際飯店、旅館或商業大樓等之興建營運,其或有促進觀光、刺激投資並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之考量,但主要目的在活用政府土地、增加政府財源,故其不具「公共設施性」,而非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公共設施,自無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適

用,顯然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公共建設有無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適用,應以其是否屬行政主體為公行政目的而提供利用為斷,如與此不符,自無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適用餘地,基此,本文即以公共設施之提供係國家所應承擔之行政任務作為公共設施之判斷標準,惟何等給付攸關人民生存而具生存照顧義務之屬性,並無法直接從生存照顧概念當然導出,允宜取決於當時之社會經濟條件,並須考量人民基本權保障等,作綜合之分析與衡量,始得論斷國家有無此一給付責任,此既涉及眾人事務之具體決定,即須交由國家循政治程序加以確認並決策,故制憲者或立法者應具得透過實定法規範而將某公共任務設定為國家任務之廣泛權限,故是否係公共設施,應先行尋覓

有無相關法令將之設定為國家應行提供之公共設施,例如都市計畫法、公路法等。再者,本於行政追求公益,積極參與形成公共事務之本質功能,行政部門自亦得基於本身民主正當性,於回應社會公意及不牴觸法律規定前提下,自主地將某一設施之提供納為自己之行政任務,故於設施係由行政部門所提供時,包括由行政部門自己興建管理以及民間有所參與時,該設施原則上得初步推定其屬行政任務之執行,惟須再進一步判斷其是否具有人民生活高度依賴或具有其他人權保障必要性及重要性等,以確認其是否係本於公行政目的所提供,藉以排除不具公共性之非公共設施,並以公共財、外部性或獨占性等輔助判斷其有無恪守補充性、必要性等原則,而非與民爭利,並舉行政實務

所推動的數則促參案例進行相關檢討。 為減輕財政負荷,但又能廣興公共設施,引進民間資金,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乃勃然而興,而根據本文之研究,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確係以此作為建制與運作之核心,惟減輕財政負荷應有其界限,不宜認國家賠償責任亦得同時免卻,否則,同屬國家提供之公共設施,僅因民間參與,即不負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恐有違憲法平等原則,且開啟國家規避責任之蹊徑,亦不能有效促使國家確保其對民間參與公共設施之實質充分影響力,蓋國家如未善盡其監督之責,雖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怠於行使公權力國家賠償責任之適用可能,但如其已善盡監督之責,卻因民間機構置之不理所致,恐無適用之餘地,此時,公共設施國家

賠償責任之適用,將有助於導正現行行政實務僅求推動績效,而不顧事後監理完善所必要之監督或介入作為的導入,以及欠缺事前於投資契約妥訂公共建設安全性客觀欠缺之防免機制,包括公共建設之安全標準或性能、防免安全危害之定期維護措施、危害發生後之緊急因應處置等缺失。至於有認如此解決,將導致國家賠償責任過於擴張,然此純係立法論之問題,本文雖肯認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使人民受公共設施侵害者,得由國家填補其所受損害,契合國家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義務的憲法意旨而予肯認,但其終屬立法者形成自由,立法時,允宜本於公益,同時考量是否使國家財政過度負荷,以致影響受託付行使國家公權力之機關行動能力,進而對國家持續運作所確保之全體人

民公共福祉帶來危險,惟本文認為除在立法上改弦更張,採取設置或管理行為責任,甚或依交通安全義務理論,就人民生活依存程度之高低與密切程度,將公共設施分別劃屬公法上之國家賠償責任或私法上之工作物責任,或依法律行為形式選擇自由理論而依公共設施之設置或利用關係為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來決定公共設施賠償責任究為公法責任抑或私法責任外,亦得以其他方式調和,例如採取限制賠償範圍或設定賠償總額最高限制之適當賠償原則,甚至參考民法義務人生計關係酌減規定之立法例,交由法院透過比例原則之運用,比較衡量並判斷,來獲致個案衡平之適當法律效果。況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本於應以肇致損害之原因距損害之遠近,以及損害發生原因力之大小定

其終局負責範圍之損害分擔原則,參與之民間機構仍係終局負擔該損害之人,故可透過主辦機關之求償權或投資契約所定之相關求償措施,諸如履約保證金之抵償設計,向參與公共建設興建或營運之民間機構加以主張,避免國家賠償責任之無限擴張,甚至於投資契約中規定參與之民間機構應為必要之投保,以分散公共設施難以完全防免損害人民之風險。 最後,本文雖認透過法釋義學之操作,得導出民間參與具公共設施屬性之公共建設,仍有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適用,惟鑑於學者立場不一,見解分歧,所以,法釋義學之操作,恐難獲有一定共識,故本文認仍有立法解決之必要,乃就法務部所提國家賠償法有關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修法改進方案加以評析,並暫

在維持現行物之危險擔保責任作為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本質基礎下,認法務部98年7月31日修正版本第6條修正草案第2項規定,僅限委外管理部分,而不及民間參與公共設施之興建,不但未能貫徹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不因民間參與而變動之價值決定,亦不符國家擔保責任不僅只擔保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無管理之欠缺,也應同時擔保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無設置之欠缺,另其但書規定人民對受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亦使同一侵害事件,同時併存公法性質之國家賠償責任與私法性質之民事侵權責任,而甚為不妥,允宜採求償權之方式處理,從而提出建議條文:「民間機構參與設置或管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

的使用之公共設施,其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應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對參與之民間機構有求償權,並應求償之。」另為避免國家賠償責任過於擴張,導致國家財政過度負荷,以致影響受託付行使國家公權力之機關行動能力,進而對國家持續運作所確保之全體人民公共福祉帶來危險,如立法政策上,仍採取現行物之危險擔保責任作為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理論基礎,則建議增訂限制賠償範圍或設定賠償總額最高限制之適當賠償原則,甚或參考民法義務人生計關係酌減規定之立法例,交由法院透過比例原則之運用,衡量並判斷得以獲致個案衡平之適當法律效果的相關條

文,尤其在民間參與具公共設施屬性之公共建設時,宜增列主辦機關支付之國家賠償金得自履約保證金抵償,以為求償,以及同步配合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明定民間機構就其參與之公共建設所可能肇致之人民損害,應為必要之投保,以及規定有關公共建設安全性客觀欠缺之防免機制,包括公共建設之安全標準或性能、防免安全危害之定期維護措施、危害發生後之緊急因應處置等與必要時,主辦機關得採行改善之監督或介入作為,藉以確保國家對民間參與具公共設施屬性之公共建設,具有排除安全性客觀欠缺之實質充分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