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區調解委員會申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另外網站調解會服務簡介 -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也說明:調解 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本會調解服務時間. 申請調解:週一至週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12 ...

中國文化大學 中山與中國大陸研究所博士班 葉明德所指導 王威鈞的 調解委員與調解結果關聯性之研究 (2013),提出中山區調解委員會申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調解、調解行為、調解委員會。

最後網站調解申請 - 嘉義縣溪口鄉公所則補充:4、民、刑事件已繫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5、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經調解不成立者,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山區調解委員會申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調解委員與調解結果關聯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中山區調解委員會申請的問題,作者王威鈞 這樣論述:

1955年政府立法施行「鄉鎮市調解條例」,各鄉鎮市設置調解委員會,受理民眾申請或由其他機關轉介糾紛調解案件,對疏解訟源、減輕法院負擔、促進地方和諧具有相當功能。然每年全國調解不成立案件計有3萬餘件,必然造成司法體系相當程度之負擔。因此,研究調解委員與調解結果的關聯性,減少不成立案件,提昇調解成立比率是刻不容緩的課題。 本研究以臺北市12個行政區調解委員會為研究對象,就調解委員人口變項與調解績效、調解行為要素、調解行為條件屬性等問題,分別以統計、問卷與觀察等方式蒐集資料,彙整研究發現如下:1. 「40至60歲」委員因為「社會歷練」與「人生階段不同」而調解績效高於「40歲以下」委員;「現任

里長」委員則因為「工作經驗」、「人格特質」、「服務熱誠」與「成就動機」等因素而調解績效高於「未任里長」委員;「40至60歲現任里長」委員較「40歲以下未任里長」委員具有較高之調解績效。除上述外,調解委員其他人口變項在調解績效上並無顯著差異。2. 調解行為要素計有「公正」等20項。3. 「協助產生協議」、「協助達成協議」、「熱誠」、「說明後果」、「化解歧見」等5項調解行為係調解結果之充分條件;「彈性調整協商方式」調解行為係調解結果之必要條件;無調解行為要素為調解結果之充要條件。4. 假設理論經驗證修正後,本研究所得結論:「40至60歲現任里長」並具備較多「協助產生協議」、「協助達成協議」、「熱誠

」、「彈性調整協商方式」等調解行為要素之調解委員具有較高調解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