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gasus spyware what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另外網站'Ultimate spyware' — How Pegasus is used for surveillance也說明:Pegasus, the malicious software created by the Israeli company NSO Group, has allegedly been used to secretly monitor and spy on an extensive ...

國立中正大學 財法所 陳文吟所指導 許菁樺的 美國法上商標權侵害之研究—以網際網路上關鍵字之使用為主 (2008),提出pegasus spyware wha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商標、商標權侵害、商標淡化、關鍵字、Meta Tags、最初關注混淆、關鍵字廣告、彈出式廣告。

最後網站RCMP says it has not used Pegasus spyware - POLITICO則補充:Last year, an international investigation revealed that Pegasus spyware licensed to governments for tracking criminals was also used to hack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pegasus spyware what,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美國法上商標權侵害之研究—以網際網路上關鍵字之使用為主

為了解決pegasus spyware what的問題,作者許菁樺 這樣論述:

網際網路高度發展,為生活增添釵h便利,但亦增加釵h新興侵害行為,商標權的侵害即為其一。網際網路提供釵h資訊,欠缺指引將無法獲取所需資料,搜尋引擎油然而生。網路使用者於搜尋引擎鍵入關鍵字,搜尋引擎透過關鍵字幫助網路使用者鎖定資訊,刪除不相關的網頁,因此關鍵字的使用,乃為瀏覽網路不可或缺的工具。但網路資訊過於龐雜,為吸引網路使用者注意,獲取商機,產生利用他人商標為關鍵字的行為。第一,於網頁中的Meta Tags使用他人商標。網路使用者以商標作為關鍵字搜尋時,即便與搜尋商標無關的網頁,由於Meta Tags中含有商標,該網頁亦會出現在搜尋結果頁面。第二,網路廣告。網路廣告分為兩種,包括關鍵字廣告,

以及彈出式廣告。關鍵字廣告乃為第三人向搜尋引擎購買他人商標,網路使用者搜尋商標時,第三人的廣告就會出現,吸引網路使用者點選。彈出式廣告乃為廣告業者利用免費軟體,使間諜軟體在網路使用者電腦中執行,並記錄網路使用者所瀏覽的網域名稱、關鍵字、網頁中的詞彙,傳遞相關廣告給網路使用者。商標權人認為,第三人無權使用商標,奪取消費者第一次瀏覽其網頁的機會,侵害其商標權。 美國法院對於網際網路中,利用他人商標為關鍵字的行為,於Brookfield一案明確的以最初關注混淆,認定於Meta Tags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權侵害。於Playboy的案件中,法院亦認為搜尋引擎販賣他人商標,觸發

第三人廣告出現的行為,構成最初關注混淆,亦成立商標權侵害。但於WhenU的相關案件法院卻以相關行為不構成商標的使用,不構成商標權侵害。反觀我國法,三種利用行為,嚴格而論,網路使用者並無法觀看到商標的使用行為,故是否符合我國商標的使用確有疑慮。且於我國現行商標法,僅承認購買時的混淆,並不承認最初關注混淆,因此相關行為,並不構成商標權侵害。 然而,網際網路濫用商標的行為並不得予以放縱,必須訂立相關規範。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中的使用,商標法第六條的立法目的指出,為因應科技發展,因此擴張商標的使用,故三種行為應可符合商標法中的使用要件。至於最初關注混淆理論是否有引進的必要,雖有論者

認為該論點僅為保護商標權人,不應擴張商標權保護範圍。然而若不引進,將導致網際網路上對商標的濫用,商標權人不欲維持商標存在,消費者無法利用商標辨識商品來源以及品質,無法利用商標鎖定資訊,必須花費大量時間搜尋商品,增加時間成本。因此必須透過最初關注混淆理論,遏止相關行為的發生。最初關注混淆理論不僅保護商標權人,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因此必須透過修法,方能達到商標法立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