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職或移交人員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中央警察大學 外事警察研究所 王寬弘所指導 陳人吉的 我國限制出境法制之研究-以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管制離境為例 (2010),提出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職或移交人員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出境、赴陸、管制離境、國家安全、國家機密。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職或移交人員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限制出境法制之研究-以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管制離境為例

為了解決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職或移交人員出的問題,作者陳人吉 這樣論述:

2010年2月11日,我國家安全會議前秘書長蘇起請辭月餘,媒體相繼報導將以「兩岸共同市場基金會最高顧問」身分,赴中國海南島參加博鰲論壇,因其曾掌理國家安全機制運作要職身分敏感,甫卸任職務,即表赴中國大陸地區,引發外界嚴厲抨擊。事件凸顯國家安全會議,對於處理涉及國家機密離退職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管制和審查,可能未盡嚴謹審度,亦令人聯想其他行政機關,可能存在類似涉密出境審查與管制鬆緊問題。基此,管制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進人中國大陸地區或出境,儼然與國家安全或利益相連結。因鮮見有關論述,本文希透過研究探討相關法制與實務問題。國家機密保護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關係條例,明訂涉及國家機密人員應受離境管

制,違者分予刑事罰及行政罰,此應係基於防範國家機密遭受間接侵害,所採取之前置性、預防性、警示性之保護措施;然因牽涉人民遷徙自由權利,自應兼顧合憲性審查之周慮,倘未能通過「必要性」之審檢,即有檢討調整空間;否則,環顧世界自由民主國家,不乏有敵國外患者,雖並未制定類似專法制約,但對於國家機密保護之管控措施及嚴謹程度,似不亞於我國目前離境管制作法,且有違憲之議。另從管制行政角度以察,基於法治國理念,政府各種管制性措施,必須有其界限。當今對於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管制離境議題,究應進行改革或廢止,事實上存在仁智異見。經本文研究,認為以現階段我國面臨之安全威脅來源及對象明確下,政府除應不斷加強全民國(保)防教

育,鞏固軍民心理防線,並持恆宣導接觸機密資訊人員自律言行外,保留現行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離境管制作法,似乎有其不得不作為之必要性,但仍應以如何在法律上取得穩定與人民支持,為主要考量,是故進行修法,謀求「必要管制」及「遷徙自由」之平衡,政府當應重視及早研處因應。爰就研究發現提出「機關研議訂定涉密程度審酌基準」、「針對不同性質罰責進行檢討修正」、「融合國境危害防止任務安檢作為」、「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內容」及「對涉密離境返國者適採儀測考核」等五項建議,俾供主管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