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黃宏全所指導 謝宗霖的 網路餐點外送法律爭議之研究 (2021),提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平台經濟、從屬性、AB5法案、無條件解約權、準勞工。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余啟民、張瀚書所指導 王惠貞的 論美食外送平台服務生態圈之法律議題研析 (2019),提出因為有 平台經濟、零工經濟、承攬、僱傭、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食安、消費者保護的重點而找出了 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網路餐點外送法律爭議之研究

為了解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的問題,作者謝宗霖 這樣論述:

現如今為一網際網路高度發展的社會,人們使用電腦、手機與平板上網可謂稀鬆平常,平台經濟逐漸發展出來,外送平台為平台經濟整體的一環,平台業者藉由將資源整合加以利用,將效益達到最大化,提供平台當作媒介,使特定資源的供給者與需求者得以順利達到媒合,這類新型經濟型態運作下,勢必跳脫傳統經濟模式的框架下,那傳統上之法律關係是否仍有其適用?本文欲藉由此論文來加以深入平台模式下所會產生的各種民事法律關係。外送員是否為外送平台之勞工,這個問題因為前些時日發生的車禍問題逐漸浮出檯面,所有問題都牽涉於平台經濟這種經濟模式,傳統勞工之定義與勞動法規之保障是否對於外送員有相關之規範,平台經濟亦為從歐美許多國家先後發展

下,逐漸衍伸至全球,藉由比較法上研究美國法上勞動關係判斷方式與加州法上對於外送平台與外送員之AB5法案探討,佐以德國法上勞動關係之標準與因應此種外送平台模式中,創設出準勞工之立法模式加以規範,最後回到我國實務上與學說上對於勞動關係發展,並且是否對於我國法上有參考外國法上制度之必要來做檢討。最後針對外送平台經濟模式下,仍不失為我國消保法上規範的通訊交易,立法者保障消費者之方式不外乎為無條件解約權之行使與業者資訊提供義務,但於外送平台模式下須注意到主管機關有頒布通訊交易解除權例外規定與「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另外有無排除無條件解約權和重要資訊提供之義務

論美食外送平台服務生態圈之法律議題研析

為了解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的問題,作者王惠貞 這樣論述:

互聯網之於數位時代的發展,已是不可擋的趨勢,全面改變了我們溝通方式以及生活日常運作模式。傳統的商業交易是面對面的交易方式,而互聯網的共享、交互的特性,佐以App系統開發,交易項目擴大為賣服務與商品。Uber Eats、foodpanda、有無快送等美食外送平台依循此概念發展而生。近年在台灣快速發展,民眾大享方便之餘,卻因現行法規跟不上新興型態的「零工經濟」、「平台經濟」,主管機關權責劃分不清,導致勞動安全、食品安全、個人資料安全以及消費者權益都出現漏洞,享受美食外送服務,是否同時也有著更大隱憂? 先前社會新聞多起報導,外送員藉由外送平台所取得消費者個人資料,進而騷擾消費者;外送員多數對於食品

運送需保持食品新鮮與衛生缺乏概念;抑或是因為搶時間而違反道路安全、低頭看手機疏於注意路況,導致多起外送員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引起勞動部等相關單位及社會大眾的關切。本研究有感於美食外送平台現況與該生態圈一連串關係的適用法律規定尚缺少有關國家政策的配合、法規的調適或針對新興經濟產業另立新法、扶持該新興產業應有的環境等討論與研究議題,將參考他國之指導綱領、法律規範及配套措施,進而探討台灣法令規定之增修或新立新法,同時研究中國大陸持續發展之情形,尋找出進一步的解決方案,力求整體符合經濟、產業、法規各項發展之最好的結果。