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股權分散標準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洪令家所指導 林照智的 由股東平等原則論特別股之界限 (2020),提出上櫃股權分散標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別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黃金股、當選一定董監席次特別股、股東平等原則、控制股東與少數股東、雙層股權結構、控制權強化機制、股權規劃、章程自治。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財金法律學系碩士班 李開遠所指導 王惠娟的 敵意併購與目標公司防禦措施之探討-以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敵意併購、防禦措施、商業判斷法則、舉證責任倒置、強化審查標準、企業併購、推定、受託義務、注意義務、完全公平、誠信/善意的重點而找出了 上櫃股權分散標準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上櫃股權分散標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由股東平等原則論特別股之界限

為了解決上櫃股權分散標準的問題,作者林照智 這樣論述:

回顧我國公司法百年以來的發展,公司得發行特別股的種類愈來愈多元,在近十年內更係快速成長,複數表決權特別股、黃金股及當選一定董監席次特別股在民國104年及107年的修法後正式出現於我國資本市場上,顯示我國在近年來修法賦予企業自治之立法目的。 特別股的應用除了最基本的籌資目的外,在新創事業的股權規劃中也扮演重要的角色,至於家族企業在設計家族傳承計畫時也能看到特別股的應用,此外,在國外上市公司常見以雙層股權結構作為控制權強化機制,或在面臨敵意併購時採取防禦措施,都有賴於特別股的發行與設計。隨著我國開放更多種類的特別股,其應用將愈來愈廣泛與頻繁,這顯示特別股的議題會愈來愈重要。 公司藉由發行複數

表決權特別股、黃金股或當選一定董監席次特別股達成上述目的,並讓特別股股東掌控公司控制權,有可能造成特別股股東濫用控制權壓迫普通股股東的情形,因此這三種特別股的發行與公司治理中保障少數股東的精神可能產生衝突,故本文將以複數表決權特別股、黃金股及當選一定董監席次特別股為討論核心,並試著以股東平等原則探討這三種特別股的界限。 本文除了介紹特別股的發展與基本概念,從股東平等原則出發說明特別股的應用與衝突,最後討論我國實務上對於特別股的應用與分析特別股在維持公司治理下應該有的界限。

敵意併購與目標公司防禦措施之探討-以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上櫃股權分散標準的問題,作者王惠娟 這樣論述:

隨著全球經濟的脈動,在競爭的商業環境下,併購已成為企業營運成長常見的一項策略,甚或是市場決勝的關鍵。高效益的併購,能使企業增進市場佔有率,引進策略投資人,並協助提升企業價值。併購需要高度的專業,併購方法已非傳統的資產收購或營業受讓可以概括,是以,敵意併購是企業擴大版圖經常使用的併購手段。然而,敵意併購時係在未經目標公司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且改變經營模式,故如何採取防禦措施,是企業能永續經營的重要戰略。臺灣自2002年通過企業併購法以來,至今仍未對於企業之敵意併購及防禦措施俱有良好的建構,相較於我國,美國的企業併購法已行之多年,對於如何防禦敵意併購的策略已建立合法的審查標準及司法的實務經驗。本文

以目前併購的類型及方式出發,並參酌美國德拉瓦州的公司法和相關的判例,探討企業進行敵意併購時,目標公司採取防禦措施有無符合商業判斷標準?以期為立法者參考,讓企業併購之規範更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